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职责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息和说明账目的职责
Section § 16060.5
Section § 16060.7
Section § 16061
Section § 16061.5
本法律规定,受托人必须向提出要求的特定个人提供不可撤销信托或其不可撤销部分的完整条款副本。这些个人包括信托受益人,以及当信托因委托人死亡而变得不可撤销时,已故委托人的任何继承人。当不可撤销信托的受托人发生变更时,也需要提供此副本。对于受总检察长监督的慈善信托,在相同条件下,也应要求向总检察长提供信托副本。此外,在确定继承人时,受托人可以依据法院的最终裁定,或者在没有此类裁定时,自行进行善意认定。
Section § 16061.7
这项法律要求受托人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向某些个人发送通知,例如当信托因委托人死亡而变得不可撤销、受托人变更或指定权失效时。
通知必须在事件发生后60天内发送给受益人、继承人,在某些情况下还需发送给总检察长。此通知必须包含有关信托、受托人的详细信息,以及接收人查阅信托条款的权利。重要的是,如果信托因委托人死亡而变得不可撤销,通知中必须包含关于质疑信托截止日期的警告。
受托人必须真诚行事,并尽合理努力寻找并通知所有必要方。本节还明确规定,委托人对这些要求的任何豁免均无效。
Section § 16061.8
如果您收到受托人关于信托的通知,您有有限的时间来质疑它。具体来说,您不能在收到通知120天后,或在收到信托条款副本60天后,提起诉讼来挑战该信托,以这两个截止日期中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6061.9
如果受托人没有按照规定通知受益人或已知的继承人有关信托的信息,他们可能需要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或法律费用负责。但是,如果受托人已经尽力送达了通知,他们可能就不必承担责任。对于继承人来说,尽力送达意味着将通知发送到受托人所知的继承人最后地址。此外,在决定何时以及如何分配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可以考虑到受益人或继承人可能仍有时间对信托提出异议。
Section § 16062
本法规定了受托人(管理信托的人)何时以及如何向信托受益人提供账目或财务报表。通常,受托人必须每年、在信托终止时或受托人变更时这样做。然而,某些较旧的信托,特别是1987年7月1日前通过生前信托或遗嘱设立的信托,可能免除此项规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
该法还规定,如果受托人被视为“不合格人员”或属于某些法律条款所述情况,则任何限制或豁免受托人提交账目义务的尝试均无效。实质上,受托人必须对其处理信托财务的方式保持透明,但对较旧的信托有一些例外。
Section § 16063
本节概述了受托人必须在其向信托受益人提交的年度账目报告中包含哪些信息。该账目应涵盖财务活动,例如资金流入(收入)和流出(支出)、信托的资产和债务、受托人的报酬、任何雇佣代理人及其报酬的详细信息,并告知受益人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该账目。它还提到,受益人在收到该账目后,有三年时间对受托人提出违反信托的索赔。
此外,如果账目需要法院批准,则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16064
这项法律规定了受托人何时无需向受益人提供财务账目。具体来说,如果信托文件放弃了此要求,受托人无需提供账目,但如果怀疑有不当行为,法院仍然可以要求提供账目。此外,受益人可以书面同意不接收账目,但他们之后可以改变主意,并撤回该弃权,使其对未来的交易生效。另外,其他例外情况在另一条款中规定。
Section § 1606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设立信托的人(称为“委托人”)试图放弃或取消受托人向受益人分享重要信息的责任,这种放弃是不被允许的,并且被视为无效。具体而言,法律确保受益人必须收到信托条款以及任何其他与信托相关的所要求的信息,正如法律其他具体条款所规定的。
Section § 16069
这项法律解释了受托人何时不需要向受益人提供信息。首先,如果信托是可撤销的,那么在信托仍可被更改期间,受托人无需分享具体细节。其次,如果受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他们就不需要向自己报告。但是,如果能够撤销信托的人没有精神能力(即不具备行为能力),受托人就必须向特定的受益人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