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管终止律师终止
Section § 731
Section § 732
本节规定了律师何时以及如何可以终止保管文件。如果律师已通知某人领取文件,而他们在90天内未领取,律师可以终止保管。如果因律师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特定情况无法联系到原律师,文件可以送交当地法院书记员。转交文件不能收取费用,但接收文件可以收取费用。转移文件不违反保密性或特权。对于遗嘱,如果存放人已故,则适用特殊规定。
Section § 733
如果律师根据特定条款转让重要文件,他们必须通知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该通知必须包含存放人的姓名、转让日期、律师的详细信息以及文件发送到何处等内容。律师协会将为每位律师记录一份通知,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任何请求者提供这些信息。
Section § 734
本法律解释了在某人去世后,律师如何处理涉及遗嘱或信托的存放文件的终止事宜。通常,律师可以通过将文件交给已故存放人的个人代表来终止存放。如果文件是遗嘱,且没有已知的个人代表,律师必须遵循另一部法律(第 8200 条)中的特定程序。对于信托,律师也可以将文件交给信托中指定的受托人。
Section § 735
本法律规定了在律师死亡或无法行事时,谁可以终止律师存入的款项。
如果律师已去世或无法履行职责,其律师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公司的股东,或其事务所的雇员(无论是律师还是非律师)可以终止该存款。
如果根据第一种选择无人可代为行事,且律师无法履行职责,则其遗产的财产管理人或持有持久授权书的人可以终止存款,无需法院批准。
在律师已去世且根据第一条规则没有指定人员的情况下,律师的个人代表可以终止存款。
任何终止存款的人都必须按照法律另一条款的规定通知相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