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拥有以下权力,无需获得法院授权: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00(a) 信托文书授予的权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00(b) 除非信托文书另有限制,否则拥有法规授予的权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00(c) 除非信托文书另有限制,否则拥有为信托目的而根据第16040条或第16047条规定的注意标准执行受托人应执行的任何行为的权力。
受托人可以做出某些决定并采取行动,而无需法院批准。他们可以使用信托文件本身授予的权力,并且,除非文件另有规定,还可以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此外,他们可以根据特定的注意标准,做任何管理信托所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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