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时,应具备一个明智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使用的谨慎、技能和注意水平,以实现信托的目标。

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可以通过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说明来改变这一标准,而受托人如果善意地遵循这些具体指示,则不对受益人承担责任。

然而,这项规定不包括投资决策,投资决策由另一项名为《统一审慎投资者法》的法律单独处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0(a) 受托人应在当时现存的情况下,以具有类似身份的审慎之人在经营具有类似性质和类似目标的业务时会使用的合理谨慎、技能和注意来管理信托,以实现根据信托文书确定的信托目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0(b) 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文书中的明示规定,扩大或限制 (a) 款中规定的标准。受托人因其善意依赖这些明示规定而产生的,不对受益人承担责任。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0(c) 本节不适用于受《统一审慎投资者法》第2.5条(自第16045节起)管辖的投资和管理职能。

Section § 1604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时,无论是否获得报酬,都必须保持相同的谨慎程度和履行水平。

受托人在管理信托时的谨慎义务和履行标准,不受其是否获得任何报酬的影响。

Section § 16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由公共监护人(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可以像处理已故人士遗产中的资金一样进行管理。这些资金可以按照公共管理人使用的方式进行投资或存款。一旦公共监护人以这种方式存款或投资信托财产,他们就被视为已达到所需的护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