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8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所有权本应归属继承人或子女,但没有明确指明具体是谁,那么任何可能继承的人都可以请求当地法院帮助确定这些继承人到底是谁。他们需要向法院说明自己与原财产所有人的关系,描述相关财产,并提供他们所知道的关于继承人的任何详细信息,例如姓名和住址。

Section § 2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书记员为请愿书安排一次法庭听证,并按照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通知相关方。请愿人,即提起法律诉讼的人,也必须确保按照其他规定的条款发出听证通知。

书记员应安排法院对请愿书进行听证,并按照第1230条和第1260条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请愿人应促使按照第1220条和第1260条规定的方式发出听证通知。

Section § 249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某个法律案件中的财产感兴趣,你可以在法庭听证会举行前,对请愿书中提出的主张提出质疑或否认。在听证会上,法院将听取所有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并根据这些证据作出裁决。这项裁决可作为事实的有力初步证据,并且对于任何善意依赖它的人来说是最终的,只要他们没有收到任何冲突利益的警告。

Section § 2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父母去世后受孕并出生的孩子,如何仍能被视为已故父母的子女,从而享有继承权。要实现这一点,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已故者必须留下一份书面、签名并注明日期的文件,说明其遗传物质可在其去世后用于受孕,并指定专人管理此事。此外,控制遗传物质的人必须在确认死亡后的四个月内通知遗产管理人。最后,孩子必须在父母去世后的两年内受孕。这项法律不支持通过克隆技术出生的孩子的继承权。

为确定死者死亡时应分配财产的权利,死者死后受孕并出生的子女,如果该子女或其代表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以下所有条件均已满足,则应被视为在死者生前出生,并在死者所有遗嘱文书执行之后出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5(a) 死者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其遗传物质应用于死者子女的死后受孕,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5(a)(1) 该指定应由死者签署并注明日期。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5(a)(2) 该指定只能通过死者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形式撤销或修改。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5(a)(3) 死者指定一人控制遗传物质的使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5(b) 死者指定控制遗传物质使用的人已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死者的遗传物质可用于死后受孕。该通知应在死者死亡证明签发日期或确定死者死亡事实的判决生效日期(以先发生者为准)后的四个月内,送达有权控制死者财产或因死者死亡而应支付的死亡抚恤金分配的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5(c) 该子女是使用死者的遗传物质在子宫内孕育的,并且在死者死亡证明签发日期或确定死者死亡事实的判决生效日期(以先发生者为准)后的两年内处于子宫内。本款不适用于因应用通常称为人类克隆的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而与植入细胞核的捐赠者共享其所有核基因的子女。

Section § 2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有人控制死者财产或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时会发生什么。通常,在死者的死亡证明签发或死亡判决下达后,他们必须等待两年才能分配财产或抚恤金。但是,如果死者去世后受孕的子女不会影响分配,则适用正常规则。如果可以使用死者遗传物质的人发出挂号通知,声明他们不会用其来受孕子女,则等待期不适用。如果有人在不知道可能存在死后受孕子女的情况下分配了财产或抚恤金,他们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其他人对财产拥有更强的权利,接收者可能需要偿还他们所收到财产的价值。欺诈性获取财产的责任会增加,而且你只能在分配财产或发现欺诈后的三年内对这些事项提出异议。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6(a) 在及时收到第249.5条规定的通知后,或对有权控制死者财产或因死者死亡而应支付的死亡抚恤金分配的人而言,其具有实际知情后,该人不得在死者死亡证明签发日期或确定死者死亡事实的判决生效日期(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两年内,分配财产或支付因死者死亡而应支付的死亡抚恤金。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6(b) 如果死者死亡后受孕的子女的出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产生影响,则(a)款不适用于任何财产,且财产的分配或抚恤金的支付可依法及时进行: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6(b)(1) 死者财产的拟议分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6(b)(2) 因死者死亡而应支付的死亡抚恤金的支付。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6(b)(3) 确定死者死亡后将分配的财产权利。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6(b)(4) 任何人主张遗嘱认证宅地或遗嘱认证家庭津贴的权利。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6(c) 如果第249.5条(a)款中指定的人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发出书面通知,声明该人无意将遗传物质用于死者子女的死后受孕,则(a)款不适用于任何财产,且财产的分配或抚恤金的支付可依法及时进行。该通知应由第249.5条(a)款第(3)项中指定的人和至少一名合格证人签署,并注明日期。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6(d) 有权控制死者财产或因死者死亡而应支付的死亡抚恤金分配的人,如果在收到关于存在可用于死后受孕的遗传物质的通知或实际知情之前,或在收到第249.5条(b)款要求的书面通知之前,已分配财产或支付死亡抚恤金,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6(e) 任何获得死者财产支付、交付或转让的人,均应向根据第249.5条对死者财产的支付、交付或转让拥有优先权利的人承担个人责任。个人责任总额不得超过根据本条支付、交付或转让给该人的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以转让时为准),减去该财产当时存在的任何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金额。
(f)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6(f) 除根据本条可能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外,任何根据本条欺诈性地获得死者财产支付、交付或转让的人,应向拥有优先权利的人承担三倍于该财产公平市场价值的责任。
(g)CA 遗嘱认证 Code § 249.6(g) 根据本条提起责任诉讼的时效,应在向死者财产持有人分配财产之日起三年后,或在发现欺诈之日起三年后(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届满。本款规定的三年期限不得因任何原因中止。

Section § 249.7

Explanation
如果未及时向负责分配某人遗产或死亡抚恤金的人发出所需通知,那么他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就好像死者死后受孕的子女不存在且没有继承权一样。如果未及时向进行分配的人发出书面通知,这些死后受孕的子女或其代表,将不能以不当分配为由,向进行分配的人或接收分配的人提出索赔。

Section § 24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分配已故者的财产或死亡福利,即使根据另一项规定(第249.6条)存在延迟。在听证会上,如果分配不会损害任何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在死者去世后受孕的子女(即死者去世时他们尚未出生),法院可以批准这项分配。但是,在法院要求提交任何保证金之前,分配不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