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权授予人不得通过设立该委任权的文书中的任何措辞,废止或变更第682、683和684条赋予委任权持有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委任权债权人权利
Section § 680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授予另一个人管理或分配财产的权力(称为“委任权”),他们不能改变或取消债权人向持有该权力的人追讨债务的权利。无论权力授予人在授予该权力的文件中可能说什么,这些债权人的权利都受到保护。
委任权 委任权授予人 委任权持有人的权利
Section § 681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特别指定权所涵盖的财产,解释了债权人何时可以或不可以主张这些财产。通常,这类财产受到保护,免受权力持有人的债权人追索,也免于在该人去世时用于支付遗产管理费用。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权力持有人滥用财产,以违反《统一可撤销交易法案》的方式转让财产,或者如果特别指定权未行使时,财产自动归属于该人或其遗产,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追索这些财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81(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特别指定权所涵盖的财产不受权力持有人的债权人或权力持有人遗产的债权人主张,也不受权力持有人遗产管理费用的影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81(b) 受特别指定权约束的财产,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应受权力持有人的债权人或权力持有人遗产的债权人主张,或受权力持有人遗产管理费用的影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81(b)(1) 权力持有人拥有该财产,并在保留特别指定权的情况下,违反《统一可撤销交易法案》(《民法典》第四编第二部第二章(第3439条起)第一章)转让该财产的。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81(b)(2) 如果在未行使权力时最初的默认赠与是给予权力持有人或权力持有人的遗产。
特别指定权 债权人债权 遗产管理费用
Section § 682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对特定财产拥有控制权的人(称为“权力持有人”)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务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拥有一种特殊的权力,可以决定谁将获得某些财产(称为“一般指定权”),那么这笔财产可以像他们完全拥有一样,用于偿还他们的债权人。
当权力持有人去世,且其遗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和管理费用时,这笔财产同样可以用于支付这些费用。无论权力持有人是否实际行使了其决定财产归属的权力,这一点都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82(a) 在权力持有人拥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人的债权时,受可即时行使的一般指定权约束的财产,在与该财产由权力持有人所有时受制于债权的相同程度上,受制于该等债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82(b) 权力持有人死亡时,在其遗产不足以清偿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和遗产管理费用时,受一般遗嘱指定权约束的财产,或在权力持有人死亡时可即时行使的一般指定权约束的财产,在与该财产由权力持有人所有时受制于债权和费用的相同程度上,受制于该等债权和费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82(c) 本条适用,无论指定权是否已行使。
权力持有人 一般指定权 债权人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