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适用于在加州以外地区管理的信托。然而,它也明确指出,它不阻止人们以任何可能的方式将信托的管理权或其资产转移到加州。

Section § 1745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法院批准将信托的管理权或其部分从其他地方转移到加州,或将信托资产转移给加州受托人。这些程序遵循本章规定的规则,除非另有说明。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1(a) 法院可以作出命令,接受将信托管理地从其他司法管辖区转移到本州,或将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转移给本州的受托人,依照本章规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1(b)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本章规定的程序受本部分的管辖。

Section § 17452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你想请求法院指定某人作为信托的受托人时,提交申请的地点取决于受托人的居住地。如果你希望担任受托人的人居住在加州,你应在信托主要管理地所在的县提交申请。如果受托人不是加州居民,你应在受益人居住地所在县,或信托财产大部分所在地所在的县提交申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2(a) 如果申请请求任命本州居民为受托人,该申请应向根据第17002条规定的信托拟主要管理地所在县的法院提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2(b) 如果申请请求仅任命本州非居民为受托人,该申请应向以下县的法院提交,即 (1) 任何受益人居住地所在,或 (2) 将要转移的信托财产的实质部分所在地或将所在地。

Section § 174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向加州转移信托管理权的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申请书必须提供详细信息,例如当前和拟议受托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所有在世受益人。它还应说明信托管理是否曾在加州以外地区受到监督,以及任何转移请求的现状。此外,它需要确认加州的拟议受托人是否已同意担任该职务,并包括他们的资格和任何要求的保证金金额。申请书必须附上信托文件或其条款,描述信托财产,并解释转移的必要性。

转移申请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3(a) 以下人员的姓名和住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3(a)(1)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管理信托的受托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3(a)(2) 信托或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将转移给的拟议受托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3(b) 所有在世受益人的姓名、年龄和住所,以申请人所知为限。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3(c) 信托的管理是否曾受本州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监督。如果是,申请书应说明是否已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提交了将信托或信托财产的管理地转移至本州的申请或适当请求(如有必要),以及该申请或请求的现状。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3(d) 拟在本州管理信托的受托人是否已同意在本州接受该信托。如果受托人已同意,其接受书应作为附件附于申请书,或以其他方式提交法院。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3(e) 拟在本州管理信托的受托人资格的一般说明,以及拟要求的任何保证金金额。如果受托人为个人,该说明应包括受托人的年龄。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3(f) 信托文书的副本,或申请提交时有效的信托文书条款说明,包括其所有修订。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3(g) 拟转移信托财产的性质、状况、地点和价值说明。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3(h) 转移理由说明。

Section § 17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就信托提交请愿书的人,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通知所有相关方,例如受托人或受益人。通知必须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发送给请愿书中列出的所有人。如果你对该信托有利害关系,你可以出席听证会,并在不同意请愿书的情况下提交书面反对意见。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4(a) 至少在请愿书听证会预定时间前30天,请愿人应根据第1215条的规定,促使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送达给请愿书中列明的每位人士,送至请愿书中注明的各自地址。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4(b) 任何对信托有利害关系的人,无论是作为受托人、受益人,还是以其他身份,均可出庭并提交书面理由反对该请愿书。

Section § 17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批准将信托财产或其管理地转移到加州。这只有在符合所有相关方的最佳利益、不违反信托规定,并且加州的新受托人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此外,如果其他地方的法律有要求,当地法院也必须同意这项转移。如果获得批准,法院可能会要求受托人提供一份称为“担保金”的财务保证。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5(a) 法院可酌情准予申请,并发布命令,接受信托财产或信托管理地转移至本州,并指定受托人在本州管理信托,如果经听证后,法院认为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5(a)(1) 信托财产转移给本州受托人,或信托管理地转移至本州,将促进信托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同时考虑到信托经济便捷管理的利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5(a)(2) 该转移不会违反信托文书。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5(a)(3) 法院指定在本州管理信托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将要转移给的受托人,有资格、愿意并能够根据信托文书管理信托或信托财产。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5(a)(4) 如果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该批准是必要的,则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适当法院已批准该转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455(b) 如果法院根据 (a) 款准予申请,法院应要求受托人提供担保金,如果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或本州的法律有此必要,并可根据第 15602 条的规定要求提供担保金。

Section § 17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发布一项临时命令,在加州任命一名受托人来管理信托。但前提是,将信托的管理地转移到加州必须获得信托目前所在州的法院批准。

如果为便利信托财产的转移或信托管理地转移至本州而适当,法院可以发布一项附条件命令,任命一名受托人以在本州管理该信托,并表明如果转移获得其他司法管辖区适当法院的批准,则向本州的转移将被接受。

Section § 1745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信托被转移到加州,它将像在本州最初设立的信托一样进行管理。但是,这个过程不会改变信托是否有效,也不会修改其具体的受益条款。

根据本章转移到本州的信托,应以与在本州设立的同类型信托相同的方式进行管理。信托的有效性以及转移到本州的信托受益条款的解释不受本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