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托的受托人或受益人向法院寻求帮助,处理信托的内部事务或确认信托是否存在。他们可以就各种问题寻求法院的指导,例如理解信托条款、检查信托条款的有效性、确定受益人或结算受托人的行为。它涵盖了从指示受托人到修改、终止甚至转移信托的各种情况。它还包括任命或罢免受托人、处理受托人报酬以及处理违反信托行为的规定。此外,它还规定了在涉及律师的某些情况下任命执业管理人的程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a) 除第15800条另有规定外,信托的受托人或受益人可根据本章向法院申请,处理信托的内部事务或确定信托的存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 有关信托内部事务的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目的的诉讼: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1) 确定信托文书的解释问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2) 确定任何豁免权、权力、特权、义务或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3) 确定信托条款的有效性。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4) 在信托最终或部分终止时,确定受益人并确定财产应归属或交付给谁,但以信托文书未作此确定的范围为限。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5) 结算受托人的账目并审查其行为,包括酌情权的行使。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6) 指示受托人。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7) 强制受托人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7)(A) 提供信托条款的副本。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7)(B) 如果受托人在受益人提出合理的书面请求后60天内未能提供所请求的信息,且受益人在请求前的六个月内未从受托人处收到所请求的信息,则根据第16061条提供有关信托的信息。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7)(C) 如果受托人在受益人提出书面请求后60天内未能提交所请求的账目,且在请求前的六个月内未提供任何账目,则根据第16064条的规定,向受益人提供账目。
(8)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8) 授予受托人权力。
(9)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9) 确定或允许支付受托人的报酬,或审查受托人报酬的合理性。
(10)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10) 任命或罢免受托人。
(1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11) 接受受托人的辞职。
(1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12) 通过任何可用补救措施强制纠正违反信托的行为。
(13)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13) 批准或指示信托的修改或终止。
(14)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14) 批准或指示信托的合并或分立。
(15)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15) 根据联邦法律的要求,修改或调整信托文书,以使已故委托人的遗产符合慈善遗产税扣除的条件,包括根据美国国税局的最终法规和裁决要求,增加慈善剩余信托的强制性管理文书要求。
(16)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16) 授权或指示将信托或信托财产转移到其他司法管辖区或从其他司法管辖区转移。
(17)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17) 指示将受持续法院管辖的遗嘱信托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
(18)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18) 批准将遗嘱信托从持续法院管辖中移除。
(19)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19) 根据第16105条,改革或免除遵守组织的管理文书。
(20)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20) 确定信托对已故委托人任何债务的责任。但是,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赋予仅以债权人身份对已故委托人资产提出主张的人提起有关信托内部事务诉讼的资格。
(2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21) 确定根据第15687条提交的申请,并审查根据该条授权的法律服务报酬的合理性。在确定本款下的报酬合理性时,法院可以连同所有其他相关情况,考虑是否已根据第15687条获得事先批准。
(2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22)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成员已将其执业的经济利益转让给受托人,并且该成员是第9764条规定的已故成员,则可以提出申请任命一名执业管理人。适用于任命已故成员执业管理人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要求,应适用于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
(23)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0(b)(23)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成员已将其执业的经济利益转让给受托人,并且该成员是第2468条规定的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员,则可以提出申请任命一名执业管理人。适用于任命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员执业管理人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要求,应适用于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

Section § 172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涉及信托财产转移的法律程序,都必须遵循遗嘱认证法典中从第850条开始的特定部分所列出的规则。

Section § 17201

Explanation

要启动与本章相关的法律程序,您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解释您为何有权这样做,并阐明您申请的理由。此外,您还需要包括所有应收到您申请通知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本章项下的程序通过提交一份申请书启动,该申请书应陈述事实,表明其根据本章获得授权。申请书还应说明申请的理由以及每位有权获得申请通知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1720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交了涉及受托人的法律申请,他们可以在向受托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听证通知之后,或者如果受托人先出庭,立即开始收集证据的过程,这叫做“证据开示”。这条规定不改变对方(即被申请人)何时可以开始他们的证据开示。

根据第 (17200) 条进行的程序中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民事证据开示法》(《民事诉讼法典》第 (4) 部分第 (4) 篇(自第 (2016.010) 条起))规定的相同时间段,对受托人启动证据开示,但该时间段应自向受托人送达申请书和听证通知之日或受托人在程序中出庭之日(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开始计算。本条规定不应改变此类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何时可以启动证据开示。

Section § 17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拒绝一项请求,如果看起来该法律程序并非真正需要来保护管理信托的人(受托人)或从中受益的人(受益人)的利益。

Section § 17203

Explanation

在法院就信托申请举行听证会之前,提交申请的人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特定人员。这些人员包括所有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如果涉及慈善信托,还包括司法部长。如果其他人的权利受到影响,且他们不是受托人或受益人,也需要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收到通知。法院不能缩短这些人员的通知期限。

