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未按照本章规定的具体规则和要求印制的选票,都不能在选举中使用或计入。

未实质性遵守本章规定印制的选票,不得在任何选举中被投出或计入。

Section § 13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政党的中央委员会选票必须设计得易于识别,并且不会与其他政党的选票混淆。

各政党中央委员会的选票应设计成每张选票都能轻易清晰地与其他任何政党的选票区分开来,且不会混淆。

Section § 13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同一投票站的所有选票在尺寸、排版、纸张质量、字体类型和墨水颜色方面看起来完全相同。这种统一性使得仅凭肉眼无法区分任何一张选票。

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必须以相同大小和样式印刷。如果空间不足,字体大小可以略作调整,同时尽可能保持统一性。

对于多语言选票,候选人姓名理想情况下应采用至少10磅粗体字。如果由于空间限制无法实现,字体大小可以降至8磅,但在整张选票上必须保持一致。

(a)CA 选举 Code § 13202(a) 任何县选举官员、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或秘书,或负责为同一投票站准备选票的其他人员所准备的所有同类选票,在尺寸、排版、纸张质量和色调以及字体种类上必须完全相同,并且必须使用相同色调的墨水印刷,以便在没有存根上的编号的情况下,无法将任何一张选票与同类其他选票区分开来。
(b)CA 选举 Code § 13202(b) 印刷在选票上的所有候选人姓名必须采用相同大小和字体的类型。如果候选人姓名没有足够的空间,尺寸可以调整,使其尽可能接近印刷在选票上的所有其他候选人姓名的尺寸和字体。
(c)CA 选举 Code § 13202(c) 对于多语言选票,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按照第13211条的要求以至少10磅粗体字印刷候选人姓名,候选人姓名的尺寸应统一调整为不小于8磅的字体。

Section § 13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票首页顶部的格式。“正式选票”字样必须以大号粗体字显示。在其下方,选举名称也以粗体字显示,如果是初选,还会提及党派或注明“无党派选票”。选举日期和县名也应包含在内。此外,选票的每个部分都需要一个唯一的标识符或选区信息,以识别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选区。

选票首页顶部应以至少16磅粗体字印制“正式选票”字样。在此标题下方,应以至少12磅粗体字印制选举名称,并且在党派初选的情况下,应酌情印制官方政党名称或“无党派选票”字样。在标题行之后,应以至少12磅字印制选举日期,并以至少8磅字印制选票投票所在县的名称。县名也可选择显示在县徽或县标中。此外,选票的每张卡片顶部或底部应印有选票样式标识符或识别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选区编号的其他方式。

Section § 132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选民须知应如何在选票上印刷。须知必须清晰易读,字体大小适中,位于选票识别信息下方和竞选项目上方,或者如果第一栏下方没有竞选项目,则位于第一栏。须知应告知选民如何投票给候选人,包括如何投“是”或“否”,如何填写候选人姓名,以及如果犯错应如何处理。

此外,须知中可以包含警告和检查,以帮助选民避免错误。只有当选票上出现相关竞选项目时,才需要提供特定说明。本节提供了建议文本,但可以根据每个县的投票系统和选票格式进行调整。须知还可以附带插图,以展示正确的投票方法。

