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信托没有明确说明它不能被更改,那么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可以更改或取消它。这项规定仅适用于以下情况:设立信托的人在信托设立时居住在加州;信托是在加州签署的;或者信托文件规定加州法律适用于该信托。

除非信托文件明确规定信托不可撤销,否则该信托可由委托人撤销。本条仅适用于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在本州有住所、信托文件在本州签署,或信托文件规定本州法律管辖该信托的情况。

Section § 154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可撤销信托如何可以被全部或部分撤销。它规定,你可以通过遵循信托文件本身中列出的步骤来撤销信托,或者通过由设立信托的人或拥有撤销权的人签署的书面文件来撤销,前提是信托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唯一的撤销方式。

对于由多人设立的信托,除非另有说明,每个人都可以撤销自己贡献的部分。此外,一个人可以授予其他人,例如配偶,撤销其信托部分的权力。

持有授权书的律师不能修改或撤销信托,除非信托文件明确允许。此外,还有其他合法的修改或终止信托的方式,不受本法律的限制。最后,1987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信托遵循旧规定,而不是本法律的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1(a) 委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可撤销的信托,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法全部或部分撤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1(a)(1) 遵守信托文件中规定的任何撤销方法。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1(a)(2) 通过委托人或任何其他持有撤销权的人签署的书面文件(遗嘱除外),并在委托人或持有撤销权的人在世期间交付给受托人。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信托文件中提供的撤销方法是唯一的撤销方法,则不得根据本款撤销信托。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1(b)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1(b)(1) 除非文书中另有规定,如果信托由多名委托人设立,每位委托人可以撤销其所贡献的信托部分,但家庭法典第76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1(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授予另一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其配偶,撤销该委托人所贡献的信托部分或其部分内容的权力,无论该部分是该委托人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也无论该撤销权是在该委托人有生之年行使还是在该委托人去世后继续有效,或两者兼有。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1(c) 信托不得由通过授权书行事的受托人修改或撤销,除非信托文件明确允许。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1(d) 本节不限制在适当情况下根据第15403或15404节修改或终止信托的权力。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1(e) 委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可撤销的、通过在1987年7月1日之前签署的文件设立的信托的撤销方式,受先前法律管辖,而不受本节管辖。

Section § 15402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信托可以由设立人(委托人)撤销,那么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设立人可以用撤销信托的同样方式来修改它。

Section § 15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不可撤销信托的受益人如何寻求法院批准来更改或终止信托。如果所有受益人都同意,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修改或终止信托。但是,如果终止信托会破坏其一项关键目的,法院只有在认为进行更改更为重要时才会批准。此外,如果信托限制了受益人转让其权益的权利,那么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能终止信托。当信托模糊地指定受益人,例如“继承人”时,法院可以决定哪些受益人需要同意任何更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不可撤销信托的所有受益人同意,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修改或终止该信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3(b) 如果信托的存续对于实现信托的一项重要目的而言是必要的,则除非法院酌情决定,认为在此情况下修改或终止信托的理由大于实现信托重要目的的利益,否则信托不得被修改或终止。如果信托受制于Chapter 2 (自Section 15300起) 规定的对受益人权益转让的有效限制,则除非法院认定存在充分理由,否则信托不得被终止。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3(c) 如果信托规定将本金分配给仅被描述为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近亲”,或使用其他词语描述根据无遗嘱继承规则将获得财产的所有人,法院可以将被修改或终止信托所需同意的受益人范围限制为在当前情况下合理可能获得财产的受益人。

Section § 15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信托如何被更改或终止。如果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书面同意,他们可以修改或终止信托,而无需法院介入。但是,如果一个或多个受益人不同意,其他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更改或部分终止信托,前提是那些不同意的人的利益没有受到显著损害,并且委托人也同意。此外,如果信托将受益人列为一群继承人或近亲,法院可能只需要那些可能受益的人的同意即可进行更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4(a) 委托人与所有受益人书面同意的,信托可以被修改或终止,无需法院批准该修改或终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4(b) 如果任何受益人不同意信托的修改或终止,经其他受益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并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不同意受益人的利益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法院可以修改或部分终止信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4(c) 如果信托规定将本金分配给仅被描述为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近亲”的一类人,或使用其他词语描述根据无遗嘱继承规则将获得财产的所有人,法院可以限制修改或终止信托所需同意的受益人范围,仅限于在现有情况下合理可能获得财产的受益人。

Section § 15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诉讼监护人代表无法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例如未成年人或身份不明者)作出法律同意。这可以在与修改或终止信托相关的法庭诉讼中进行。诉讼监护人在作出此决定时,可以考虑该变更如何使整个家庭受益。

为第15403条和第15404条之目的,缺乏法律行为能力(包括未成年人)的受益人,或身份不明或尚未出生的受益人的同意,可在法庭诉讼中由诉讼监护人代为作出,如果这样做是适当的。在决定是否同意时,诉讼监护人可将受益人家庭在世成员所获得的整体家庭利益作为批准信托修改或终止的依据。

Section § 15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定哪些受益人需要同意更改或终止信托时,存在一个人们可以生育子女的假设,但这个假设是可以被推翻的。

