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0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称为受托人)同意管理一项信托时,他必须遵循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具体指示。如果信托文件没有涵盖某些方面,受托人就必须遵循信托法律中规定的一般规则。

Section § 16001

Explanation

可撤销信托的受托人通常必须遵循来自可以撤销信托的人或该人指定的人的任何书面指示。但是,如果遵循这些指示会改变信托,则受托人只有在指示符合信托修改规则的情况下才必须遵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1(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可撤销信托的受托人应遵循受托人可接受的、不时发出的任何书面指示,该指示可由 (1) 当时拥有撤销该信托或该信托中与该指示相关的部分之权力的人发出,或 (2) 由委托人授权指示受托人的人发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1(b) 如果根据 (a) 款发出的书面指示具有修改信托的效力,则受托人没有义务遵循该指示,除非该指示符合修改信托的要求。

Section § 16002

Explanation

受托人必须纯粹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但是,如果受托人管理两个信托,他们可以在信托之间出售或交换财产,只要交易对两组受益人都公平,并且他们将交易的重要细节告知所有受益人,就不会违反这项义务。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2(a) 受托人有义务完全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2(b) 管理两个信托的受托人,在信托之间出售、交换或参与信托财产的出售或交换,不违反(a)款规定的义务,但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2(b)(1) 该出售或交换对两个信托的受益人而言是公平合理的。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2(b)(2) 受托人向两个信托的受益人发出其已知或应知的所有与该出售或交换相关的重大事实的通知。

Section § 1600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信托有多个受益人,管理信托的人(受托人)必须公平对待所有受益人。这意味着在做出投资和管理资产的决定时,他们需要考虑每个受益人不同的需求和利益。

Section § 16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的职责。首先,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资产用于个人营利,也不能从事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其次,如果受托人购买了针对信托财产的债权,通常不能强制执行,除非获得法院批准,以报销其支付的金额。最后,任何受托人以牺牲受益人利益为代价而获利的交易,通常被视为违反信义义务,除非涉及受托人的聘用或报酬。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4(a) 受托人有义务不得为自身营利或任何与信托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处理信托财产,也不得参与任何受托人与受益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4(b) 受托人不得强制执行其在被任命为受托人之后或预见到将被任命为受托人时购买的针对信托财产的任何债权,但法院可以允许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获得其为该债权善意支付的金额的偿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4(c) 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在信托存续期间或在受托人对受益人的影响力仍然存在期间发生的,且受托人从中从受益人处获得利益的交易,应推定为违反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本款不适用于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关于受托人聘用或报酬的协议条款。

Section § 160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信托的受托人不能要求受益人承诺不追究受托人的任何责任,以此作为受益人根据信托规定获得其应得款项或资产的条件。然而,受托人仍然可以采取某些行动,例如预留资金以应对税款和费用等预期开支,请求受益人自愿免除其责任,或者请求法院或受益人批准信托的财务活动。如果款项存在合理争议,受托人也可以暂扣部分款项,或者寻求保护以应对并非受益人(在涉及受益人分配的特定条款中提及的)提出的索赔。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4.5(a) 如果信托文书要求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受托人不得要求受益人解除受托人的责任作为进行该分配或支付的条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4.5(b) 本节不得解释为影响受托人以下权利: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4.5(b)(1) 维持储备金以应对合理预期的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债务、受托人费用和会计费用,以及管理成本和开支。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4.5(b)(2) 寻求受益人自愿免除或解除受托人的责任。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4.5(b)(3) 要求就并非(a)款所指的受益人提出的、可能因该分配而合理产生的索赔获得赔偿。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4.5(b)(4) 扣留原本应进行的分配中存在合理争议的任何部分。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4.5(b)(5) 寻求法院或受益人批准信托活动账目。

Section § 1600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是一个信托的受托人,他们就不应该同时成为另一个信托的受托人,而这个信托会与第一个信托的受益人利益相冲突。如果他们发现自己处于这种冲突中,他们必须要么解决冲突,要么辞去受托人职务。

Section § 16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必须采取明智的行动来管理和保护信托中的资产。本质上,受托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并得到妥善维护。

Section § 16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有责任管理和投资信托中的财产,使其能够增长或产生价值,并符合信托的目标。

Section § 16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的财产与其他任何财产分开。受托人还必须清楚地标记或指定该财产属于信托,以确保它不会与非信托财产混淆。

受托人有义务履行以下职责: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9(a) 将信托财产与不受信托约束的其他财产分开。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09(b) 确保信托财产被指定为信托的财产。

Section § 16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受托人积极合理地追索或主张属于信托的任何债权或权利。简单来说,如果信托拥有某项权利,受托人就应该采取适当行动来强制执行该权利。

Section § 16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必须做出合理努力,保护信托免受任何可能导致信托资金或资产损失的诉讼或法律行动。

受托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抗辩可能导致信托损失的诉讼。

Section § 16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必须亲自履行其合理能够完成的任务,并且不应将其全部职责或所有任务转交给他人。但是,如果受托人确实将某项任务委托给他人,他们必须监督该人,以确保任务得到妥善完成。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投资和管理职能,这些职能由不同的规定涵盖。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12(a) 受托人有义务不将受托人可合理地被要求亲自履行的行为委托给他人,且不得将受托人职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信托的全部管理权委托给共同受托人或其他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12(b) 在受托人已适当将事项委托给代理人、共同受托人或其他人时,受托人有义务对履行受托事项的人进行一般监督。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12(c)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6052节规定的投资和管理职能。

Section § 16013

Explanation
当一个信托有多个受托人时,每个受托人都必须积极参与信托的管理。此外,每个受托人都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阻止任何其他受托人违反信托规定,或纠正共同受托人所犯的任何违规行为。

Section § 16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在管理信托时必须负责任地运用其全部技能。如果设立信托的人(即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因为受托人声称拥有特殊专长,那么受托人就必须达到基于这些技能的预期标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14(a) 受托人有义务运用其全部技能。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14(b) 如果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依赖于受托人声称拥有特殊技能,则受托人应达到其所声称技能的标准。

Section § 16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金融机构或其关联公司向一个信托(该机构同时担任受托人)或与该信托打交道的人提供有偿服务,这不被视为违反与信托相关的规定。简单来说,只要这是他们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他们就没有问题。

此外,这里的“关联公司”指的是一家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家公司(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公司。

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其关联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其同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或向与该信托打交道的人提供有偿服务,不违反第 16002 条或第 16004 条规定的义务。就本条而言,“关联公司”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家国内或国外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