(a)CA 选举 Code § 13204(a) 选民须知应印在选票识别信息下方和待投票的竞选项目上方,或者印在选票的第一栏中,只要该栏中须知下方没有放置任何竞选项目。须知应至少采用10号字体,并与选票上的竞选项目明确分开。
(b)Copy CA 选举 Code § 13204(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204(b)(1) 须知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书写,以传达以下信息:
(A)CA 选举 Code § 13204(b)(1)(A) 如何投票给候选人或在有“是”和“否”选项的竞选项目中投票。
(B)CA 选举 Code § 13204(b)(1)(B) 如何填写候选人姓名。
(C)CA 选举 Code § 13204(b)(1)(C) 如果出现错误应如何处理。
(2)CA 选举 Code § 13204(b)(2) 须知中还可以包含警告和检查,以帮助选民正确填写选票并避免错误。特定类型竞选项目的须知仅在该类型竞选项目出现在选票上时才需要。
(c)Copy CA 选举 Code § 13204(c)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204(c)(1) 就本节所述须知而言,建议采用以下文本:
“投票须知
要投票给候选人,请完整填写候选人姓名旁边或“是”或“否”字样旁边的[投票目标]。
要投票给合格的填写式候选人,请在提供的空白处填写姓名并完整填写[投票目标]。
如果您犯了错误,[纠正错误的说明][或要求一张新选票]。
请确保您的投票有效。
请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
请勿选择超过应选人数的候选人。您可以根据需要投票给任意数量的竞选项目。
在一个竞选项目中的错误不会影响选票的其余部分。”
(2)CA 选举 Code § 13204(2) 第(1)款中建议的须知可根据每个县的投票系统和选票格式以及该县的选举管理进行修改。
(d)CA 选举 Code § 13204(d) 须知可附带插图,这些插图应根据每个县的选票设计进行定制,以显示在选票上标记选择、填写候选人姓名或纠正错误的正确方法。

Section § 13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初选选票的格式要求。首先,对于政党提名的职位,选票会明确指出只有注册为特定政党成员的选民才能投票选举总统和党务委员会成员。如果某个政党允许无党派选民参与,选票上会注明这种可能性。某些投票系统可能具有固定的说明,这些说明会大致指出对特定政党投票的相同限制。其次,对于选民提名的职位,选票会说明所有选民都可以参与,但候选人的政党偏好仅供参考,并非政党认可。最后,对于无党派职位,说明会指出所有选民都有资格投票,且候选人不会显示任何政党偏好。

(a)Copy CA 选举 Code § 13206(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206(a)(1) 在直接初选中使用的党派选票上,在总统竞选之前或上方,对于要求选民注册为该党成员才能在该党初选中投票的政党,其选票上应印有以下文字:
“政党提名职位
只有注册为[政党名称]成员的选民才能在此次初选中投票选举总统和党务委员会。”
(2)CA 选举 Code § 13206(2) 在相同位置,对于允许未表明政党偏好的选民参与其党派初选的政党,其选票上应印有以下文字:
“政党提名职位
注册为[政党名称]成员的选民可以在本次初选中投票选举总统和党务委员会。一些政党可能允许没有政党偏好的选民在党派初选中投票选举总统。”
(3)CA 选举 Code § 13206(3) 对于不允许指令存在差异的投票系统,应印有以下文字:
“政党提名职位
注册为与候选人同属一个政党的选民可以在本次初选中投票选举总统和党务委员会。一些政党可能允许没有政党偏好的选民在党派初选中投票选举总统。”
(b)CA 选举 Code § 13206(b) 在第一个选民提名竞选之前或上方,应印有以下文字:
“选民提名职位
所有选民均可参与这些竞选。
候选人会显示其政党偏好(或无),仅供选民参考。这并非政党认可或批准。”
(c)CA 选举 Code § 13206(c) 在第一个无党派竞选之前或上方,或在选民提名职位通知的同一区域,应印有以下文字:
“无党派职位
所有选民均可参与这些竞选。
这些职位的候选人不会显示政党偏好。”

Section § 132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选举选票应如何排版。在能被四整除的年份,例如总统选举年,选票应明确区分“政党提名职位”,并说明候选人是政党的正式被提名人。在这些之后,“选民提名和无党派职位”部分应说明,候选人的政党偏好仅供参考,不代表政党认可。在其他偶数年份,选票上只需包含选民提名部分的声明。

(a)Copy CA 选举 Code § 13206.5(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206.5(a)(1) 在每个能被四整除的年份举行的全州大选中使用的选票上,紧接在总统竞选之前或上方,应印有以下文字:
“政党提名职位
这些职位的候选人是其姓名旁所示政党的正式被提名人。”
(2)CA 选举 Code § 13206.5(2) 在每个能被四整除的年份举行的全州大选中使用的选票上,在选票上政党提名职位部分之后,应印有以下文字:
“选民提名 和无党派职位
候选人会显示其政党偏好(或无),供选民参考。这不代表政党认可或批准。”
(b)CA 选举 Code § 13206.5(b) 在每个不能被四整除的偶数年份举行的全州大选中使用的选票上,紧接在选民须知下方,应印有以下文字:
“选民提名和无党派职位
候选人会显示其政党偏好(或无),供选民参考。这不代表政党认可或批准。”

