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351(a) 如果第17350条所述信托的任何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则该信托应按照本条规定解除持续法院管辖。在信托首次注资后的六个月内,受托人应向每位受益人发出解除信托持续法院管辖的通知。解除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送,或通过平信发送;但通过平信发送的通知,仅在受益人签署并向受托人返还收讫确认书后方为有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351(b) 解除信托持续法院管辖的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351(b)(1) 一份声明,说明自1983年1月1日起,法律已修改,取消了信托持续法院管辖的必要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351(b)(2) 一份声明,说明《遗嘱认证法典》第17200条赋予任何受益人向法院申请裁定与信托管理相关重要事项的权利。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7351(b)(3) 第17200条和第17201条的文本副本。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7351(b)(4) 一份声明,说明根据第16325条定义的每位收入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本金和收入收支的年度报表,并且任何其他受益人经书面请求受托人后有权获得此类信息。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7351(b)(5) 适合根据第17200条提交申请的县法院的名称和所在地,对死者遗产管理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名称和所在地,以及一份声明,说明适合向上述任一法院根据第17200条提交申请。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7351(c) 受托人应在信托首次注资后的七个月内,向对死者遗产管理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根据本条发出通知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