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4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说,当选票使用电子或机电设备计数时,它们可以使用适合这些设备的材料制成。这包括它们的尺寸、质地和印刷所用的墨水类型,以确保它们与计数机正常工作。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拟通过电子或机电设备计数的选票,其尺寸、构成和质地以及所使用的墨水类型或组合,均可适合用于其预定放置的计数设备。

Section § 13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投票选票上,候选人的姓名以及他们所竞选的职务必须以至少2英寸宽的平行栏目印制。

候选人的姓名和各自的职务应以至少2英寸宽的平行栏目印在选票上。

Section § 132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使用机器清点选票时,总统候选人的姓名可以与竞选其他职位的候选人姓名一起印在选票上。

Section § 13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选票上印有代码标记或打孔,这有助于确保选票在计票时位置正确。然而,这些标记或孔不得损害选民的隐私。

选票可以包含打印的代码标记或打孔,这些标记或打孔可用于将选票置于计票设备中的正确读取位置。这些代码标记或打孔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揭示投票选民的身份。

Section § 13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选民信息指南必须包含官方选票的清晰副本,以及给选民的说明。

Section § 132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选民用来标记选票的工具可以是任何尺寸、形状或设计,只要它能清晰地显示选民的选择。标记可以是任何设计,例如十字或圆形,并且任何能清晰表明选民选择的墨水或物质都是可以接受的。

标记选票的装置可以是任何尺寸、形状或形式,并且在选票上形成的印记可以是十字、方形、圆形、矩形或任何其他能够清晰表明选民选择的设计。任何能够清晰显示选民选择的墨水或其他物质,都可以在标记装置中使用或与标记装置结合使用。

Section § 13247

Explanation

当议案提交给选民投票决定时,它们的描述必须缩短成一个简短的摘要,称为选票标签。这个摘要通常会提供“同意”和“反对”两个选项供选民选择。然而,对于全州范围的公投,选项会变为“维持法律”和“推翻法律”。

提交给选民的所有议案的说明应依照第9051条的规定,在选票上以选票标签的形式进行缩写。选票标签后应附有“同意”和“反对”字样,全州公投议案除外。全州公投议案的选票标签后应附有“维持法律”和“推翻法律”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