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涉及财产转让或所有权纠纷的案件中,哪些人可以请求法院的帮助。它适用于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受托人以及其他对不动产或动产拥有权益,且存在所有权争议或索赔的人。这可能包括某人签订了转让财产的合同但在去世前未能履行,或者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持有的财产被他人主张所有权的情况。申请书必须包含支持索赔的事实。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 以下人员可以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根据本部分作出命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1) 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任何索赔人,在以下情况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1)(A) 当受财产管理之人受书面合同约束以转让不动产或转移动产,该合同由受财产管理之人在有行为能力时签订,或由受财产管理之人的权益继承人签订,且该合同可以强制履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1)(B) 当未成年人继承了受书面合同约束以转让不动产或转移动产之人的权益,且该合同可以强制履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1)(C) 当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未成年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占有或持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且该财产或其中某些权益被主张属于他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1)(D) 当未成年人或受财产管理之人对不动产或动产拥有索赔权,其所有权或占有权由他人持有。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2) 个人代表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2)(A) 当死者生前受书面合同约束以转让不动产或转移动产,且在进行转让或转移前死亡,并且死者若在世,本可被强制进行该转让或转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2)(B) 当死者生前通过书面合同约束其本人或其个人代表,在其死亡时或死亡后转让不动产或转移动产,且该合同可以强制履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2)(C)当死者死亡时占有或持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且该财产或其中某些权益被主张属于他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2)(D) 当死者死亡时对不动产或动产拥有索赔权,其所有权或占有权由他人持有。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3) 受托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3)(A) 当受托人占有或持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且该财产或其中某些权益被主张属于他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3)(B) 当受托人对不动产或动产拥有索赔权,其所有权或占有权由他人持有。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a)(3)(C) 当信托财产被主张受制于信托设立人的债权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50(b) 申请书应阐明索赔所依据的事实。

Section § 85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就涉及个人代表、财产管理、监护或信托的财产提交申请,他们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相关人员听证会。这包括可能对财产有权益的人,例如继承人或受托人。通知必须包含财产的详细信息,并说明申请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如果它寻求特定的法律行动。此外,法院不能缩短这个30天的通知期限。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51(a) 听证会日期前至少30天,申请人应促使听证会通知和申请书副本,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5编第4章(自第413.10条起)规定的方式,送达给以下所有适用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51(a)(1) 酌情送达给个人代表、财产管理人、监护人或受托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51(a)(2) 对该财产主张权益、拥有所有权或占有该财产的每个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51(b) 除根据 (a) 款获得通知的人员外,听证会通知连同申请书副本,如果事项涉及遗产,则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送达;如果事项涉及财产管理或监护,则按照第1460条的规定送达;或者如果事项涉及信托,则按照第17203条的规定送达给以下所有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51(b)(1) 如果事项涉及遗产,则送达给第1220条中列出的每个人以及任何可能因申请而影响其财产权益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51(b)(2) 如果事项涉及财产管理或监护,则送达给第1460条中列出的每个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51(b)(3) 如果事项涉及信托,则送达给第17203条中列出的每个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51(c) 听证会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51(c)(1) 对标的财产的描述,足以向任何可能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当事人提供充分通知。对于不动产,通知应说明街道地址,如果没有,则说明财产的位置和估税员地块编号。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51(c)(2) 如果申请根据第859条寻求救济,则对所寻求救济的描述,足以向被请求给予该救济的当事人提供充分通知。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51(c)(3) 一份声明,告知任何对该财产感兴趣的人可以对申请提出答复。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51(d) 法院不得缩短本条规定的听证会通知送达时间。

Section § 85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第850条启动一项法律程序,你可以从任何收到听证通知的人那里开始收集证据(即证据开示),遵循与民事案件规则相同的时间表。但是,这些时间表从申请书和听证通知送达时开始计算。这条规则不改变案件中另一方何时可以开始他们自己的证据收集。

