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故意且非法杀害了另一个人,那么杀人者将无权继承被杀害人的任何财产或利益。这包括通过遗嘱或信托获得的财产、在没有遗嘱情况下本应继承的财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财产。

如果杀人者在遗嘱或信托中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等角色,则法律会视同杀人者已先于被杀害人死亡,因此他们无法获得这些角色或利益。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50(a) 故意且犯重罪地杀害被继承人者,无权享有以下任何一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50(a)(1) 被继承人遗嘱项下的任何财产、权益或利益,或由被继承人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信托,或被继承人拥有权益的信托,包括遗嘱或信托赋予杀人者的任何一般或特殊指定权,以及遗嘱或信托中指定杀人者为遗嘱执行人、受托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保管人的任何提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50(a)(2) 被继承人通过无遗嘱继承获得的任何财产。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50(a)(3) 杀人者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根据第101或102条本应取得的被继承人的任何准共有财产。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50(a)(4) 根据第5编(自第5000条起)获得的被继承人的任何财产。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50(a)(5) 根据第6编第3部分(自第6500条起)获得的被继承人的任何财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50(b) 在(a)款涵盖的情形中: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50(b)(1)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50(b)(1)(a)款第(1)项所指的财产权益或利益,应视为杀人者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传承,且第21110条不适用。
(2)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50(b)(2)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250(b)(2)(a)款第(1)项所指的、根据指定权并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传承的任何财产权益或利益,应视为杀人者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传承,且第673条不适用。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50(b)(3) 遗嘱或信托中指定杀人者为遗嘱执行人、受托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保管人的任何提名,若因被继承人死亡而生效,应解释为杀人者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Section § 251

Explanation

如果与他人共同拥有财产的人故意且非法杀害了该共同所有人,他们将失去继承死者财产份额的权利。相反,死者的份额将被视为其独立的财产,并据此进行分配。这项规定适用于任何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房地产和银行账户。

共同承租人中,若有人故意且犯重罪杀害另一共同承租人,从而导致死者权益的分离,以便死者的份额作为死者的财产传承,且杀人者不享有生存者财产权。本条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共同承租权、金融机构中的联名账户和多方账户,以及任何其他附带生存者财产权的共有形式。

Section § 2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指定从债券、人寿保险或类似合同中获得款项,但他们故意并犯重罪杀害了与该合同相关的人,他们就失去了获得任何利益的权利。这笔钱就会像杀人者先于被保险人去世一样进行分配。

Section § 2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故意且非法杀害另一个人,则杀手不能从死者的遗产中获得任何财产、权益或利益。此类财产的处理将遵循旨在防止杀手从其罪行中获利的特定法律原则。

Section § 2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特定法律事务中,如何判断某人是否犯下了构成重罪的故意杀人。如果已经有了针对此类罪行的最终定罪判决,那么该判决将被视为最终结论。但如果没有定罪判决,法院仍然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来判断该杀人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且构成重罪。在这种情况下,主张该杀人行为是故意且构成重罪的一方,必须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来证明。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54(a) 构成重罪的故意杀人罪的终局判决,就本部分而言,具有决定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54(b) 在没有构成重罪的故意杀人罪的终局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证据优势原则,裁定该杀人行为就本部分而言是否构成重罪和故意。举证责任由寻求确立该杀人行为就本部分而言构成重罪和故意的一方承担。

Section § 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部分规定,如果一个人在不知情杀人事件或其影响所有权权利的情况下,从杀人者那里购买财产,他们的购买行为受到保护。但是,杀人者必须赔偿财产的价值或他们从出售中获得的款项。

Section § 256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银行或类似机构根据其保单或义务支付款项,除非在支付前,他们已在其主要办事处收到书面索赔通知,否则他们不承担本法律规定的责任。

Section § 2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它不适用于某人于1985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法律将继续适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死者于1985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情况;且在死者于1985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情况下,1985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法律继续适用。

Section § 25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非法杀害了另一个人,那么杀人者不能就受害者的非正常死亡提起诉讼,也不能从这类诉讼中获利。相反,在决定谁可以提起诉讼或从中获益时,会把杀人者视为比受害者先去世。

Section § 2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通过身体虐待、忽视或经济剥削伤害了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并且是恶意行为,那么这个人将被视为先于受害者去世。这意味着他们不能从受害者的遗产中继承任何财产或利益,如果受害者因所受伤害而无法管理自己的财务,他们也不能担任受害者的决策者。

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与虐待老年人相关的严重罪行,他们将丧失对受害者遗产的任何权利,如同他们先于受害者去世一样。但是,如果受害者后来恢复了管理自己财务的能力,则此后果不适用。

该法律包含了身体虐待、忽视、非法监禁和经济虐待等术语的定义。它还指出,与这些问题相关的法律诉讼可以在法庭上单独处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a) 任何人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应在 (c) 款规定的范围内被视为先于死者去世: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a)(1) 已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人对死者(一名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身体虐待、忽视或经济虐待负有责任。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a)(2) 该人被认定为恶意行事。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a)(3) 该人被认定在对死者实施任何此类行为时存在鲁莽、压迫、欺诈或恶意。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a)(4) 死者在这些行为发生时以及此后直至其死亡时,被认定为基本无法管理其财务资源或抵制欺诈或不当影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b) 如果任何人被判犯有《刑法典》第 236 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刑法典》第 368 条规定的任何罪行,则应在 (c) 款规定的范围内被视为先于死者去世。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c) 任何根据 (a) 款被认定负有责任或根据 (b) 款被定罪的人,不得 (1) 获得在 (a) 款或 (b) 款所述诉讼中判给死者遗产的任何财产、损害赔偿或费用,无论该人的权利是根据遗嘱、信托还是无遗嘱继承法;或 (2) 担任第 39 条所定义的受托人,如果提名或任命该人的文书是在死者基本无法管理其财务资源或抵制欺诈或不当影响的期间内签署的。本条不适用于在 (a) 款第 (1) 项所述行为或 (b) 款所述行为发生后的任何时间,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 1801 条 (b) 款和《民法典》第 39 条 (b) 款的含义,基本能够管理其财务资源并抵制欺诈或不当影响的死者。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d)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d)(1) “身体虐待”指《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5610.63 条所定义的。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d)(2) “忽视”指《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5610.57 条所定义的。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d)(3) “非法监禁”指《刑法典》第 368 条所定义的。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d)(4) “经济虐待”指《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5610.30 条所定义的。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59(e)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根据第 801 条将诉讼或程序分立并移送至单独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