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权定义;委任权的分类
Section § 610
本节定义了遗产规划中与“委任权”相关的各种术语。“委任权”允许某人(“委任权持有人”)决定谁将获得特定财产(“委任财产”)的权益。“授予人”是设立这项权力的人,通常通过遗嘱或信托等法律文件(称为“设立文书”)来设立。“被指定人”是被选中接收财产的人,而“允许的被指定人”是可能被选中之人。这些术语阐明了在不同的遗产安排下,谁拥有权力以及谁可以成为受益人。
Section § 611
这条法律解释了“委任权”的概念,这是一种法律授权,允许一个人(权力持有人)决定谁将获得某些财产。
“一般”委任权意味着权力持有人可以选择使自己、自己的遗产或自己的债权人受益。
如果该权力仅限于健康或教育等需求,或者必须与具有相反利益的人共同行使,则不被视为“一般”委任权。这类权力被称为“特别”委任权。
有趣的是,一项委任权可以同时对某些财产是“一般”的,而对其他财产是“特别”的。
Section § 612
本节解释了不同类型的委任权,即决定谁将获得某些财产的法律许可。“遗嘱性的”委任权只能通过遗嘱使用。当一项委任权“可即时行使”时,意味着您现在就可以就此作出不可撤销的决定。如果一项委任权“不可即时行使”,则它被“延期”至特定事件发生或条件满足,具体如设立该委任权的法律文件所述。这种延期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委任权的行使只能在某个事件或条件之后才被允许,或者在发生该事件或条件之前是可撤销的。
Section § 613
本法律条文阐述了两种类型的委任权。“强制性”委任权是指,即使拥有决策权的人(委任权人)没有主动行使该权力,也必须让文件中指定的某些人受益。换句话说,文件本身就表明了无论委任权人采取何种行动,都旨在让特定的人受益。委任权人仍然可以在列出的人员中选择谁将受益。
另一方面,“自由裁量”委任权允许决策者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权力以及是否让任何人受益。他们拥有完全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