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0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否则每个人都被推定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即使某人患有身体或精神障碍,他们仍可能具备做出法律和个人决定的能力,例如结婚或订立遗嘱。

如果法院需要裁定某人是否缺乏理解或实施某些行为的心智能力,应侧重于精神障碍的具体证据,而不仅仅是疾病诊断。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10(a) 就本部分而言,应存在一项影响举证责任的可反驳推定,即所有人都具有做出决定的能力并对其行为或决定负责。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10(b) 患有精神或身体障碍的人仍可能具有订立合同、转让财产、结婚、做出医疗决定、订立遗嘱或信托以及实施其他行为的能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10(c) 司法裁定某人完全不理解、心智不健全,或患有如此严重的精神缺陷以至于在此情况下应被视为不具备实施特定行为的法律能力,应基于该人一项或多项精神功能存在缺陷的证据,而非基于对该人精神或身体障碍的诊断。

Section § 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认定一个人在某些行为上缺乏心智能力,例如签订合同或做出医疗决定。它要求提供证据,证明此人在警觉性、信息处理、思维过程或情绪管理等至少一项心智功能上存在缺陷,并说明这些缺陷如何影响其决策能力。法院必须考虑这些缺陷如何影响此人对其行为后果的理解。仅仅有精神或身体障碍,并不自动意味着一个人缺乏能力。本法律仅适用于法庭程序,不适用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法庭之外做出的常规医疗决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 认定某人精神失常或缺乏作出决定或实施某项行为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合同、进行财产转让、结婚、作出医疗决定、订立遗嘱或设立信托的能力不足,须有以下至少一项心智功能缺陷的证据支持,并受(b)款约束,以及该缺陷或多项缺陷与所涉决定或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证据: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1) 警觉性和注意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1)(A) 觉醒或意识水平。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1)(B) 对时间、地点、人物和情境的定向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1)(C) 专注和集中的能力。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2) 信息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2)(A) 短期和长期记忆,包括即时回忆。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2)(B) 理解或与他人沟通的能力,无论是口头还是其他方式。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2)(C) 识别熟悉物体和熟悉人物的能力。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2)(D) 理解和评估数量的能力。
(E)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2)(E) 运用抽象概念进行推理的能力。
(F)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2)(F) 计划、组织和执行符合自身理性利益的行动的能力。
(G)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2)(G) 逻辑推理能力。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3) 思维过程。这些功能缺陷可通过以下表现证明: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3)(A) 严重思维混乱。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3)(B) 幻觉。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3)(C) 妄想。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3)(D) 无法控制的、重复的或侵入性思维。
(4)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a)(4) 调节情绪和情感的能力。这种能力缺陷可通过以下表现证明:普遍存在、持续或反复出现的欣快、愤怒、焦虑、恐惧、恐慌、抑郁、绝望、无助、冷漠或漠不关心的状态,其程度与个人情况不符。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b) 只有当上述心智功能缺陷,自身或与其他一项或多项心智功能缺陷结合,严重损害了该人理解和评估其行为后果的能力,就所涉行为或决定类型而言,方可考虑该缺陷。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c) 在确定某人是否患有严重心智功能缺陷以致其缺乏实施某项行为的能力时,法院可考虑损害期的频率、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d) 仅仅诊断出精神或身体障碍,本身不足以支持认定某人精神失常或缺乏实施某项行为的能力。
(e)CA 遗嘱认证 Code § 811(e) 本部分仅适用于法院在确定某人实施某项行为或作出决定的能力时所采纳的证据和作出的裁定,包括但不限于作出医疗决定。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418.8条规定的决策过程,也不增加或减少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司法背景之外确定患者作出医疗决定能力时的文件记录负担或潜在责任。

Section § 812

Explanation

在加州做出决定,一个人必须能够表达其选择并理解几个关键方面。这些方面包括与该决定相关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该决定对自己和他人的潜在影响,以及可用的风险、利益和其他选择。如果其他法律(例如与遗嘱能力相关的法律)另有规定,则会有例外情况。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 813 条以及关于遗嘱能力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否则一个人不具备做出决定的能力,除非该人能够通过口头或任何其他方式传达该决定,并在相关范围内理解和认识以下所有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12(a) 该决定所产生或影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12(b) 该决定对决策者以及(如适用)受该决定影响的人员可能造成的后果。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12(c) 该决定所涉及的重大风险、利益和合理替代方案。

Section § 8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某人能够对医疗治疗提供知情同意的含义。该人必须能够理解并明智地回应有关治疗的问题。他们应能通过理性的思维过程做出决定,并理解关于其病情、拟议治疗、其风险和益处以及任何替代方案的关键信息。如果一个人能够提供知情同意,他们也有权拒绝该治疗。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13(a) 就司法裁定而言,如果一个人能够做到以下所有事项,则该人具备对拟议医疗治疗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13(a)(1) 知情且明智地回应关于该医疗治疗的询问。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13(a)(2) 通过理性的思维过程参与该治疗决定。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13(a)(3) 理解关于该治疗的以下所有最基本的医疗治疗信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13(a)(3)(A) 该人所患疾病、失调或缺陷的性质和严重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13(a)(3)(B) 该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正在推荐的医疗治疗的性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13(a)(3)(C) 该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正在推荐的任何医疗干预的任何益处和风险的可能程度和持续时间,以及缺乏治疗的后果。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13(a)(3)(D) 任何合理替代方案的性质、风险和益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13(b) 具备对拟议医疗治疗提供知情同意能力的人,也具备拒绝同意该治疗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