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职权受托人的特定职权
Section § 16220
这项法律赋予受托人权力,只要他们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收集并持有信托内的财产。受托人可以决定何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即使受托人对该财产有个人利益,也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16222
本节解释了受托人管理作为信托一部分的业务的规则。如果信托文件或法院允许,受托人可以经营或改变业务,例如将其公司化或解散。这里,小规模住宅租赁(四套或更少单元)不被视为业务。受托人可以在等待法院裁决或出售期间暂时管理业务。这些规则适用于1987年7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信托,不影响更早设立的信托。
Section § 16224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信托文件明确说明不同,受托人可以直接投资美国政府债券,也可以通过某些共同基金或投资工具进行投资。这些投资必须是五年内到期的美国政府债券,并且可以包括由政府债券担保的回购协议。这项规定只适用于1985年1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信托。
Section § 16225
本节解释了受托人如何存放信托资金以赚取合理利息的规则。信托资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银行、储蓄或贷款协会以及信用社的投保账户,特别是当这些账户有保险或有抵押时。受托人可以使用自己经营的或关联的金融机构进行这些存款。本法律不阻止受托人在为管理信托实际需要时持有现金或使用无息账户。法院可以批准超过这些账户通常允许的更大金额存款,并且这些账户的取款可能适用某些条件。
Section § 16227
Section § 16228
Section § 16229
这项法律赋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力,包括进行维修或改良、拆除旧建筑,或建造新的结构,例如墙壁或建筑物。
Section § 16230
这项法律赋予受托人对财产的某些权力。他们可以分割或开发土地,将其用于公共用途,并调整财产边界。受托人还可以交易或分割财产,并通过支付或收取金钱来平衡价值差异。此外,他们可以在不要求补偿的情况下授予公共地役权。
Section § 16231
Section § 16232
Section § 16233
Section § 1623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受托人对公司股份、非营利组织会员资格或其他类型财产所拥有的权力。受托人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投票;代理人是指被授权代表受托人投票的人。他们还可以放弃提前收到会议通知的权利,或允许会议召开。此外,受托人可以批准、确认或授权股东、成员或财产所有人通常可以采取的任何行动。
Section § 16237
Section § 16239
本法律条款解释,受托人可以将证券存放在证券存管机构。该存管机构必须持有特定执照,或者根据规定可以免除执照要求。这些证券必须按照《金融法典》中规定的方式进行保管。
Section § 16240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购买保险来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害或损失。它还允许受托人购买保险,以应对他人提出的索赔或责任。
Section § 16241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为了管理信托的任何相关目的借钱,并且这笔贷款可以用信托资产偿还。贷款人可以是银行,甚至可以是与受托人有关联的实体,例如其控股公司或子公司。
Section § 16242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以多种方式管理与信托相关的索赔。受托人可以支付或质疑针对信托提出的任何索赔。他们还可以通过和解、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涉及信托的争议。此外,受托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放弃信托所持有的索赔。
Section § 16243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信托的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支付税款、受托人和员工的报酬,以及与管理和保护信托相关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16244
受托人可以根据其认为公平的条件,从信托中向受益人出借资金。此外,受托人还可以使用信托财产作为抵押品,为受益人的贷款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