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根据本条的规定收到了文件,他们只能按照本条中明确规定的条款来结束对文件的保管。

Section § 731

Explanation
律师可以通过三种方法之一终止保管协议:直接将文件交给保管人;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要求回执)寄送至保管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者使用保管人与律师之前约定的任何方法。

Section § 73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律师何时以及如何可以终止保管文件。如果律师已通知某人领取文件,而他们在90天内未领取,律师可以终止保管。如果因律师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特定情况无法联系到原律师,文件可以送交当地法院书记员。转交文件不能收取费用,但接收文件可以收取费用。转移文件不违反保密性或特权。对于遗嘱,如果存放人已故,则适用特殊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32(a) 如果律师已根据第1215条向存放人最后所知的地址送达领回文件的通知,且存放人在送达后90天内未能领回文件,律师可根据本条终止保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32(b) 受限于(f)款,律师可通过将文件转交给另一名律师的方式,根据本条终止保管。根据本款转交的所有文件应转交给同一名律师。
(c)CA 遗嘱认证 Code § 732(c) 受限于(f)款,如果律师已故、缺乏法律行为能力或不再是州律师协会的活跃会员,则可根据本条通过将文件转交给存放人最后所知住所地县的高等法院书记员的方式终止保管。律师应告知书记员该文件是根据本条规定转交的。
(d)CA 遗嘱认证 Code § 732(d) 律师不得因根据本条转交文件而从受让人处收取费用或报酬。律师可对接收根据本条转交的文件收取费用。
(e)CA 遗嘱认证 Code § 732(e) 律师根据本条转交文件不构成对与该文件相关的任何特权或保密性的放弃或违反,也不违反职业行为规则。如果该文件根据《证据法典》第八编第四章第三条(第950条起)享有特权,则该文件在转交后仍享有特权。
(f)CA 遗嘱认证 Code § 732(f) 如果文件是遗嘱且律师实际知悉存放人已故,律师只能按照第734条的规定终止保管。

Section § 733

Explanation

如果律师根据特定条款转让重要文件,他们必须通知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该通知必须包含存放人的姓名、转让日期、律师的详细信息以及文件发送到何处等内容。律师协会将为每位律师记录一份通知,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任何请求者提供这些信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33(a) 律师根据第732条转让一份或多份文件时,应根据第1215条向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提交转让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遗嘱认证 Code § 733(a)(1) 存放人的姓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733(a)(2) 转让日期。
(3)CA 遗嘱认证 Code § 733(a)(3) 转让律师的姓名、地址和律师协会编号。
(4)CA 遗嘱认证 Code § 733(a)(4) 是否有任何文件转让给律师,以及接收文件的律师的姓名、地址和律师协会编号。
(5)CA 遗嘱认证 Code § 733(a)(5) 是否有任何文件转让给高等法院书记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33(b) 律师协会应为每位转让律师仅记录一份转让通知。律师协会应规定转让通知的格式。应任何人的请求,律师协会应向该人提供转让通知中的信息。律师协会可自行决定口头或书面提供该信息。

Section § 7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某人去世后,律师如何处理涉及遗嘱或信托的存放文件的终止事宜。通常,律师可以通过将文件交给已故存放人的个人代表来终止存放。如果文件是遗嘱,且没有已知的个人代表,律师必须遵循另一部法律(第 8200 条)中的特定程序。对于信托,律师也可以将文件交给信托中指定的受托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34(a) 在不属于 (b) 或 (c) 款管辖的情况下,在存放人死亡后,律师可以通过亲自将文件交付给存放人的个人代表来终止存放。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34(b) 如果文件是遗嘱,且律师已实际知悉存放人已死亡,但未实际知悉已为存放人指定个人代表,则律师只能按照第 8200 条的规定终止存放。
(c)CA 遗嘱认证 Code § 734(c) 如果文件是信托,在存放人死亡后,律师可以通过亲自将文件交付给存放人的个人代表或文件中指定的受托人来终止存放。

Section § 7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律师死亡或无法行事时,谁可以终止律师存入的款项。

如果律师已去世或无法履行职责,其律师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公司的股东,或其事务所的雇员(无论是律师还是非律师)可以终止该存款。

如果根据第一种选择无人可代为行事,且律师无法履行职责,则其遗产的财产管理人或持有持久授权书的人可以终止存款,无需法院批准。

在律师已去世且根据第一条规则没有指定人员的情况下,律师的个人代表可以终止存款。

任何终止存款的人都必须按照法律另一条款的规定通知相关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35(a) 如果律师已死亡或缺乏法律行为能力,存款可由律师的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公司的股东,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律师或非律师雇员,按照本条规定予以终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35(b) 如果律师缺乏法律行为能力且根据 (a) 款无人可代为行事,存款可由律师遗产的财产管理人或根据持久授权书行事的受托人予以终止。律师遗产的财产管理人无需法院批准即可行事。
(c)CA 遗嘱认证 Code § 735(c) 如果律师已死亡且根据 (a) 款无人可代为行事,存款可由律师的个人代表予以终止。
(d)CA 遗嘱认证 Code § 735(d) 如果根据本条授权的人按照第 732 条的规定终止存款,该人应发出第 733 条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