Section § 15407

Explanation

信托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结束:其期限届满、目标已达成、目标变得不合法、目标无法实现,或者信托被撤销。

即使信托结束后,受托人仍需处理与信托终止相关的最终事务。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7(a)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信托终止: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7(a)(1) 信托期限届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7(a)(2) 信托目的已实现。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7(a)(3) 信托目的变得不合法。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7(a)(4) 信托目的变得无法实现。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7(a)(5) 信托被撤销。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7(b)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继续拥有在当时情况下合理必要的权力,以清理信托事务。

Section § 15408

Explanation

如果受托人或受益人发现管理信托的成本相对于其价值来说太高,他们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法院可以终止信托、修改其条款,或者任命一个新的受托人,以便更好地实现信托的目的。如果信托的价值在10万美元或以下,受托人有权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终止信托。即使信托有规定禁止受益人出售其权益,这项法律仍然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8(a) 经受托人或受益人申请,如果法院认定信托本金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对于管理成本而言已变得过低,以至于信托按其现有条款继续存在将挫败或实质性损害其目的的实现,法院可酌情并以尽可能符合委托人意图的方式,命令以下任何一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8(a)(1) 终止信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8(a)(2) 修改信托。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8(a)(3) 任命新受托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8(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信托本金的公平市场价值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8(c) 信托条款中限制受益人权益转让的规定不影响本条的适用。

Section § 15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时修改或终止信托,这些情况会导致信托的原始目的无法实现或受到严重阻碍。受托人或受益人可以提出此项请求。如有必要,法院可以指示受托人采取信托未允许的行动以实现其目的。

法院还会考虑信托中关于不得转让受益人权益的任何规定,但这些规定不会阻止法院决定修改或终止信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9(a) 经受托人或受益人申请,如果由于委托人未知且未预料到的情况,按照信托条款继续执行信托将阻碍或严重损害信托目的的实现,法院可以修改信托的管理性或处分性条款,或终止信托。在此情况下,如果为实现信托目的所必需,法院可以命令受托人实施信托文书未授权或禁止的行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09(b) 法院在决定是否修改或终止信托时,应将限制受益人权益转让的信托条款作为一个考虑因素,但法院不得仅因存在转让限制而排除其修改或终止信托的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154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如何处理。如果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撤销了信托,信托财产将首先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其次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如果这些都不明确,则归还给委托人或其遗产。

如果由除委托人以外的、拥有撤销权的人终止信托,财产将首先按照信托文件的指示分配,其次按照该人的指示分配;如果需要,则归还给该人或其遗产。

如果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同意终止信托,财产将按照他们共同的协议分配。在其他情况下,财产将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法院的指示处理,旨在尽可能遵循委托人的意图。

受托人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终止信托,并根据特定标准分配财产。如果缺少分配指示,且委托人的意图未在信托文件中充分表达,受托人可以根据公平价值计算,将财产分配给在世受益人。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按以下方式处置: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0(a) 委托人撤销的信托,信托财产应按以下优先顺序处置: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0(a)(1)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0(a)(2) 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0(a)(3) 在委托人未作指示或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归属于委托人,或其遗产(视情况而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0(b) 除委托人以外的任何持有撤销权的人撤销的信托,信托财产应按以下优先顺序处置: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0(b)(1) 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0(b)(2) 按照行使撤销权的人的指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0(b)(3) 在信托文件未作规定或行使撤销权的人未作指示的情况下,归属于行使撤销权的人,或其遗产(视情况而定)。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0(c) 经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同意终止的信托,按照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协议的方式处置。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0(d)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按照法院指示的方式处置,该方式应尽可能符合信托文件中表达的委托人意图。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0(e) 如果信托由受托人根据第15408条(b)款终止,信托财产可以由受托人根据(d)款规定的标准决定分配,无需法院命令。如果信托文件未规定终止时的分配方式,且委托人的意图未在信托文件中充分表达,受托人可以按照精算基础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在世受益人。

Section § 15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条款非常相似的多个信托合并为一个单一信托。受托人或受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此请求,如果证明合并有利且不会损害信托的意图或受益人的利益,法院将批准。

Section § 15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或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将一个信托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独立的信托。但这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并且法院认为这种分割不会损害信托的目标或受益人的利益。

Section § 15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信托中任何声称信托不能被终止的条款,如果其试图持续的时间超过反永久存续规则所允许的期限,则该条款是无效的。实际上,信托的存续时间是有限制的,信托不能凌驾于此限制之上。

信托条款,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规定信托不得终止的,在其声称适用于法定反永久存续规则(第11编第2部第1章第2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205))所规定的较长期间届满之后的部分,是无效的。

Section § 154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信托存续时间超过通常的法律期限,如何才能终止信托。有两种方式可以实现。首先,如果大多数受益人同意并向法院提出申请,信托可以被终止。其次,总检察长或任何受信托影响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信托,前提是法院同意终止信托符合公共利益或大多数受影响个人的最佳利益。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信托在法定反永久权规则(第11部第2编第1章第2条(自第21205条起))规定的期限中较长者届满后仍继续存在,该信托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终止: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4(a) 经多数受益人申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414(b) 经总检察长或任何受终止影响的人申请,如果法院认定该终止符合公共利益或符合受终止影响的多数人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