根据第850条程序中的申请人,可以对根据第851条(a)款收到听证通知的任何人启动证据开示,其时间期限应与《民事证据开示法》(《民事诉讼法典》第4部分(自第2016.010条开始)第4篇)中规定的时间期限相同,但该时间期限应自申请书和听证通知送达时开始计算。本条规定不应改变在此类程序中被申请人何时可以启动证据开示。

Section § 852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法庭案件,你可以请求法院给你更多时间来答复一份申请,或者为听证会做准备。法院必须为你这些目的批准一个合理的延期。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延长时间以提交对调查程序申请书的答复,或为听证会进行其他准备,并且法院应当为任何这些目的准予合理时间的延期。

Section § 85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声称拥有或对请愿中涉及的财产有权益,并且该请愿提交到了错误的法院,他们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或期间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不能批准该请愿。

对该请愿所涉财产拥有或主张所有权或权益的人,如果该请愿提交的法院并非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理寻求相同救济的民事诉讼的适当法院,则可以在听证会之时或之前,对该请愿的听证提出异议,并且,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不得批准该请愿。

Section § 8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一项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民事诉讼),其涉及的问题与本章中提交的申请相同,并且法院在提交该申请之前就已经开始处理该案件,那么任何相关方都可以请求法院暂停(或“中止”)该申请,直到该法院案件结束。但是,如果法院认为该民事案件仅仅是为了拖延而提起的,那么这条规则就不适用。

如果一项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中,且其标的与根据本章本部分提交的申请相关,并且在该民事诉讼待决的法院已在提交该申请之前获得管辖权,则应民事诉讼任何一方的请求,法院应中止该申请,直至该民事诉讼结束。如果法院认定该民事诉讼是为了拖延目的而提起的,则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根据本节参与法律案件,只要相关的民事索赔与您的申请中的主要问题在事实上相关联,您就可以一并提出。这意味着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您可以一次性解决所有这些问题。

根据本部分提起的诉讼,可以包括通常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索赔、诉讼因由或事项,但仅限于这些事项在事实上与根据本部分提交的申请的主题事项相关。

Section § 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裁定某人的财产应依法转让或以不同方式处理,它将向负责该财产的人(例如遗产执行人)发出命令,以实现该转让或提供必要的协助。

Section § 856.5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认为某个案件应该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来处理,那么它就不能批准根据本章提出的申请。

Section § 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正式命令可作为初步证据,证明程序是正确的,并且个人代表、受托人或其他指定人员有权转让财产。一旦发出此类命令,有权获得财产的人有权根据该命令的条款占有并持有该财产,如同财产已根据这些条款移交一样。

Section § 85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法院案件是代表受财产管理的人(比如无法照顾自己的人)或未成年人进行的,并且该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那么处理其遗产的人可以继续该案件。案件不会仅仅因为当事人死亡而自动终止。

如果财产管理人代表被监护人,或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根据本部分提起了诉讼程序,且被监护人或未成年人在该程序待决期间死亡,则被监护人或未成年人遗产的个人代表或其他利益继承人可以继续处理该事项,且现有程序不应因被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死亡而被驳回。

Section § 85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恶意不法占有、隐藏或处置属于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受监护人)的财产,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该财产价值两倍的赔偿责任。这包括涉及不当影响或经济虐待的情况。法院还可能酌情要求他们支付律师费。这些处罚是受影响者可采取的任何其他法律途径的补充。

如果法院认定某人恶意不法占有、隐藏或处置属于受监护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受扶养成年人、信托或死者遗产的财产,或恶意利用不当影响或通过实施《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5610.30) 条所定义的针对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的经济虐待而占有、隐藏或处置该财产,则该人应对通过本部分项下的诉讼追回的财产价值的两倍承担责任。此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包括《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5657.5) 条,该人可由法院酌情决定,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应是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根据本部分有权提起诉讼的人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