如果原本应收到通知的人已去世至少40天,且没有人被指定管理其遗产,那么通知可以送达给死者的继承人、遗嘱中指定处理其事务的人,或者曾是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3(a) 在就申请书举行听证会预定时间至少30天前,申请人应根据第1215条向以下所有人员送达听证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3(a)(1) 所有受托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3(a)(2) 所有受益人,但须遵守第3部分第2章(自第15800条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3(a)(3) 司法部长,如果申请涉及受司法部长管辖的慈善信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3(b) 在就申请书举行听证会预定时间至少30天前,申请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5编第4章(自第413.10条起)规定的方式,向任何非受托人或受益人但其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会受申请书影响且未根据 (a) 款收到通知的人员送达听证通知和申请书副本。法院不得缩短根据本款发出通知的时间。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3(c) 如果原本应收到通知的人员已去世至少40天,且未为其遗产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并且该已故人员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尚未根据第8部分(自第13000条起)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给任何其他人,则通知可改为送达给以下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3(c)(1) 死者的每位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及遗嘱中指定的所有遗嘱执行人,只要申请人知晓。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3(c)(2) 在死者去世时担任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conservator)的每位人员,只要申请人知晓。

Section § 17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受益人或债权人如何请求信托诉讼的特别通知。希望收到与信托相关申请通知的受益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请求,并提供一个用于邮寄通知的地址。该请求在送达或收到后生效,并且必须遵循特定的送达程序。利害关系人(例如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特别通知,但必须附上其利益的经核实声明。对于某些信托事项,他们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请通知。然而,如果他们原本不具备法律诉讼资格,本条款并不会赋予他们额外的资格。对于通知权受限的受益人,存在例外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4(a) 如果涉及信托的诉讼正在进行中,信托的受益人可以亲自或通过律师,向诉讼正在进行的法院书记员提交书面请求,说明受益人希望获得根据第17200条所述的任何或所有目的相关的诉讼中提交申请的特别通知,并提供一个用于接收邮件通知的地址。请求的副本应根据第1215条送达给受托人或受托人的律师。如果亲自送达,请求在送达时生效。如果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送达,请求在收到时生效。当请求原件提交给法院书记员时,应附有书面承认或送达证明。特别通知请求可以按照提交初始请求的相同方式进行修改或撤回。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4(b)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4(b)(1) 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 (a) 款下受益人的相同方式请求特别通知,用于第17200条 (b) 款 (9) 项中规定的目的。特别通知请求应附有该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经核实声明。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4(b)(2) 对于第17200条 (b) 款 (2)、(4) 至 (6) 项(含)、(8)、(12)、(16)、(20) 和 (21) 项中规定的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获得涉及信托的诉讼的特别通知。该申请应包括债权人利益的经核实声明,并可以按照第1215条所述的方式送达给受托人或受托人的律师。该申请可以通过单方申请提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4(b)(3) 就本款而言,“利害关系人”仅指信托的债权人,或者,如果信托在委托人死亡后已成为不可撤销的,则指委托人的债权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4(b)(4) 如果利害关系人原本不具备诉讼资格,本条不赋予其诉讼资格。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4(c)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在根据 (a) 款或 (b) 款 (1) 项送达并提交请求和送达证明后,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根据第17203条获得通知。如果法院批准了根据 (b) 款 (2) 项提交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则该利害关系人有权根据第17203条获得通知。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04(d) 受益人根据第15802条其通知权受到限制而提出的特别通知请求无效。

Section § 17205

Explanation

如果受托人或受益人参与了法律诉讼,并通过提交出庭通知或书面请求,正式告知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他们希望查看申请书,那么申请人必须向他们发送一份申请书副本。这必须在收到该请求后的五天内完成,并且必须发送到受托人或受益人指定的地址。

如果受托人或受益人已送达并提交了针对申请人或申请人律师的、与特定申请和诉讼程序相关的出庭通知(亲自或通过律师),或书面请求获取申请书副本,并且已提供了根据第1215条可送达通知或申请书副本的地址,则申请人应在出庭通知送达或请求收到后的五日内,促使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该人。

Section § 17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采取必要的行动,来解决法律请愿书中提出的关于信托的问题。例如,如果需要,法院可以指定一名临时受托人来管理信托。

Section § 17209

Explanation
信托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快速高效地进行,尽量不让法院介入,但如果确实有需要,法院还是可以提供帮助的。

Section § 17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一个由加州总检察长监管的慈善信托,总检察长可以就该信托提出法律请求或申请。

Section § 17211

Explanation

如果受益人无正当理由且恶意地质疑受托人的财务报告,法院可以判令受益人支付受托人的法律费用和其他相关开支。这些费用将从受益人在信托中的份额中扣除,并且受益人需对任何剩余款项承担个人责任。

反之,如果受托人无正当理由且恶意地抗辩受益人的质疑,法院可以判令受托人支付受益人的法律费用。这些费用将从受托人从信托中获得的报酬中扣除,并且受托人需对任何未支付的款项承担个人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11(a) 如果受益人对受托人的账目提出异议,且法院认定该异议缺乏合理理由且系恶意提出,则法院可判令异议人承担受托人的报酬和费用以及为抗辩该账目而产生的其他诉讼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判定的金额应从受益人在信托中的任何权益中扣除。异议人应就任何未清偿的金额承担个人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211(b) 如果受益人对受托人的账目提出异议,且法院认定受托人对该异议的抗辩缺乏合理理由且系恶意提出,则法院可判令受托人向异议人支付异议人的费用以及为提出该异议而产生的其他诉讼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判定的金额应从受托人在信托中的报酬或其他权益中扣除。受托人应就任何未清偿的金额承担个人责任,并(如有)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