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项一般指定权,你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决定财产的归属。你可以一次性地给予所有财产,也可以随着时间分批给予。你可以选择现在或将来谁获得财产,并且可以设定给予财产的条件。你甚至可以决定将财产以信托形式持有,或者为他人设立一个新的指定权。法律提供这些选项作为例子,这意味着你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行使这项权力。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50(a) 一般指定权的权力持有人可以进行指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50(a)(1) 在该权力可在生前行使的情况下,一次性地指定所有可指定财产,或在不同时间进行多次部分指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50(a)(2) 指定现有权益或未来权益,或两者兼有。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50(a)(3) 附带条件或负担。
(4)CA 遗嘱认证 Code § 650(a)(4) 受制于对已指定权益转让的其他合法限制。
(5)CA 遗嘱认证 Code § 650(a)(5) 以信托形式。
(6)CA 遗嘱认证 Code § 650(a)(6) 设立新的指定权。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650(b)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650(b)(a)款中的列举仅为示例,并非排他性。

Section § 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如果设立该权力的原始文件没有施加限制,那么拥有特别指定权的人,可以像根据第650条拥有一般权力的人一样,做出相同类型的决定。

Section § 6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对财产拥有特别指定权的人的规则。这个人,被称为指定权持有人,可以决定如何在被允许的接收人之间分配财产。他们可以将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给予其中任何一人,也可以决定不给予某些人。但是,如果设立此权力的人(授予人)对任何接收人应获得的财产的最低或最高份额设定了具体规则,指定权持有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特别指定权持有人可以将指定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指定给一个或多个被允许的被指定人,并排除其他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b) 如果授予人指定了指定给一个或多个被允许的被指定人的最低或最高份额或金额,则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该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