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有关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的法律部分的名称。它将该法案确定为《修订统一受托人数字资产访问法案》。

本部分应被称为《修订统一受托人数字资产访问法案》,并可引用该名称。

Section § 87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数字资产及其在个人去世后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账户”指的是电子邮件或社交媒体等数字资产的在线安排。“保管人”是指管理这些数字资产的实体,“指定接收人”则是被选来监督这些资产的人。它阐明了“数字资产”的构成,例如在线文件或记录,但排除了基础的实物资产,除非这些实物资产本身就是数字记录。“受托人”涉及遗嘱执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管理他人资产的角色。“在线工具”是一种服务,允许用户指定其数字资产在去世后应如何处理,这与服务条款协议是分开的。其他术语定义了“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等角色及其法律责任。

本部分所用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a) “账户”是指根据服务条款协议达成的安排,其中保管人承载、维护、处理、接收或存储用户的数字资产,或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b) “承载”是指从事电子通信的传输。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c) “电子通信目录”是指识别与用户进行过电子通信的每个人、通信的时间和日期以及该人的电子地址的信息。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d) “电子通信内容”是指有关通信实质或含义的信息,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d)(1) 已由用户发送或接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d)(2) 由向公众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保管人进行电子存储,或由向公众提供远程计算服务的保管人承载或维护。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d)(3) 不易为公众获取。
(e)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e)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e)(1) “法院”是指根据本法典启动的、负责管理已故用户遗产的司法程序的主审高等法院;如无此类法院,则指根据本法典在用户住所地县行使管辖权的高等法院。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e)(2) 本节所定义的法院,对根据本部分提起的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f)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f) “保管人”是指承载、维护、处理、接收或存储用户数字资产的人。
(g)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g) “指定接收人”是指用户通过在线工具选择的、用于管理用户数字资产的人。
(h)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h)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h)(1) “数字资产”是指个人拥有权利或权益的电子记录。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h)(2) “数字资产”一词不包括基础资产或负债,除非该资产或负债本身是电子记录。
(i)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i) “电子的”是指与具有电气、数字、磁性、无线、光学、电磁或类似功能的科技相关的。
(j)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j) “电子通信”具有《美国法典》第18篇第2510(12)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k)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k) “电子通信服务”是指向用户提供发送或接收电子通信能力的保管人。
(l)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l) “受托人”是指原始的、附加的或继任的个人代表、财产管理人、代理人或受托管理人。
(m)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m) “信息”是指数据、文本、图像、视频、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或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项目。
(n)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n) “在线工具”是指由保管人提供的电子服务,该服务允许用户通过与保管人与用户之间的服务条款协议不同的协议,提供向第三方披露或不披露数字资产的指示。
(o)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o) “人”是指个人、遗产、商业或非营利实体、公共公司、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部门或工具,或其他法律实体。
(p)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p) “个人代表”是指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特别遗产管理人,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履行实质上相同职能的人。
(q)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q) “授权委托书”是指授予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权限的记录。
(r)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r) “记录”是指刻写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并可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s)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s) “远程计算服务”是指保管人通过《美国法典》第18篇第2510(14)节所定义的电子通信系统,向用户提供计算机处理服务或数字资产存储服务。
(t)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t) “服务条款协议”是指控制用户与保管人之间关系的协议。
(u)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u)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u)(1) “受托管理人”是指根据协议或声明对财产拥有法定所有权,并为他人创设受益权益的受托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u)(2) “受托管理人”一词包括继任受托管理人。
(v)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v) “用户”是指在保管人处拥有账户的人。
(w)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w) “遗嘱”包括遗嘱附录、仅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文书,或撤销或修订遗嘱文书的文书。
(x)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x) “代理人”是指根据持久或非持久授权委托书被授予财务事务权限的受权人。
(y)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y)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y)(1) “财产管理人”是指由法院指定管理在世个人遗产的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y)(2) “财产管理人”一词包括有限财产管理人。
(z)CA 遗嘱认证 Code § 871(z) “被管理财产人”是指已为其指定财产管理人的个人。

