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在每个县任命至少一名遗嘱认证估价师。遗嘱认证估价师负责协助评估遗嘱认证案件中的财产价值。如果某个县的合格候选人少于三人,审计长可以从另一个县任命人员,或进行临时任命,直到该职位由合格人员填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00(a) 审计长应在每个县任命至少一人担任该县的遗嘱认证估价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00(b) 如果某个县的合格申请人少于三人,审计长可以指定来自另一个县的遗嘱认证估价师,或进行临时任命,任职直至该空缺由合格申请人填补。

Section § 401

Explanation
如果你通过了资格考试,你可以在最长五年的时间内被任命到一个职位。选拔是基于能力,不允许基于性别、种族、宗教或政治等因素的歧视。

Section § 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遗嘱认证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组织方式。考试由主计长安排,主计长可以聘请其他机构来管理。该机构的职责包括设定及格标准、编写试题、组织考试和批改试卷。申请人必须支付费用才能参加考试。考试批改后,该机构会将通过考试的考生名单发送给主计长,这份名单是公开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02(a) 申请任命担任遗嘱认证估价师的资格考试,应由主计长确定在州内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02(b) 主计长可与另一机构签订合同,管理该资格考试。考试的管理应包括: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02(b)(1) 制定考试及格标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02(b)(2) 准备考试题目。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02(b)(3) 举行考试。
(4)CA 遗嘱认证 Code § 402(b)(4) 批改考试。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02(c) 每位申请人应支付参加资格考试的费用。管理考试的机构应向主计长提交一份已获得及格分数的考生名单。该名单是公开记录。

Section § 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遗嘱认证评估师的任期和重新任命资格。遗嘱认证评估师的任期为四年,于6月30日结束。如果遗嘱认证评估师的任命提前终止,可以任命其他人来完成其任期。此外,前任遗嘱认证评估师在任期结束后五年内可以被重新任命。如果某个县增加了更多的遗嘱认证评估师,他们的任期将被错开,以便每年约有四分之一的评估师任期届满,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03(a) 遗嘱认证评估师的任期为四年,于6月30日届满。如果遗嘱认证评估师的任命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可以任命一人完成其未届满的任期。自任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内,曾被任命为遗嘱认证评估师的人员有资格获得重新任命。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03(b) 如果主计长增加某个县的遗嘱认证评估师人数,主计长应错开新任命人员的任期,以便该县四分之一(或尽可能接近四分之一)的遗嘱认证评估师的任期在每个连续年份的6月30日届满。

Section § 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主计长负责制定和更新遗嘱认证评估员的培训、绩效和道德规范及标准,并且这些规定是公开可查阅的。如果遗嘱认证评估员不符合这些既定标准,主计长可以立即撤销其职务,无需发出通知或举行听证会。但是,撤销决定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04(a) 主计长应当制定并可以修订遗嘱认证评估员的培训、绩效和道德标准。这些标准是公开记录。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04(b) 对于不遵守根据 (a) 款设立的任何培训、绩效或道德标准的人员,主计长可以撤销其担任遗嘱认证评估员的任命。主计长可以根据本款规定在不发出通知或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撤销任命,但该撤销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令状进行复审。

Section § 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审计长取消遗嘱认证估价师的委派。遗嘱认证估价师是协助在遗产认证过程中进行遗产估价的专业人员。但是,审计长每年在一个特定县内,最多只能撤销10%的这类估价师的任命。尽管有此限制,审计长仍有权在需要时,每年从每个县至少撤销一名估价师的任命。

Section § 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遗嘱认证评估师的权力何时终止,例如当他们的任期届满或任命被撤销时。发生这种情况时,州审计长会通知当地的高级法院。然后,法院会将该评估师负责的任何遗产重新分配给新的遗嘱认证评估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06(a) 一个人担任遗嘱认证评估师的权力在其任期届满、任命被撤销或根据法律另行终止时立即终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06(b) 一个人担任遗嘱认证评估师的权力终止后,审计长应通知任命该遗嘱认证评估师的县的高级法院。收到通知后,或如果法院以其他方式得知某人担任遗嘱认证评估师的权力已终止,法院应将该人曾被指定为遗嘱认证评估师的任何遗产重新分配给另一名遗嘱认证评估师。

Section § 407

Explanation

本节将“被禁止的政治活动”定义为参与为州党派政治竞选活动筹款或捐款超过200美元,或为州审计长办公室的任何竞选活动捐款。遗嘱认证裁判员每年必须披露是否参与了此类活动。审计长不得(重新)任命在过去两年内参与过被禁止政治活动的遗嘱认证裁判员,如果裁判员在任职期间从事此类活动,则必须撤销其任命。这些规定不适用于1989年7月1日之前的行为。在申请或任职期间违反此禁令属于轻罪。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07(a) 本节所称“被禁止的政治活动”是指直接或间接招揽、接收或捐助,或以任何方式参与招揽、接收或捐助以下任何一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07(a)(1)  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向本州任何党派性公职的任何政党、现任者、委员会或候选人进行的评估、认购或捐款,金额超过二百美元 ($200)。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07(a)(2) 为审计长办公室的任何竞选活动进行的任何金额的评估、认购、捐款或政治服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07(b) 在一个人被任命为遗嘱认证裁判员后,以及此后在其任职期间的每年一月,该人应向审计长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声明,说明该人在过去两个日历年内是否从事了被禁止的政治活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07(c) 审计长不得任命或重新任命在过去两个日历年内从事过被禁止的政治活动的人为遗嘱认证裁判员,任何此类任命或重新任命均属无效,并应予以撤销。审计长应撤销在担任遗嘱认证裁判员期间从事被禁止的政治活动的人的任命。但是,该人在其任命被撤销之前所实施的、未另行失效的所有行为均属有效。
(d)CA 遗嘱认证 Code § 407(d) 一个人在申请任命或重新任命期间,或在担任遗嘱认证裁判员期间,不得从事被禁止的政治活动。违反本款规定者,构成轻罪。
(e)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407(e)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407(e)(a)、(c)和(d)款不适用于1989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任何被禁止的政治活动,1989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适用法律继续适用。(b)款自1989年7月1日起适用于在1989年7月1日或之后申请任命的人。在1989年7月1日之前申请任命或被任命的人,应在1989年7月1日或之前提交(b)款要求的第一份声明,此后按照(b)款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408

Explanation
如果主计长在1989年7月1日之前任命了一名遗嘱认证估价师,即使授权其任命的法律被废除,该任命也不会因此失效。但是,如果根据现行规定有正当理由,他们的任命仍然可以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