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某人在需要法律裁定一人是否比另一人存活的情况下提交请愿书,适用于几种特定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包括解决遗产继承、遗嘱分配或从特定系统(如教育或政府相关计划)领取遗属福利的问题。该法律用于澄清各种财务和法律目的的存活状态。

根据本章可提交请愿书,以实现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0(a) 为本法典第 103, 220, 222, 223, 224, 6211, 6242, 6243, 6403, 21109, 21110 条或其他规定之目的,确定一人是否比另一人存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0(b) 为第 673 条之目的,确定被指定人的后代是否比受赠人存活。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0(c) 为《教育法典》第 24611 条之目的,确定某人是否存活以便领取该系统下应支付的福利。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30(d) 为《政府法典》第 21509 条之目的,确定某人是否存活以便领取该系统下应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2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谁可以就人们的死亡顺序提交申请,因为这可能会影响遗产事务。申请可以由死亡顺序存在疑问的已故人士的遗产管理人提交,也可以由任何对该人士遗产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士提交。

根据本章,下列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申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1(a) 任何根据第230条所指的适用条款,其死亡顺序存在争议的人的遗产管理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1(b) 任何对该等人的遗产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士。

Section § 232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关于某人遗产(他们去世后的资产和债务)的法律案件,你需要将你的法律请求提交到你被赋予角色(比如遗嘱执行人)的同一个法院案件中,或者提交到你认为自己拥有权益的案件中。一旦某个特定法院开始处理该案件,该法院将是唯一负责处理与该遗产相关所有事宜的机构。

Section § 2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就某些人的死亡顺序申请举行听证会时,必须通知特定人员参加听证会。这些人员包括死亡顺序存在疑问的已故人员的任何遗产管理人、已知受遗赠人和已知继承人。此外,任何请求特别通知或已在法庭诉讼中出庭的人员也必须被告知听证会。

关于该申请的听证通知应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送达给以下所有人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3(a) 死亡顺序存在争议的每个人的遗产管理人(如果该人有遗产管理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3(b)  死亡顺序存在争议的每个人的每位已知受遗赠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33(c)  死亡顺序存在争议的每个人的每位已知继承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33(d) 在提交申请的诉讼程序中,已按照第1250条规定请求特别通知的所有人员(或其律师,如果他们已通过律师出庭),或在该诉讼程序中已亲自或通过律师发出出庭通知的所有人员。

Section § 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需要确定已故人员的死亡顺序时,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法院无法通过明确证据确定谁先死亡,它将发布一份声明,说明情况不确定。如果法院有明确证据表明谁先死亡,它将发布一份详细说明死亡顺序的声明。这份最终声明对已故人员的代表以及通过他们主张权利的任何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法院认定所指明的人员已死亡,且未能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一人先于另一人死亡,法院应为此作出命令。如果法院认定所指明的人员已死亡,且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一人先于另一人死亡,法院应作出命令,载明这些人员的死亡顺序。该命令一旦生效,即是对其中所载事实的具有约束力的认定,并对命令中指明的已故人员的个人代表以及通过、经由或依据任何已故人员主张权利的所有人具有决定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