Section § 8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关于资产管理和责任的某些规定何时以及适用于哪些人。它包括遗嘱项下的受托人、已故者的个人代表、信托受托人、数字资产保管人、财产管理人以及根据授权委托书行事的人员,无论这些角色是在特定日期之前、当日还是之后设立的。重要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去世时居住在本州,这些规定适用于涉及数字资产的情况。但是,它不适用于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时使用的数字资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2(a)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72(a)(1) 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订立的遗嘱项下的受托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2(a)(2) 代表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去世的已故者行事的个人代表。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72(a)(3) 根据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设立的信托行事的受托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872(a)(4) 用户的数字资产保管人,如果该用户居住在本州或在用户去世时居住在本州。
(5)CA 遗嘱认证 Code § 872(a)(5) 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指定的财产管理人。
(6)CA 遗嘱认证 Code § 872(a)(6) 根据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订立的授权委托书行事的受托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2(b) 本部分不适用于雇员在雇主日常业务过程中使用的雇主的数字资产。

Section § 8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用户通过在线工具或遗嘱、信托等文件来决定谁可以访问他们的数字资产,例如电子邮件和文件。如果您使用在线工具设置了偏好,这些选择将优先于您遗嘱或其他法律文件中的任何指示。

如果没有可用的在线工具,您可以通过遗嘱、信托或类似文件来明确您的意愿。无论您通过在线工具还是其他文件做出选择,它都可以凌驾于与数字服务提供商签订的任何服务条款协议之上。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3(a) 用户可以使用在线工具指示保管人向指定接收人披露或不披露用户的部分或全部数字资产,包括电子通信内容。如果在线工具允许用户随时修改或删除指示,则使用在线工具作出的披露指示优先于用户在遗嘱、信托、授权书或其他记录中作出的相反指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3(b) 如果用户未根据 (a) 款使用在线工具作出指示,或如果保管人未提供在线工具,用户可以在遗嘱、信托、授权书或其他记录中允许或禁止向受托人披露用户的部分或全部数字资产,包括用户发送或接收的电子通信内容。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73(c) 用户根据 (a) 款或 (b) 款作出的指示优先于服务条款协议中的相反规定。

Section § 8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用户根据服务条款协议访问和使用其数字资产的权利不受本法律的改变。它明确指出,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不会获得超出用户本身所拥有的任何额外权利。此外,除非用户已根据相关法律留下明确指示,否则用户、联邦法律或服务协议可以更改或阻止受托人或接收人访问数字资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4(a) 本部分不改变或损害托管人或用户根据服务条款协议访问和使用用户数字资产的权利。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4(b) 本部分不赋予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任何新的或扩大的权利,除非是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为其、或为其遗产或信托行事或代表的用户所持有的权利。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74(c) 当用户未提供第873节中认可的任何指示时,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对数字资产的访问权限可以由用户、联邦法律或服务条款协议修改或取消。

Section § 87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持有您在线账户的公司(托管人)在您授权的情况下,如何与他人分享您的数字资产。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决定,提供完全访问权限、部分访问权限,或者仅仅是某些资产的副本。托管人可以为此收取合理的费用,并且他们无需提供已删除项目的访问权限。如果分离特定资产过于困难,他们可能不会遵从,除非法院下令,法院也可以决定应分享多少信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5(a) 根据本部分披露用户数字资产时,托管人可自行决定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75(a)(1) 授予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对用户账户的完全访问权限。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5(a)(2) 授予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对用户账户的部分访问权限,足以履行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所承担的任务。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75(a)(3) 向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提供任何数字资产的记录副本,该数字资产在托管人收到披露请求之日,如果用户健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可访问该账户,则用户本可访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5(b) 托管人可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用于根据本部分披露数字资产的成本。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75(c) 托管人无需根据本部分披露用户已删除的数字资产。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75(d) 如果用户指示或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请求托管人根据本部分披露用户部分而非全部数字资产,则如果资产的分离会给托管人造成不当负担,托管人无需披露这些资产。如果托管人认为该指示或请求造成不当负担,托管人、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可向法院申请命令,以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75(d)(1) 披露用户数字资产中按日期限定的子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5(d)(2) 向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披露用户的所有数字资产。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75(d)(3) 不披露用户的任何数字资产。
(4)CA 遗嘱认证 Code § 875(d)(4) 向法院披露用户的所有数字资产以供秘密审查。

