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a) 就本条而言,“被监禁”指被监禁在加州惩教与康复部或其少年设施部门管辖下的监狱或设施中,或被监禁在任何县或市监狱、公路营地、劳教农场或其他地方惩教设施中。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b) 遗产律师,或如果没有遗产律师,则由受益人、个人代表或占有逝者财产的人,应不迟于逝者死亡日期后90天,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向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发出逝者死亡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b)(1) 逝者有被监禁的继承人或受益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b)(2) 遗产律师,或如果没有遗产律师,则由受益人、个人代表或占有逝者财产的人,知道某继承人或受益人曾被监禁。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c) 该通知应按照第1215条的规定发出,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c)(1) 逝者继承人或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监禁地点,或如果不再被监禁,其当前地址。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c)(2) 如果被监禁在惩教与康复部设施中,则为继承人或受益人的CDCR编号;如果被监禁在县级设施中,则为其预订编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c)(3) 逝者的死亡证明副本。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c)(4) 遗嘱认证案件编号,以及审理该案件的高级法院名称。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遗产律师、受益人、个人代表或占有逝者财产的人进行额外调查,以确定逝者是否有继承人或受益人曾被监禁在加州惩教与康复部或其少年设施部门管辖下的监狱或设施中,或被监禁在任何县或市监狱、公路营地、劳教农场或其他地方惩教设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