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司法程序从另一司法管辖区转移信托
Section § 17450
Section § 17451
本节允许加州法院批准将信托的管理权或其部分从其他地方转移到加州,或将信托资产转移给加州受托人。这些程序遵循本章规定的规则,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17452
在加州,当你想请求法院指定某人作为信托的受托人时,提交申请的地点取决于受托人的居住地。如果你希望担任受托人的人居住在加州,你应在信托主要管理地所在的县提交申请。如果受托人不是加州居民,你应在受益人居住地所在县,或信托财产大部分所在地所在的县提交申请。
Section § 17453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向加州转移信托管理权的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申请书必须提供详细信息,例如当前和拟议受托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所有在世受益人。它还应说明信托管理是否曾在加州以外地区受到监督,以及任何转移请求的现状。此外,它需要确认加州的拟议受托人是否已同意担任该职务,并包括他们的资格和任何要求的保证金金额。申请书必须附上信托文件或其条款,描述信托财产,并解释转移的必要性。
Section § 17454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就信托提交请愿书的人,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通知所有相关方,例如受托人或受益人。通知必须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发送给请愿书中列出的所有人。如果你对该信托有利害关系,你可以出席听证会,并在不同意请愿书的情况下提交书面反对意见。
Section § 1745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批准将信托财产或其管理地转移到加州。这只有在符合所有相关方的最佳利益、不违反信托规定,并且加州的新受托人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此外,如果其他地方的法律有要求,当地法院也必须同意这项转移。如果获得批准,法院可能会要求受托人提供一份称为“担保金”的财务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