Section § 8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可以分享已故人士的电子通信内容。如果逝者生前同意,或者法院下达了命令,保管这些通信的公司必须将内容提供给逝者的遗产代表。但是,遗产代表必须提供某些文件,例如披露请求、逝者的死亡证明、代表的任命书,以及可能包括逝者的遗嘱或法院命令。此外,可能还需要账户识别信息或证明账户与逝者相关的证据。

如果已故用户同意或法院指示披露该用户的电子通信内容,则保管人应向该用户的遗产个人代表披露该用户发送或接收的电子通信内容,前提是该个人代表向保管人提供以下所有文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6(a) 以实体或电子形式提交的书面披露请求。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6(b) 用户的死亡证明核证副本。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76(c) 代表的任命书核证副本、根据第13101条规定的小额遗产宣誓书,或法院命令。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76(d) 除非用户使用在线工具提供了指示,否则应提供用户的遗嘱、信托、授权书或其他证明用户同意披露电子通信内容的记录副本。
(e)CA 遗嘱认证 Code § 876(e) 如果保管人要求,以下任何一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76(e)(1) 由保管人分配的用于识别用户账户的号码、用户名、地址或其他唯一订阅者或账户标识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6(e)(2) 将账户与用户关联的证据。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76(e)(3) 法院裁定以下任何一项的命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6(e)(3)(A) 用户在保管人处拥有一个特定账户,可通过第 (1) 段中指定的信息进行识别。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6(e)(3)(B) 披露用户电子通信内容不会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部分第121章(自第2701条起)和第47篇第222条,或其他适用法律。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76(e)(3)(C) 除非用户使用在线工具提供了指示,否则用户已同意披露电子通信内容。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76(e)(3)(D) 披露用户的电子通信内容对于遗产管理是合理必要的。

Section § 87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去世,并且没有明确禁止他人访问其数字资产,那么管理其遗产的人(个人代表)可以获取一份已故用户的电子通信目录和数字资产清单(实际通信内容除外),除非法院另有指示。为此,个人代表需要向数字账户服务提供商(托管人)提供几份文件:一份披露请求、一份经认证的死亡证明副本、一份经认证的代表任命书副本,以及可能需要的更多详细信息,例如账户标识符或将账户与用户关联的证据。如果需要,可能还需要一份宣誓书或法院命令,以证明访问这些资产对于遗产管理是必要的。

除非用户禁止披露数字资产或法院另有指示,否则托管人应向已故用户的遗产的个人代表披露用户发送或接收的电子通信目录以及用户的数字资产(电子通信内容除外),如果个人代表向托管人提供以下所有文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7(a) 一份实体或电子形式的书面披露请求。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7(b) 用户死亡证明的经认证副本。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77(c) 代表任命书的经认证副本、根据第13101条规定的小额遗产宣誓书,或法院命令。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77(d) 如果托管人要求,以下任何一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77(d)(1) 托管人分配的用于识别用户账户的号码、用户名、地址或其他唯一订阅者或账户标识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7(d)(2) 将账户与用户关联的证据。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77(d)(3) 一份宣誓书,声明披露用户的数字资产对于遗产管理是合理必要的。
(4)CA 遗嘱认证 Code § 877(d)(4) 一份法院命令,认定以下任一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7(d)(4)(A) 用户在托管人处拥有一个特定账户,可通过 (1) 段中指定的信息识别。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7(d)(4)(B) 披露用户的数字资产对于遗产管理是合理必要的。

