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权的行使委任合同;解除
Section § 660
这项法律规定了关于“指定权”的规则,指定权是指一个人(称为权力持有人)决定谁将获得某些财产的权利。如果该权力目前有效,权力持有人可以作出或承诺指定。但是,如果该权力尚未生效,他们不能承诺未来的指定,并且这些承诺不能通过法律强制执行。但如果权力持有人和设立该权力的人是同一个人,他们即使在权力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也可能能够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除非明确禁止。
Section § 661
这项法律允许委任权持有人(即有权决定如何分配某些财产的人)放弃该权力。这可以通过签署并交付书面文件来部分或完全完成,无论是否获得报酬。放弃可以限制可能从财产中受益的人数。
如果原始协议指定了接收该放弃文件的人,则必须将其交付给该人,除非无法找到他们。如果受托人正在管理该财产,则放弃文件应交付给受托人。否则,放弃文件可以交付给可能因行使该权力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当地县记录官或相关方。
当涉及不动产时,这种放弃应像其他财产交易一样处理,遵循记录财产变更的常规法律。未能交付已签署的放弃文件不会影响任何不动产交易。最后,本法律不影响1970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任何放弃。
Section § 662
本节解释了监护人如何代表未成年人放弃某些法律权力。监护人必须先获得法院批准才能这样做,无论是法院命令要求,还是因为这样做被认为对未成年人有利。这包括向法院提交申请,通知权力授予人、受托人等特定相关方,并考虑一个谨慎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做出同样的选择。监护人没有义务提交此申请,也不会因为没有提交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