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受托人权力,只要他们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收集并持有信托内的财产。受托人可以决定何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即使受托人对该财产有个人利益,也可以这样做。

受托人有权收集、持有并保留从委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处收到的信托财产,直到受托人判断该财产应予处置为止。即使该财产包含受托人个人对其有利益的财产,也可以被保留。

Section § 16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接受更多的财产或资产进入信托。这些增补可以来自设立信托的人(即委托人),也可以来自任何其他人。

Section § 162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受托人管理作为信托一部分的业务的规则。如果信托文件或法院允许,受托人可以经营或改变业务,例如将其公司化或解散。这里,小规模住宅租赁(四套或更少单元)不被视为业务。受托人可以在等待法院裁决或出售期间暂时管理业务。这些规则适用于1987年7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信托,不影响更早设立的信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2(a) 受 (b) 款的约束,受托人有权继续经营或参与经营作为信托财产一部分的任何商业或其他企业,并可对该商业或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公司化、解散或其他变更。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2(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仅可在信托文书或法院授权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商业或其他企业。就本款而言,租赁四套或少于四套住宅单元不被视为经营商业或其他企业。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2(c) 受托人可在合理时间内继续经营商业或其他企业,以待法院就此事举行听证会或以待出售该商业或其他企业。
(d)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2(d)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2(d)(b) 款规定的限制不影响受托人根据1987年7月1日之前签署的文书设立的信托所拥有的继续经营或参与经营商业或其他企业的任何权力。

Section § 16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信托文件明确说明不同,受托人可以直接投资美国政府债券,也可以通过某些共同基金或投资工具进行投资。这些投资必须是五年内到期的美国政府债券,并且可以包括由政府债券担保的回购协议。这项规定只适用于1985年1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信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4(a) 除非信托文书另有明文规定,当文书指示或允许投资于美国政府债券时,受托人有权直接投资于该等债券,或以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 Sec. 80a-1 et seq.) 注册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权益形式,或以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9部分第9.18节授权用于信托资金集体投资的投资工具形式进行投资,其投资组合仅限于自投资或再投资之日起不迟于五年到期的美国政府债券,以及由美国政府债券充分抵押的回购协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4(b) 本节仅适用于1985年1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信托。

Section § 162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受托人如何存放信托资金以赚取合理利息的规则。信托资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银行、储蓄或贷款协会以及信用社的投保账户,特别是当这些账户有保险或有抵押时。受托人可以使用自己经营的或关联的金融机构进行这些存款。本法律不阻止受托人在为管理信托实际需要时持有现金或使用无息账户。法院可以批准超过这些账户通常允许的更大金额存款,并且这些账户的取款可能适用某些条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5(a) 受托人有权以合理利率将信托资金存入以下任何账户: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5(a)(1) 金融机构的投保账户。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5(a)(2) 在账户有抵押的情况下,银行账户、投保储蓄贷款协会账户或投保信用社账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5(b) 受托人可以根据 (a) 款将信托资金存入由受托人经营的金融机构,或受托人的关联机构。就本款而言,“关联机构”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家国内或国外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公司。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5(c) 本节不限制受托人在适当情况下将信托资金存入 (a) 款所述账户的权力,该账户须遵守法律或政府法规规定的通知或其他取款条件。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5(d) 法院可以授权将信托资金存入 (a) 款所述账户,金额可超过最高投保或抵押金额。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受托人以现金形式或无息支票账户形式持有为信托的有序管理合理必需的信托财产金额。

Section § 1622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受托人有权以多种方式买卖财产。他们可以使用现金或信贷,并在公开场合、私下或通过交换进行交易。

Section § 16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受托人处理信托财产并就其做出决定的权力。受托人可以管理、更改、分割、增值、交易、分离、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或放弃信托财产的任何部分。

Section § 1622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作贷款或债务的担保,例如通过对其设定抵押,即使这超出了信托的期限。这种能力有助于受托人有效管理信托并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62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力,包括进行维修或改良、拆除旧建筑,或建造新的结构,例如墙壁或建筑物。

受托人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9(a) 对建筑物或其他信托财产进行日常或非常规的维修、改建或改良。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9(b) 拆除任何改良物。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29(c) 拆除现有或建造新的共有墙或建筑物。

Section § 16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受托人对财产的某些权力。他们可以分割或开发土地,将其用于公共用途,并调整财产边界。受托人还可以交易或分割财产,并通过支付或收取金钱来平衡价值差异。此外,他们可以在不要求补偿的情况下授予公共地役权。

受托人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30(a) 细分或开发土地。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30(b) 将土地用于公共用途。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30(c) 制作或获得地籍图的撤销并调整边界。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30(d) 通过给予或接受对价,调整交换或分割时的估价差异。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30(e) 无对价地将地役权用于公共用途。

Section § 16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出于任何目的签订租赁合同,无论是作为房东(出租人)还是租客(承租人)。租赁合同可以包含购买房产或续租的选择权,并且租期可以在信托期限内,也可以超出信托期限。