Section § 13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选票所需的版式和内容。它规定选票必须以平行栏目显示选举职位、留有空白供手写填写的候选人姓名以及提交的议案。在初选中,栏目会用一条黑线分隔,将党派职位与无党派和由选民提名的职位分开。栏目宽度通常为三英寸,但可略作调整;不过,总统候选人的栏目可以更宽。议案必须包含标题和摘要,并在旁边印有“是”和“否”的选项。

(a)CA 选举 Code § 13207(a) 选票上应在平行栏目中印有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13207(a)(1) 各自的职位。
(2)CA 选举 Code § 13207(a)(2) 候选人姓名,并留有足够的空白处,以便选民填写未印在选票上的姓名,但在大选中,由选民提名的职位不应印有空白处。
(3)CA 选举 Code § 13207(a)(3) 已提交给选民的任何议案。
(b)CA 选举 Code § 13207(b) 对于旨在用于政党初选且包含党派职位、由选民提名的职位和无党派职位的选票,应有一条垂直的实心黑线将左侧包含党派职位的栏目与右侧包含无党派职位和由选民提名的职位的栏目分隔开。
(c)CA 选举 Code § 13207(c) 包含党派职位、无党派职位和由选民提名的职位的栏目的标准宽度应为三英寸,但选举官员可将这些栏目的宽度调整最多一英寸。包含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栏目宽度可达四英寸。
(d)CA 选举 Code § 13207(d) 提交给选民的议案应印在包含候选人姓名的栏目右侧的一个或多个平行栏目中,且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包含议案的标题和摘要。在标题和摘要的右侧或下方,应分行印有“是”和“否”字样。

Section § 13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票上的每个投票选项旁边都必须放置一个投票目标。选民根据投票说明,在这些目标上表明他们的选择。这些目标的大小必须至少为0.12英寸。“目标”一词指的是选票上选民标记其选择的区域。

(a)CA 选举 Code § 13208(a) 在每个投票选项名称旁边应当印制一个投票目标。选民应当按照选民须知中的规定使用这些投票目标来表达其选择。
(b)CA 选举 Code § 13208(b) 标准投票目标在任一维度上应当至少为0.12英寸。
(c)CA 选举 Code § 13208(c) 在本节中,“目标”指指定为供选民进行投票选择的目的物。

Section § 13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联邦投票权法案要求提供外语译文,选票就可以在选民做出选择的区域旁边附带外语译文。这确保了讲其他语言的人能够理解并参与投票。

凡是根据经第94-73号公法修订的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要求,选票上除英文版本外还需出现外语译文时,选票可以设计成将该外语译文放置在投票目标旁边。

Section § 1321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各类候选人选票上特定投票说明和标题的格式。

对于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应以粗体字印上“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仅投票给一个团体”字样。

对于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选票上应标明“投票给一个政党”,并为这些职位设置粗体标题。

司法选票应指示选民“对每个职位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并为每个司法职位设置单独的标题。

对于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候选人,每位候选人的部分应指明司法职位,并询问该候选人是否应在规定任期内当选。

