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遗产规划中与“委任权”相关的各种术语。“委任权”允许某人(“委任权持有人”)决定谁将获得特定财产(“委任财产”)的权益。“授予人”是设立这项权力的人,通常通过遗嘱或信托等法律文件(称为“设立文书”)来设立。“被指定人”是被选中接收财产的人,而“允许的被指定人”是可能被选中之人。这些术语阐明了在不同的遗产安排下,谁拥有权力以及谁可以成为受益人。

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10(a) “被指定人”指委任权为其利益而行使的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10(b) “委任财产”指作为委任权标的物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10(c) “设立文书”指设立或保留委任权的契据、遗嘱、信托或其他书面文件。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10(d) “授予人”指设立或保留委任权的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610(e) “允许的被指定人”指委任权可以为其利益而行使的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610(f) “委任权”指使委任权持有人以非受托人身份指定委任财产的所有权权益受领人或针对委任财产的另一委任权的权力。该术语不包括授权委托书。
(g)CA 遗嘱认证 Code § 610(g) “委任权持有人”指被授予委任权或为其利益而保留委任权的人。

Section § 61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了“委任权”的概念,这是一种法律授权,允许一个人(权力持有人)决定谁将获得某些财产。

“一般”委任权意味着权力持有人可以选择使自己、自己的遗产或自己的债权人受益。

如果该权力仅限于健康或教育等需求,或者必须与具有相反利益的人共同行使,则不被视为“一般”委任权。这类权力被称为“特别”委任权。

有趣的是,一项委任权可以同时对某些财产是“一般”的,而对其他财产是“特别”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a) “一般”委任权仅指其可为委任权持有人、委任权持有人的遗产、委任权持有人的债权人或委任权持有人遗产的债权人行使的范围,无论其是否可为他人行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b) 为履行委任权持有人的扶养义务而为某人的利益消耗、侵占或挪用财产的权力,如果该权力受限于与该人的健康、教育、扶养或赡养相关的可确定标准,则不属于一般委任权。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c) 仅由委任权持有人与对被委任财产拥有实质权益且该权益不利于为委任权持有人、委任权持有人的遗产、委任权持有人的债权人或委任权持有人遗产的债权人行使该权力的人共同行使的权力,不属于一般委任权。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d) 非“一般”的委任权为“特别”委任权。
(e)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e) 委任权可以对某些被委任财产,或被委任财产中的权益或特定部分而言是一般的,而对其他被委任财产而言是特别的。

Section § 6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不同类型的委任权,即决定谁将获得某些财产的法律许可。“遗嘱性的”委任权只能通过遗嘱使用。当一项委任权“可即时行使”时,意味着您现在就可以就此作出不可撤销的决定。如果一项委任权“不可即时行使”,则它被“延期”至特定事件发生或条件满足,具体如设立该委任权的法律文件所述。这种延期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委任权的行使只能在某个事件或条件之后才被允许,或者在发生该事件或条件之前是可撤销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a) 委任权,如果只能通过遗嘱行使,则为“遗嘱性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b) 委任权在所涉时间是“可即时行使的”,其程度为可以作出不可撤销的委任。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c) 委任权如果是“延期的”,则为“不可即时行使的”。委任权在以下任一情形下是“延期的”: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c)(1) 设立文书规定委任权只能在指定行为或事件发生或指定条件满足后方可行使,且该行为或事件尚未发生或该条件尚未满足。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c)(2) 设立文书规定委任权的行使在指定行为或事件发生或指定条件满足之前是可撤销的,且该行为或事件尚未发生或该条件尚未满足。

Section § 6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述了两种类型的委任权。“强制性”委任权是指,即使拥有决策权的人(委任权人)没有主动行使该权力,也必须让文件中指定的某些人受益。换句话说,文件本身就表明了无论委任权人采取何种行动,都旨在让特定的人受益。委任权人仍然可以在列出的人员中选择谁将受益。

另一方面,“自由裁量”委任权允许决策者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权力以及是否让任何人受益。他们拥有完全的灵活性。

委任权在设立文书表明即使委任权人未能行使该委任权,被允许的受委任人也应受益的意图时,即为“强制性”的。即使委任权人有权从指定的被允许的受委任人中选择部分并排除其他人,强制性委任权仍然可以存在。所有其他委任权均为“自由裁量”的。自由裁量委任权的委任权人有权根据其选择行使或不行使该委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