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认证评估师任命与撤销
Section § 400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在每个县任命至少一名遗嘱认证估价师。遗嘱认证估价师负责协助评估遗嘱认证案件中的财产价值。如果某个县的合格候选人少于三人,审计长可以从另一个县任命人员,或进行临时任命,直到该职位由合格人员填补。
Section § 40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遗嘱认证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组织方式。考试由主计长安排,主计长可以聘请其他机构来管理。该机构的职责包括设定及格标准、编写试题、组织考试和批改试卷。申请人必须支付费用才能参加考试。考试批改后,该机构会将通过考试的考生名单发送给主计长,这份名单是公开的。
Section § 4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遗嘱认证评估师的任期和重新任命资格。遗嘱认证评估师的任期为四年,于6月30日结束。如果遗嘱认证评估师的任命提前终止,可以任命其他人来完成其任期。此外,前任遗嘱认证评估师在任期结束后五年内可以被重新任命。如果某个县增加了更多的遗嘱认证评估师,他们的任期将被错开,以便每年约有四分之一的评估师任期届满,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Section § 404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主计长负责制定和更新遗嘱认证评估员的培训、绩效和道德规范及标准,并且这些规定是公开可查阅的。如果遗嘱认证评估员不符合这些既定标准,主计长可以立即撤销其职务,无需发出通知或举行听证会。但是,撤销决定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Section § 405
Section § 406
这项法律解释了遗嘱认证评估师的权力何时终止,例如当他们的任期届满或任命被撤销时。发生这种情况时,州审计长会通知当地的高级法院。然后,法院会将该评估师负责的任何遗产重新分配给新的遗嘱认证评估师。
Section § 407
本节将“被禁止的政治活动”定义为参与为州党派政治竞选活动筹款或捐款超过200美元,或为州审计长办公室的任何竞选活动捐款。遗嘱认证裁判员每年必须披露是否参与了此类活动。审计长不得(重新)任命在过去两年内参与过被禁止政治活动的遗嘱认证裁判员,如果裁判员在任职期间从事此类活动,则必须撤销其任命。这些规定不适用于1989年7月1日之前的行为。在申请或任职期间违反此禁令属于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