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修订统一受托人数字资产访问法案
Section § 870
本节规定了有关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的法律部分的名称。它将该法案确定为《修订统一受托人数字资产访问法案》。
Section § 871
本节定义了与数字资产及其在个人去世后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账户”指的是电子邮件或社交媒体等数字资产的在线安排。“保管人”是指管理这些数字资产的实体,“指定接收人”则是被选来监督这些资产的人。它阐明了“数字资产”的构成,例如在线文件或记录,但排除了基础的实物资产,除非这些实物资产本身就是数字记录。“受托人”涉及遗嘱执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管理他人资产的角色。“在线工具”是一种服务,允许用户指定其数字资产在去世后应如何处理,这与服务条款协议是分开的。其他术语定义了“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等角色及其法律责任。
Section § 872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关于资产管理和责任的某些规定何时以及适用于哪些人。它包括遗嘱项下的受托人、已故者的个人代表、信托受托人、数字资产保管人、财产管理人以及根据授权委托书行事的人员,无论这些角色是在特定日期之前、当日还是之后设立的。重要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去世时居住在本州,这些规定适用于涉及数字资产的情况。但是,它不适用于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时使用的数字资产。
Section § 873
这项法律允许用户通过在线工具或遗嘱、信托等文件来决定谁可以访问他们的数字资产,例如电子邮件和文件。如果您使用在线工具设置了偏好,这些选择将优先于您遗嘱或其他法律文件中的任何指示。
如果没有可用的在线工具,您可以通过遗嘱、信托或类似文件来明确您的意愿。无论您通过在线工具还是其他文件做出选择,它都可以凌驾于与数字服务提供商签订的任何服务条款协议之上。
Section § 874
本法律条款确保,用户根据服务条款协议访问和使用其数字资产的权利不受本法律的改变。它明确指出,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不会获得超出用户本身所拥有的任何额外权利。此外,除非用户已根据相关法律留下明确指示,否则用户、联邦法律或服务协议可以更改或阻止受托人或接收人访问数字资产。
Section § 875
本节解释了持有您在线账户的公司(托管人)在您授权的情况下,如何与他人分享您的数字资产。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决定,提供完全访问权限、部分访问权限,或者仅仅是某些资产的副本。托管人可以为此收取合理的费用,并且他们无需提供已删除项目的访问权限。如果分离特定资产过于困难,他们可能不会遵从,除非法院下令,法院也可以决定应分享多少信息。
Section § 876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可以分享已故人士的电子通信内容。如果逝者生前同意,或者法院下达了命令,保管这些通信的公司必须将内容提供给逝者的遗产代表。但是,遗产代表必须提供某些文件,例如披露请求、逝者的死亡证明、代表的任命书,以及可能包括逝者的遗嘱或法院命令。此外,可能还需要账户识别信息或证明账户与逝者相关的证据。
Section § 877
如果有人去世,并且没有明确禁止他人访问其数字资产,那么管理其遗产的人(个人代表)可以获取一份已故用户的电子通信目录和数字资产清单(实际通信内容除外),除非法院另有指示。为此,个人代表需要向数字账户服务提供商(托管人)提供几份文件:一份披露请求、一份经认证的死亡证明副本、一份经认证的代表任命书副本,以及可能需要的更多详细信息,例如账户标识符或将账户与用户关联的证据。如果需要,可能还需要一份宣誓书或法院命令,以证明访问这些资产对于遗产管理是必要的。
Section § 87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希望访问与信托账户相关的电子通信,除非有法院命令或特定指示,否则他们需要向账户托管人提供某些文件。
受托人必须提交书面请求、信托设立人的死亡证明、证明信托设立人允许此项披露的文件,以及一份宣誓声明,证明信托有效且他们是该信托的受托人。
如果账户托管人提出要求,受托人可能还需要提供额外的详细信息或将信托与账户关联的证据。
Section § 879
如果您不是账户的原始用户,而是需要访问与信托相关的他人在线记录的受托人,那么流程如下。在设立信托的人去世后,如果信托拥有这些资产,持有账户的公司必须披露电子通信和数字资产的关键详情,但不能披露消息本身的具体内容。这需要一份书面请求、信托设立人的死亡证明、信托文件的副本,以及一份宣誓声明,证明您是现任受托人。
您可能还需要提供公司要求的额外信息,例如账户号码或证明账户与信托关联的证据。除非法院、账户用户或信托本身另有规定,否则此流程才能更改。
Section § 879.1
Section § 879.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代理人(代表他人,即委托人)如何访问数字资产和委托人的电子通信记录。除非有法院命令或委托人的具体指示,托管人必须在代理人提供某些文件时提供这些信息:一份书面请求、一份证明其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一份确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宣誓声明。此外,如果托管人要求,代理人可能需要提供账户标识符或将账户与委托人关联的证据。
Section § 879.3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听证会后,授权财产管理人访问被管理财产人的数字资产。财产管理人可以获取电子通信记录和其他数字资产,但不能获取通信内容,前提是他们向持有这些资产的公司提供书面请求、法院命令和身份识别详情。本法规的某些部分也受法律中其他特定条款的约束。
Section § 880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受托人(即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在管理数字资产(如在线账户)时,也必须履行同样的谨慎、忠实和保密义务。
受托人在管理这些数字资产时,必须遵守服务条款协议以及著作权法等其他适用法律。他们不得冒充用户。受托人可以访问不受服务条款协议约束的数字资产,但无权获取密码。
在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事时,根据计算机访问法律,他们被视为授权用户。数字资产的保管人可能会向受托人提供信息,特别是当这些信息是关闭账户所必需时。如果需要终止账户,受托人必须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命令等证明文件。
Section § 881
本法律规定,当受托人或指定接收人请求访问某人的数字资产或关闭账户时,保管人(例如数字服务提供商)必须在收到必要信息后的6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保管人不遵守,受托人可以请求法院下令强制执行,同时确保不违反联邦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2条)。保管人可以告知用户对其数字信息提出的请求,并且如果用户死亡后存在合法访问,保管人可以拒绝这些请求。
法律允许保管人要求法院命令,以确保账户与死者或其他合法权利人相关,并且有足够的同意进行披露。保管人及其员工如果善意行事,则免于承担责任,除非他们存在重大过失或严重不当行为。
Section § 882
本法律部分修改或限制了关于电子签名的联邦法律(即《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案》)的某些内容。但是,它不改变该联邦法律的某些特定条款,例如第101(c)条,也不允许以电子方式送达该法案另一条款(即第103(b)条)中提到的特定类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