对于所有其他职位,选票必须清楚标明职位,并指示投票给多少位候选人,使用粗体字,并在说明和候选人姓名之间有清晰的分隔。

(a)CA 选举 Code § 13210(a) 对于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印上“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仅投票给一个团体”字样。
(b)CA 选举 Code § 13210(b) 对于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应在“总统和副总统”标题正下方出现“投票给一个政党”字样,并应印在该职位的投票目标上方。“总统和副总统”标题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印刷。
(c)CA 选举 Code § 13210(c) 在选票上指定用于司法职位的区域,在“司法”标题旁边应出现指示:“对每个职位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d)CA 选举 Code § 13210(d) 对于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候选人,在为每位候选人提供的矩形框内,紧接在每位候选人姓名上方,应出现以下字样:“竞选(司法职位名称)。”这些标题的数量应与这些司法职位的候选人数量相同。任何标题不得适用于一个以上的司法职位。在每个标题下方应出现“(法官头衔和姓名)是否应根据法律规定的任期当选该职位?”字样。
(e)CA 选举 Code § 13210(e) 对于所有其他候选人,每组待投票的候选人之前应标明其竞选的职位,并根据待提名或选举的人数,标明“投一票”或“最多投两票”或更多。职位名称和“投票给”字样应以至少9磅粗体字印刷。职位名称和投票指示应与候选人之间用细线隔开。联邦或立法职位的标题与职位名称和投票指示之间不应有分隔线。

Section § 13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必须采用至少10磅大小的粗体字印制,且不得缩进。

候选人姓名应在选票上印制,不得缩进,并采用至少10磅粗体字。

Section § 132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候选人姓名应如何在选举选票上列出。同一职位的候选人姓名应紧密相连地印刷,不留任何不必要的空白。但是,如果留出一些间距有助于将某个竞选项目的所有信息保持在同一页或同一栏中,或者有助于更好地安排竞选项目,则是允许的。如果选票包含多页或多卡,应有指示告知选民翻到下一页或下一卡。

Section § 132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因联邦《投票权法》而需要翻译选票材料的地区,选票上每位候选人的姓名必须音译成中文、日文或韩文等基于字符的语言,除非另有规定。

如果候选人的姓名出现在多个地区,所有选票上应使用相同的音译。如果以不同语言印制单独的选票,原始姓名和翻译姓名都必须出现。2020年7月1日之后购买的任何新投票系统都必须支持此要求。

如果候选人出生时拥有基于字符的姓名,或者在过去至少两年内以基于字符的姓名为人所知,他们可以使用该姓名,而不是语音音译。

(a)Copy CA 选举 Code § 13211.7(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211.7(a)(1) 在根据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第203条(52 U.S.C. Sec. 10503)要求提供翻译选票材料的司法管辖区,经该条不时修订,任何提供候选人姓名翻译的选票,除(b)款另有规定外,均应包含候选人姓名的语音音译。
(2)CA 选举 Code § 13211.7(a)(2) 本节仅适用于基于字符的语言,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话、粤语、日语和韩语。
(3)CA 选举 Code § 13211.7(a)(3) 如果候选人的姓名在一次选举中出现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选票上,所有根据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第203条(52 U.S.C. Sec. 10503)要求提供翻译选票材料的司法管辖区,均应使用相同的姓名语音音译或基于字符的翻译。
(4)Copy CA 选举 Code § 13211.7(a)(4)
(A)Copy CA 选举 Code § 13211.7(a)(4)(A) 在一个司法管辖区内,如果印制了包含候选人姓名翻译的不同语言的单独选票,则对于有翻译姓名的候选人,其基于字母的姓名和姓名的翻译均应出现在翻译后的选票上。
(B)CA 选举 Code § 13211.7(a)(4)(A)(B) 如果一个司法管辖区因其现有投票系统的限制而无法遵守(A)项规定,则该司法管辖区在2020年7月1日之后购买的任何新投票系统,均应能够满足(A)项的要求。
(b)CA 选举 Code § 13211.7(b) 如果候选人出生时拥有基于字符的姓名,且可以通过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核实,则候选人可以在选票上使用该姓名,而不是语音音译。未出生时拥有基于字符姓名的候选人,但以特定基于字符的姓名自称,并且能够向地方选举官员证明,在过去两年内,该候选人在公共领域一直以该姓名为人所知和认同,则可以使用该姓名,而不是语音音译。

Section § 1321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大多数选举中,除了普选中的选民提名职位外,选票上必须为每个竞选职位的候选人设置空白格。这些空白格应以浅色线条标示,以便选民填写其选择。

Section § 132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选举选票上,不同职位的候选人姓名应如何分组和标注。每组必须有一个至少10磅粗体字体的标题,标明所竞选的职位,例如“美国总统”或“州参议员”。该标题必须与下方候选人的姓名分开显示。

