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33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人、政府官员、执法机构、死者去世的医院或机构,或死者的雇主,可以在死者去世后无需等待40天,将其占有的死者有形个人财产,包括死者住所的钥匙,交付给死者的在世配偶、亲属,或在死者去世时以该身份行事的遗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30(b) 如果某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对财产占有权存在争议,则不得根据本条交付财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30(c) 根据本条交付财产的人,应当要求提供合理的财产接收人身份和地位证明,并可以依据第13104条(d)款所述的任何文件作为身份证明。
(d)CA 遗嘱认证 Code § 330(d) 根据本条交付财产的人,应自财产交付之日起三年内,保留所交付财产以及财产交付对象的身份和地位记录。
(e)CA 遗嘱认证 Code § 330(e) 根据本条交付财产不决定财产所有权,也不赋予接收人比其原本享有的更大的财产权利,并且不排除后续的死者遗产管理程序。如果死者遗产管理程序启动,财产持有人应在个人代表要求下将其交付给个人代表。
(f)CA 遗嘱认证 Code § 330(f) 根据本条交付财产的人,对由财产接收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