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诉讼程序应在对遗产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若无此类法院,则可在任何对遗产管辖权适当的法院进行。
总则程序规定
Section § 36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与信托、遗产、监护或财产保管相关的法律听证会的通知要求。它规定,听证会前至少15天必须将通知送达给某些关键个人。对于信托,这包括已知的受益人。对于已故者的遗产,这涉及其权益可能受影响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监护或财产保管案件中,通知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向其他利害关系方发出通知。
本部分项下听证会的通知应根据第1215条的规定,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送达给每位受托人和顾问,以及以下人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66(a) 对于信托,送达给每位已知受益人,但须遵守第9编第3部分第2章(自第15800条起)的规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66(b) 对于死者遗产,根据第1220条的规定,送达给以下两者: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66(b)(1) 每位已知继承人,其在遗产中的权益会受到诉讼程序的影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66(b)(2) 每位已知受遗赠人,其在遗产中的权益会受到诉讼程序的影响。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66(c) 对于监护或财产保管遗产,根据第1460条的规定。
(d)CA 遗嘱认证 Code § 366(d) 在其他情况下,送达给法院要求接收通知的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
听证会通知要求 信托受益人 死者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