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职责受托人的一般职责
Section § 16000
Section § 16001
可撤销信托的受托人通常必须遵循来自可以撤销信托的人或该人指定的人的任何书面指示。但是,如果遵循这些指示会改变信托,则受托人只有在指示符合信托修改规则的情况下才必须遵守。
Section § 16002
受托人必须纯粹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但是,如果受托人管理两个信托,他们可以在信托之间出售或交换财产,只要交易对两组受益人都公平,并且他们将交易的重要细节告知所有受益人,就不会违反这项义务。
Section § 16003
Section § 16004
本法律解释了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的职责。首先,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资产用于个人营利,也不能从事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其次,如果受托人购买了针对信托财产的债权,通常不能强制执行,除非获得法院批准,以报销其支付的金额。最后,任何受托人以牺牲受益人利益为代价而获利的交易,通常被视为违反信义义务,除非涉及受托人的聘用或报酬。
Section § 16004.5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信托的受托人不能要求受益人承诺不追究受托人的任何责任,以此作为受益人根据信托规定获得其应得款项或资产的条件。然而,受托人仍然可以采取某些行动,例如预留资金以应对税款和费用等预期开支,请求受益人自愿免除其责任,或者请求法院或受益人批准信托的财务活动。如果款项存在合理争议,受托人也可以暂扣部分款项,或者寻求保护以应对并非受益人(在涉及受益人分配的特定条款中提及的)提出的索赔。
Section § 16005
Section § 16009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的财产与其他任何财产分开。受托人还必须清楚地标记或指定该财产属于信托,以确保它不会与非信托财产混淆。
Section § 16010
Section § 16011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必须做出合理努力,保护信托免受任何可能导致信托资金或资产损失的诉讼或法律行动。
Section § 16012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必须亲自履行其合理能够完成的任务,并且不应将其全部职责或所有任务转交给他人。但是,如果受托人确实将某项任务委托给他人,他们必须监督该人,以确保任务得到妥善完成。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投资和管理职能,这些职能由不同的规定涵盖。
Section § 16013
Section § 16014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在管理信托时必须负责任地运用其全部技能。如果设立信托的人(即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因为受托人声称拥有特殊专长,那么受托人就必须达到基于这些技能的预期标准。
Section § 160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金融机构或其关联公司向一个信托(该机构同时担任受托人)或与该信托打交道的人提供有偿服务,这不被视为违反与信托相关的规定。简单来说,只要这是他们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他们就没有问题。
此外,这里的“关联公司”指的是一家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家公司(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