Section § 8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希望访问与信托账户相关的电子通信,除非有法院命令或特定指示,否则他们需要向账户托管人提供某些文件。

受托人必须提交书面请求、信托设立人的死亡证明、证明信托设立人允许此项披露的文件,以及一份宣誓声明,证明信托有效且他们是该信托的受托人。

如果账户托管人提出要求,受托人可能还需要提供额外的详细信息或将信托与账户关联的证据。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用户另有指示或信托另有规定,托管人应向并非账户原始用户的受托人披露原始用户或继任用户发送或接收的电子通信内容,且该内容由托管人在信托账户中承载、维护、处理、接收或存储,但前提是受托人向托管人提供以下所有文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8(a) 以实物或电子形式提交的书面披露请求。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8(b) 委托人死亡证明的经认证副本。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78(c) 信托文书的经认证副本,或根据第18100.5条出具的信托证明,证明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披露电子通信内容。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78(d) 受托人根据伪证罪处罚规定作出的证明,证明信托存在且受托人是该信托的现任受托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878(e) 如果托管人要求,以下任何一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78(e)(1) 托管人分配的用于识别信托账户的号码、用户名、地址或其他唯一订阅者或账户标识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8(e)(2) 将账户与信托关联的证据。

Section § 879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是账户的原始用户,而是需要访问与信托相关的他人在线记录的受托人,那么流程如下。在设立信托的人去世后,如果信托拥有这些资产,持有账户的公司必须披露电子通信和数字资产的关键详情,但不能披露消息本身的具体内容。这需要一份书面请求、信托设立人的死亡证明、信托文件的副本,以及一份宣誓声明,证明您是现任受托人。

您可能还需要提供公司要求的额外信息,例如账户号码或证明账户与信托关联的证据。除非法院、账户用户或信托本身另有规定,否则此流程才能更改。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用户另有指示或信托另有规定,托管人应向非账户原始用户的受托人披露原始用户或继承用户发送或接收并由托管人在信托账户中存储、承载或维护的电子通信目录,以及信托拥有权利或权益的任何数字资产(电子通信内容除外),前提是信托的委托人已故且受托人向托管人提供以下所有文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a) 以实体或电子形式提交的书面披露请求。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b) 委托人的死亡证明核证副本。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c) 信托文书的核证副本或根据第18100.5条出具的信托证明。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d) 受托人作出的、在伪证罪处罚下的证明,证明信托存在且受托人是该信托的现任受托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e) 如果托管人要求,以下任何一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e)(1) 托管人分配的用于识别信托账户的号码、用户名、地址或其他唯一订阅者或账户标识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e)(2) 将账户与信托关联的证据。

Section § 879.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允许代理人管理其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信息,那么存储这些信息的公司(托管人)必须将这些信息分享给代理人。但是,代理人必须提供书面请求、授权委托书文件、一份宣誓声明该文件仍然有效,并且可能还需要提供识别账户的信息,例如用户名或证明该账户属于其所代表的人的证据。

Section § 87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代理人(代表他人,即委托人)如何访问数字资产和委托人的电子通信记录。除非有法院命令或委托人的具体指示,托管人必须在代理人提供某些文件时提供这些信息:一份书面请求、一份证明其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一份确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宣誓声明。此外,如果托管人要求,代理人可能需要提供账户标识符或将账户与委托人关联的证据。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委托人另有指示或授权委托书另有规定,托管人应向对数字资产拥有特定权限或拥有代表委托人行事的一般权限的代理人披露委托人发送或接收的电子通信目录以及委托人的数字资产(电子通信内容除外),如果代理人向托管人提供以下所有文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2(a) 以实体或电子形式提交的书面披露请求。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2(b) 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该授权委托书赋予代理人对数字资产的特定权限或代表委托人行事的一般权限。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2(c) 代理人作出的、在伪证罪处罚下的证明,证明该授权委托书有效。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2(d) 如果托管人要求,以下任一文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2(d)(1) 托管人分配的用于识别委托人账户的号码、用户名、地址或其他唯一的用户或账户标识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2(d)(2) 将账户与委托人关联的证据。