针对特定职位的每组候选人姓名应与后续组别分开。每系列组别应以标题开头,标题内容为“美国总统”、“总统和副总统”、“州”、“美国参议员”、“美国众议员”、“州参议员”、“州议会成员”、“县”或“市”或其他适当的通用分类,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以至少10磅粗体字印刷。每个标题应与下方候选人姓名分开。

Section § 132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选票上栏目的侧面必须有边框。传统上,选票在顶部装订或缝合,但如果使用按需打印选票的系统(例如按需选票系统),则无需装订或缝合。

Section § 13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选票的印刷方式。它指出,选票可以附带一个深度不超过一英寸的存根。这个存根通过一条穿孔线与选票分开,并且只应显示选票的号码。然而,对于在按需打印或类似系统上使用的选票,则不需要存根。

(a)CA 选举 Code § 13215(a) 选票可以与深度不超过一英寸的存根印在同一张纸上。存根可以通过一条横向的穿孔线或从一侧到另一侧的划线与选票分开。存根上只应印有选票号码。
(b)CA 选举 Code § 13215(b) 对于在按需打印选票系统或其他将内容打印到选票上的系统上使用的选票,不需要存根。

Section § 132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选票可以包含一个存根以方便实际使用,并且选票上可以有印刷标记,只要这些标记不损害选民选择的保密性。

选票可使用存根。如果投票保密性得到保护,选票可包含印刷标记和识别标记。

Section § 13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选票应如何编号。每张选票必须与其存根编号相同,并且在县内或按政治选区组合进行连续编号。对于党派初选,每个政党的选票都从1号开始。在设有投票中心的县,选票可以以最有利于追踪和节省资金的方式进行组织。

(a)CA 选举 Code § 13217(a) 每张选票上的编号应与其对应的存根上的编号相同,并且选票和存根应在每个县内连续编号,或者选票和存根可以在每个县内,在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选区组合内连续编号。在党派初选中,每个县内或每个县内各政治分区内各党派的正式选票和存根的编号序列应从1号开始。
(b)CA 选举 Code § 13217(b) 在使用投票中心的县,选票可以以最有利于选票核算并为该县带来最大经济效益的方式进行序列化。

Section § 1321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务卿设立一个选票设计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帮助制定关于选票应如何设计和格式化的规则。委员会由州务卿(或其指定人员)以及由州务卿任命的选票设计专家和县选举官员组成。这些专家需要有经过验证的选票设计经验,并能使选举材料易于选民理解。

(a)CA 选举 Code § 13218(a) 州务卿应设立一个选票设计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州务卿颁布规定选票设计和格式的法规。
(b)CA 选举 Code § 13218(b) 选票设计咨询委员会应由州务卿或其指定人员,以及由州务卿任命的公认选票设计专家和县选举官员或县选举官员的指定人员组成。每位公认的选票设计专家应具备在选票设计要求方面的经验,以及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方法或其他易于选民获取和理解的方法向选民呈现选举材料的知识。

Section § 132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票必须装订成带有存根的簿册,这些簿册的尺寸可以由书记员决定。下令印刷选票的人必须保存印刷数量的记录。如果选票不使用存根(根据特定条款),那么选票可以由县选举官员选择其他方式装订。

印刷时,所有选票应装订成存根簿,其尺寸由书记员决定。授权印刷的官员应保存印刷选票数量的记录。如果根据第13216条不使用存根,选票可以由县选举官员决定的其他方法装订。

Section § 13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选举选票上区分竞选同一职位但任期不同的候选人。当同时有完整任期和短期任期的职位空缺时,选票必须在职位名称旁边清楚地标明每份候选人名单是“完整任期”还是“短期任期”,以表明任期的长短。

如果同一职位需要选举两名或以上任期不同的官员,则每位该职位候选人被提名的任期应作为该职位名称的一部分印在选票上。如果在一次大选中,某个职位既要填补一个完整任期,又要填补另一个任期的空缺,则完整任期的候选人名单应在该职位名称下,并在该名称后立即印上“完整任期”字样;填补空缺的候选人名单应在该职位名称下,并在该名称后立即印上“短期任期”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