Section § 16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受托人权力,可以签订与租赁或开采天然气、石油、矿产或地热能等自然资源相关的协议。受托人还可以参与社区石油租赁以及将资源汇集在一起的协议,并且这些协议的期限可以超出信托的存续期。

Section § 16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有权授予他人购买或出售信托财产的期权。受托人也可以取得购买财产的期权。重要的是,这些期权可以设定为在信托终止后仍然有效。

Section § 162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受托人对公司股份、非营利组织会员资格或其他类型财产所拥有的权力。受托人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投票;代理人是指被授权代表受托人投票的人。他们还可以放弃提前收到会议通知的权利,或允许会议召开。此外,受托人可以批准、确认或授权股东、成员或财产所有人通常可以采取的任何行动。

对于国内或国外公司的任何股份、非营利公司的任何会员资格或任何其他财产,受托人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34(a) 亲自投票,并授予代理人行使与该等股份、会员资格或财产相关的任何表决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34(b) 放弃会议通知或同意召开会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34(c) 授权、追认、批准或确认股东、成员或财产所有人可以采取的任何行动。

Section § 16235

Explanation
受托人可以支付与证券相关的任何费用或财务义务。

Section § 16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出售股票,或利用期权认购或转换股票权利。

Section § 16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对企业的变更做出重要决定,例如合并或解散企业。他们还可以与其他投资者一起参与关于投票和集合的协议。如果受托人认为适当,他们可以将证券移交给委员会并赋予其某些权利。

Section § 16238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条款允许受托人以不公开显示与信托关系的方式持有证券,例如股票或债券。这意味着证券可以通过简单地交付而转让,无需披露信托的参与。

Section § 162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受托人可以将证券存放在证券存管机构。该存管机构必须持有特定执照,或者根据规定可以免除执照要求。这些证券必须按照《金融法典》中规定的方式进行保管。

受托人有权将证券存放在证券存管机构,该机构须符合《金融法典》第 (30004) 条的定义,并根据《金融法典》第 (30200) 条获得许可,或根据《金融法典》第 (30005) 或 (30006) 条免于许可。证券可由证券存管机构以《金融法典》第 (775) 条授权的方式持有。

Section § 16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购买保险来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害或损失。它还允许受托人购买保险,以应对他人提出的索赔或责任。

受托人有权为信托财产投保,以防范损害或损失,并为受托人本人投保,以防范对第三方的责任。

Section § 16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为了管理信托的任何相关目的借钱,并且这笔贷款可以用信托资产偿还。贷款人可以是银行,甚至可以是与受托人有关联的实体,例如其控股公司或子公司。

受托人有权为任何信托目的借款,并从信托财产中偿还。贷款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的银行控股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

Section § 16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以多种方式管理与信托相关的索赔。受托人可以支付或质疑针对信托提出的任何索赔。他们还可以通过和解、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涉及信托的争议。此外,受托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放弃信托所持有的索赔。

受托人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42(a) 支付或质疑任何索赔。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42(b) 通过和解、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信托提出或针对信托的索赔。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42(c) 全部或部分放弃属于信托的任何索赔。

Section § 16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信托的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支付税款、受托人和员工的报酬,以及与管理和保护信托相关的任何费用。

受托人有权支付税款、评估费、受托人以及信托的雇员和代理人的合理报酬,以及在信托的收取、照管、管理和保护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Section § 16244

Explanation

受托人可以根据其认为公平的条件,从信托中向受益人出借资金。此外,受托人还可以使用信托财产作为抵押品,为受益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受托人拥有以下权力: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44(a) 从信托财产中向受益人发放贷款,依据受托人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公平合理的条款和条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44(b) 以信托财产设定负担的方式,担保受益人的贷款。

Section § 16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可以将金钱或资产分配给受益人,即使受益人自己无法合法管理这些金钱或资产。受托人可以直接将钱交给受益人,或者交给其他人,以供受益人使用。此外,如果分配是根据《加利福尼亚统一未成年人转让法》交给监护人,则必须遵守 Section 3906 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6246

Explanation
受托人可以分割或整体分配财产和金钱,并进行必要的价值调整。分配可以是平等的(按比例)或不平等的(不按比例),并且可以遵循任何书面协议来分割共同财产或准共同财产资产。

Section § 16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的人)可以聘请各种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投资顾问等,来协助他们履行职责。这些专业人士甚至可以与受托人有关系。

受托人有权聘请人员,包括会计师、律师、审计师、投资顾问、估价师(包括根据第400条任命的遗嘱认证估价师)或其他代理人,即使他们与受托人有关联或附属关系,以便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向受托人提供建议或协助。

Section § 162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受托人签署并提供任何必要文件的权力,以有效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6249

Explanation
受托人有权提起或回应法律行动,以保护信托的资产,并在履行职责时保护自己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