Section § 87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听证会后,授权财产管理人访问被管理财产人的数字资产。财产管理人可以获取电子通信记录和其他数字资产,但不能获取通信内容,前提是他们向持有这些资产的公司提供书面请求、法院命令和身份识别详情。本法规的某些部分也受法律中其他特定条款的约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3(a) 经通知的听证会后,法院可以准予财产管理人访问被管理财产人的数字资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3(b)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或用户另有指示,托管人应当向财产管理人披露被管理财产人发送或接收的电子通信目录以及被管理财产人拥有权利或权益的数字资产(电子通信内容除外),前提是财产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以下所有文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3(b)(1) 以实体或电子形式提交的书面披露请求。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3(b)(2) 授予财产管理人对被管理财产人数字资产权限的法院命令的经认证副本。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3(b)(3) 如果托管人要求,以下任一文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3(b)(3)(A) 托管人分配的用于识别被管理财产人账户的号码、用户名、地址或其他唯一的用户或账户标识符。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3(b)(3)(B) 将该账户与被管理财产人关联的证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79.3(c) 本部分的规定受第2351条和第2351.5条的约束。

Section § 8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受托人(即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在管理数字资产(如在线账户)时,也必须履行同样的谨慎、忠实和保密义务。

受托人在管理这些数字资产时,必须遵守服务条款协议以及著作权法等其他适用法律。他们不得冒充用户。受托人可以访问不受服务条款协议约束的数字资产,但无权获取密码。

在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事时,根据计算机访问法律,他们被视为授权用户。数字资产的保管人可能会向受托人提供信息,特别是当这些信息是关闭账户所必需时。如果需要终止账户,受托人必须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命令等证明文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a) 法律对负责管理有形财产的受托人施加的法律义务,适用于数字资产的管理,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a)(1) 谨慎义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a)(2) 忠实义务。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a)(3) 保密义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b) 以下所有各项均适用于受托人或指定接收者对用户数字资产的权限: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b)(1) 除第873条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或指定接收者的权限受适用的服务条款协议的约束。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b)(2) 受托人或指定接收者的权限受其他适用法律的约束,包括著作权法。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b)(3) 受托人的权限受其职责范围的限制。
(4)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b)(4) 受托人或指定接收者的权限不得用于冒充用户。
(c)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c)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c)(1) 对逝者或委托人财产拥有权限的受托人,有权访问逝者或委托人拥有权利或利益的任何数字资产,但该数字资产不受保管人持有或不受服务条款协议约束。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c)(2) 本款不要求保管人分享密码或解密受保护的设备。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d)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的受托人,为适用计算机欺诈和未经授权计算机访问法律的目的,是逝者、被监护人、委托人或财产设立人的财产的授权用户。
(e)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e) 以下规定适用于对逝者、被监护人、委托人或财产设立人的有形个人财产拥有权限的受托人: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e)(1)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e)(1)(A) 受托人有权访问该财产及其存储的任何数字资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e)(1)(A)(B) 本款不要求保管人分享密码或解密受保护的设备。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e)(2) 为任何适用计算机欺诈和未经授权计算机访问法律的目的,受托人是授权用户。
(f)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f) 如果终止用于访问授权给用户的数字资产的账户需要账户信息,保管人可以向用户受托人披露账户信息。
(g)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g) 用户受托人,或根据第13101条就已故用户行事的宣誓人,可以请求保管人终止用户的账户。终止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无论是实体形式还是电子形式)提出,并附带以下所有文件: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g)(1)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g)(1)(A) 如果用户已故,用户的死亡证明核证副本。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g)(1)(A)(B) 如果用户是被监护人,授权监护人请求终止用户账户的法院命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g)(2) 代表的任命书核证副本、根据第13101条提交的小额遗产宣誓书、法院命令、授权书、信托文书核证副本,或根据第18100.5条出具的信托证明,以授予受托人对该账户的权限。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g)(3) 如果保管人要求,以下任何一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g)(3)(A) 保管人分配的用于识别用户账户的号码、用户名、地址或其他唯一订阅者或账户标识符。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g)(3)(B) 将账户与用户关联的证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80(g)(3)(C) 法院认定用户在保管人处拥有一个特定账户,该账户可通过子段 (A) 中指定的信息识别。

