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概述的规则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信托,包括本分部中指定的信托、受第6320条起特定章节管辖的信托,以及任何根据法律或信托条款适用这些规则的信托。此外,它还阐明,本章不阻止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将信托的管理或其财产转移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0(a) 本章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0(a)(1) 受本分部管辖的信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0(a)(2) 受第六分部第一部分第八章(自第6320条起)管辖的信托。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0(a)(3) 任何其他根据法规或信托文书规定适用本章条款的信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0(b) 本章不阻止通过任何其他可用方式将信托管理地或信托财产转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

Section § 17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决定信托的管理或其财产是否可以转移到其他地方,甚至加州以外的地方。处理这类案件的规则在本章中作了具体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1(a) 法院可以依照本章规定,作出转移信托管理地或转移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至本州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命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1(b)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本章规定的程序受本部分的管辖。

Section § 17402

Explanation

当信托要转移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时,申请书必须包含具体的详细信息。这包括当前受托人和未来受托人的姓名和住所,以及已知在世受益人的信息。申请书还必须确认新受托人是否已同意接受信托,并说明其资格和任何相关的信托保证金。申请书应描述新受托人将处理的信托资金的性质和价值,并指出目前对该信托有管辖权的法院。它需要详细说明信托资产、针对受托人的任何未决诉讼以及转移信托的原因。

转移申请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2(a) 以下人员的姓名和住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2(a)(1) 在本州管理信托的受托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2(a)(2) 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管理信托或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包括任何住所地受托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2(b) 申请人所知的在世受益人的姓名、年龄和住所。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2(c) 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管理信托的受托人是否已同意接受该信托。如果已同意,其接受书或副本应作为申请书的附件附上,或以其他方式提交法院。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2(d) 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管理信托的受托人的资格概况,以及信托保证金(如有)的金额。如果受托人为个人,该概况应包括受托人的年龄。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2(e) 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在该司法管辖区管理同一委托人的任何信托财产的性质和价值概况。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2(f) 对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受托人或其账目拥有管辖权,或可就信托管理或受托人账目提起诉讼的法院名称(如有)。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2(g) 拟转移信托财产的性质、状况、所在地和价值的说明。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2(h) 在本州是否存在因拟转移信托的管理而针对受托人的未决民事诉讼。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2(i) 转移理由的说明。

Section § 17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就信托提交请愿书的人,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通知所有相关方,例如受托人或受益人。通知必须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发送给请愿书中列出的所有人。如果你对该信托有利害关系,你可以出席听证会,并在不同意请愿书的情况下提交书面反对意见。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3(a) 至少在请愿书听证会预定时间前30天,请愿人应根据第1215条的规定,促使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送达给请愿书中列明的每位人士,送至请愿书中注明的各自地址。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3(b) 任何对信托有利害关系的人,无论是作为受托人、受益人,还是以其他身份,均可出庭并提交书面理由反对该请愿书。

Section § 17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法院权力,允许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或更改信托管理地,但仅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首先,该转移必须通过使管理更便捷、更经济,从而有利于信托及其相关方。其次,它不应违反信托本身设定的任何规则。最后,任何涉及的新受托人必须准备好并有能力根据信托规则管理信托。

法院可酌情准予申请,并命令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或将信托管理地转移至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果在听证后,法院认为以下所有条件均成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4(a) 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受托人,或将信托管理地转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将促进信托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同时考虑到信托经济便捷管理的利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4(b) 该转移不会违反信托文书。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04(c) 拟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其的任何新的受托人,具备资格、愿意且有能力根据信托文书管理信托或信托财产。

Section § 17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命令转移财产,它可以指定转移的方式,并设定任何公平的条款或条件。这可能包括为任何正在进行的法律案件指定一名新的受托人。一旦财产按照法院的指示移交,受托人就不再对此负责。

如果根据本章命令进行转让,法院可以指示转让的方式,并施加其认为公正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本州任何未决诉讼中替换继任受托人。按照法院命令交付财产,构成对受托人就命令中包含的所有财产的完全解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