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

Explanation
当已婚人士或处于注册同居伴侣关系中的人去世时,他们的共同财产将被分割,其中一半归在世配偶所有,另一半归属于去世者的遗产。然而,配偶可以书面同意以不同的方式分割他们的财产,可以是不均匀地分割总价值,也可以是单独分割每项资产。这种安排并非必须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但如果配偶书面同意,则是允许的。

Section § 101

Explanation

当已婚或处于注册同居伴侣关系的人在加州居住期间死亡时,他们的准共有财产将一分为二;一半归在世配偶或伴侣,另一半则作为逝者遗产的一部分。

然而,如果配偶书面同意,他们可以选择以非五五开的方式分割这些财产。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分割总价值,或者决定哪些具体物品归谁。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1(a) 某人死亡时,若其已婚或处于注册同居伴侣关系,且在本州定居,则逝者准共有财产的一半归在世配偶所有,另一半归逝者所有。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1(b) 尽管有(a)款规定,配偶可以书面同意,基于准共有财产总价值的非按比例分割,或基于对准共有财产中每个单独项目或资产的分割,或部分基于每种方式,来分割其准共有财产。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此书面协议,以允许或承认准共有财产的非按比例分割。

Section § 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幸存配偶要求已故配偶未经其同意赠与的财产被归还,但仅限于一半。要实现这一点,逝者必须居住在加州,在没有获得有价值的交换或配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并且在去世时满足了某些财产控制或受益的条件。法律中提到了特定类型的转让,包括逝者保留了使用或管理财产权利的转让,或与他人共同持有该财产的转让。然而,支付给配偶以外的人寿保险或养老金不受此规则约束。如果财产被归还,它将归幸存配偶所有,如同从未被转让一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a) 逝者在世配偶可要求财产受让人将该财产的一半归还至逝者遗产,如果受让人保留该财产;如未保留,则归还其收益的一半;如无收益,则归还转让时其价值的一半,前提是幸存配偶在转让时根据第101条对该财产享有预期权益,并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a)(1) 逝者去世时在本州拥有住所。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a)(2) 逝者在未获得实质价值对价且未经幸存配偶书面同意或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将该财产转让给幸存配偶以外的其他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a)(3) 该转让属于以下任何类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a)(3)(A) 逝者在去世时保留了对该财产的占有、享用权或收益权的转让。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a)(3)(B) 逝者在去世时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保留了撤销、消耗、侵占或处置本金以供逝者自身利益的权力的转让。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a)(3)(C) 在逝者去世时,财产由逝者与另一人共同持有并附有继承权的转让。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b) 本条规定不要求受让人将任何支付给幸存配偶以外的人寿保险、意外险、联合年金或养老金归还至逝者遗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c) 根据本条归还至逝者遗产的所有财产,根据第101条属于幸存配偶,犹如该转让从未发生。

Section § 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对已婚夫妇去世,并且无法证明哪位配偶先去世时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共有财产和准共有财产——基本上是指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会被平均分配,就像每位配偶都比对方活得更久一样。每位配偶都被视为拥有财产的一半,并据此进行处理。

除非第224条另有规定,如果配偶死亡时留下共有财产或准共有财产,且无法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确定其中一方配偶比另一方配偶存活更久: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a) 共有财产的一半和准共有财产的一半应予管理或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视同其中一方配偶存活,且该一半财产属于该配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3(b) 共有财产的另一半和准共有财产的另一半应予管理或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视同另一方配偶存活,且该一半财产属于该配偶。

Section § 104

Explanation
即使有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一般规定,但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存放在一种可以更改或撤销的特定信托中,那么当有人去世时,这些财产如何处理的规则将由该信托本身的条款决定。

Section § 104.5

Explanation

如果你将夫妻共同财产或准夫妻共同财产转入可撤销信托,通常认为这些财产在信托中保留其原有性质。这适用于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进行的任何此类转让。

夫妻共同财产和准夫妻共同财产转入可撤销信托,应被推定为一项协议,根据第 (100) 条和第 (101) 条的规定,那些资产在信托提供的任何分割目的下,总体上保留其性质。本条适用于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进行的所有转让。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去世,那么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旧法律将继续适用于他们的案件。更新后的规则仅适用于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死亡事件。

本部分不适用于死者于1985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情况,且适用于1985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在死者于1985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情况下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