Section § 8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请求访问某人的数字资产或关闭账户时,保管人(例如数字服务提供商)必须在收到必要信息后的6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保管人不遵守,受托人可以请求法院下令强制执行,同时确保不违反联邦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2条)。保管人可以告知用户对其数字信息提出的请求,并且如果用户死亡后存在合法访问,保管人可以拒绝这些请求。

法律允许保管人要求法院命令,以确保账户与死者或其他合法权利人相关,并且有足够的同意进行披露。保管人及其员工如果善意行事,则免于承担责任,除非他们存在重大过失或严重不当行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81(a) 在收到根据第876条至第879.3条(含)要求的信息后,不迟于60天,保管人应遵守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根据本部分提出的披露数字资产或终止账户的请求。如果保管人未能遵守请求,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指示其遵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81(b) 根据(a)款发出的指示遵守的命令应包含一项认定,即遵守不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2条。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81(c) 保管人可以通知用户,已根据本部分提出了披露数字资产或终止账户的请求。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81(d) 如果保管人知道在用户死亡日期之后对账户有任何合法访问,保管人可以拒绝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根据本部分提出的披露数字资产或终止账户的请求。
(e)CA 遗嘱认证 Code § 881(e) 本部分不限制保管人获取,或要求根据本部分请求披露或终止账户的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获取一项包含以下所有认定的法院命令的能力: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81(e)(1) 该账户属于死者、委托人、受监护人或受托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81(e)(2) 死者、委托人、受监护人或设保人有足够的同意以支持所请求的披露。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81(e)(3) 当时生效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所要求的具体事实认定,包括但不限于认定披露不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2条。
(f)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81(f)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81(f)(1) 保管人及其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对于善意且符合本部分的作为或不作为,免于承担责任。
(2)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81(f)(2)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881(f)(2)(1)款中规定的保护不适用于保管人或其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或肆意不当行为的情况。

Section § 882

Explanation

本法律部分修改或限制了关于电子签名的联邦法律(即《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案》)的某些内容。但是,它不改变该联邦法律的某些特定条款,例如第101(c)条,也不允许以电子方式送达该法案另一条款(即第103(b)条)中提到的特定类型的通知。

本部分修改、限制或取代联邦《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案》(15 U.S.C. Sec. 7001 et seq.),但不修改、限制或取代该法案的第101(c)条(15 U.S.C. Sec. 7001(c)),也不授权以电子方式送达该法案第103(b)条(15 U.S.C. Sec. 7003(b))所述的任何通知。

Section § 88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管理已故人士账户的受托人,您只能在与该人士生前相同的规则和条件下访问账户信息。这包括遵守所有许可、服务条款和著作权法。

将已故用户或委托人的账户内容披露给该已故用户或委托人的受托人,须遵守适用于该已故用户或委托人的相同许可、限制、服务条款以及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法律义务。

Section § 8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情况,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可以使用。这是因为法律的每个部分都是独立的,这被称为“可分割性”。

如果本部分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影响本部分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并且,为此目的,本部分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