(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0(a) 受托人应在当时现存的情况下,以具有类似身份的审慎之人在经营具有类似性质和类似目标的业务时会使用的合理谨慎、技能和注意来管理信托,以实现根据信托文书确定的信托目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0(b) 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文书中的明示规定,扩大或限制 (a) 款中规定的标准。受托人因其善意依赖这些明示规定而产生的,不对受益人承担责任。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0(c) 本节不适用于受《统一审慎投资者法》第2.5条(自第16045节起)管辖的投资和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