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关于“指定权”的规则,指定权是指一个人(称为权力持有人)决定谁将获得某些财产的权利。如果该权力目前有效,权力持有人可以作出或承诺指定。但是,如果该权力尚未生效,他们不能承诺未来的指定,并且这些承诺不能通过法律强制执行。但如果权力持有人和设立该权力的人是同一个人,他们即使在权力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也可能能够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除非明确禁止。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a) 可即时行使的指定权(无论是一般指定权还是特殊指定权)的权力持有人,可以订立指定合同,其程度与该权力持有人能够作出有效指定的程度相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b) 在指定权不可即时行使时,指定权的权力持有人不能订立指定合同。如果根据此类指定权作出的指定承诺未履行,受诺人不能获得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但受诺人并不因此被阻止获得其为该承诺所给予的价值的返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c) 除非设立文书明确规定在指定权不可即时行使时权力持有人不得订立指定合同,否则 (b) 款不适用于授予人与权力持有人是同一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权力持有人可以订立指定合同,其程度与如果指定权可即时行使时该权力持有人能够作出有效指定的程度相同。

Section § 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任权持有人(即有权决定如何分配某些财产的人)放弃该权力。这可以通过签署并交付书面文件来部分或完全完成,无论是否获得报酬。放弃可以限制可能从财产中受益的人数。

如果原始协议指定了接收该放弃文件的人,则必须将其交付给该人,除非无法找到他们。如果受托人正在管理该财产,则放弃文件应交付给受托人。否则,放弃文件可以交付给可能因行使该权力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当地县记录官或相关方。

当涉及不动产时,这种放弃应像其他财产交易一样处理,遵循记录财产变更的常规法律。未能交付已签署的放弃文件不会影响任何不动产交易。最后,本法律不影响1970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任何放弃。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a) 除非设立文书另有规定,一般或特别的委任权,如果属于裁量权,无论是遗嘱形式或其他形式,均可由委任权持有人签署书面文书并按照 (c) 款的规定交付,有偿或无偿地予以放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b) 可放弃的委任权可以就委任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予以放弃,也可以通过减少或限制被委任人的方式予以放弃。除非放弃文书明确规定,委任权的部分放弃不应被视为使在放弃前并非强制性的剩余委任权成为强制性的。如果授予人指定了在委任权持有人不行使委任权时取得财产的人员或类别,则不允许放弃目前不可行使的委任权,除非该放弃有利于授予人指定的所有人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c) 放弃应按以下方式交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c)(1) 如果设立文书指定了接收放弃的人员,则放弃应交付给该人员,但如果无法通过尽职调查找到该人员,则无需按照本款规定进行交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c)(2) 在与委任权相关的财产由受托人持有的情况下,放弃应交付给该受托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c)(3) 在不属于 (1) 款或 (2) 款涵盖的情况下,放弃可以交付给以下任何一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c)(3)(A) 除委任权持有人外,可能因行使委任权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c)(3)(B) 委任权持有人居住地或设立委任权的契据、遗嘱或其他文书备案地的县记录官。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d) 影响不动产或以不动产担保的债务的委任权放弃,应以与不动产授予相同的方式和效力进行确认和证明,并可进行认证和记录;所有与不动产转让的记录或不记录及其效力相关的法定条款,均以相同效力适用于该放弃,无论是否根据 (c) 款交付,也无论交付日期。未能根据 (c) 款交付但根据本款记录的放弃,不影响与该不动产或以其担保的债务相关的任何交易的有效性,本州关于记录及其效力的一般法律适用于该交易。
(e)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e) 本条不损害1970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放弃的有效性。

Section § 66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监护人如何代表未成年人放弃某些法律权力。监护人必须先获得法院批准才能这样做,无论是法院命令要求,还是因为这样做被认为对未成年人有利。这包括向法院提交申请,通知权力授予人、受托人等特定相关方,并考虑一个谨慎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做出同样的选择。监护人没有义务提交此申请,也不会因为没有提交而承担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62(a) 未成年权力持有人名下的权力放弃,应由该未成年人的遗产监护人根据本条规定获得的法院命令作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62(b) 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遗产监护程序正在审理的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命令授权或要求监护人全部或部分放弃被监护人作为权力持有人的权力或指定权。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62(c) 申请书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4部分第1章第3章(自第1460条起)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发送给以下所有人员(申请人或加入申请的人员除外):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62(c)(1) 依据第4部分第1章第3章(自第1460条起)规定必须收到通知的人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62(c)(2) 权力授予人,如果其在世。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62(c)(3) 受托人,如果与该权力相关的财产由受托人持有。
(4)CA 遗嘱认证 Code § 662(c)(4) 法院命令的其他人员。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62(d) 听证后,如果法院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认定被监护人作为审慎之人,若其有能力,将放弃该指定权,则法院可酌情作出命令,授权或要求监护人根据第661条的规定,代表被监护人放弃一般或特别指定权。
(e)CA 遗嘱认证 Code § 662(e)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强制监护人根据本条提交申请书,且监护人未提交本条规定的申请书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