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票印刷规格总则
Section § 1320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未按照本章规定的具体规则和要求印制的选票,都不能在选举中使用或计入。
Section § 13201
这项法律要求,各政党的中央委员会选票必须设计得易于识别,并且不会与其他政党的选票混淆。
Section § 13202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同一投票站的所有选票在尺寸、排版、纸张质量、字体类型和墨水颜色方面看起来完全相同。这种统一性使得仅凭肉眼无法区分任何一张选票。
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必须以相同大小和样式印刷。如果空间不足,字体大小可以略作调整,同时尽可能保持统一性。
对于多语言选票,候选人姓名理想情况下应采用至少10磅粗体字。如果由于空间限制无法实现,字体大小可以降至8磅,但在整张选票上必须保持一致。
Section § 13203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票首页顶部的格式。“正式选票”字样必须以大号粗体字显示。在其下方,选举名称也以粗体字显示,如果是初选,还会提及党派或注明“无党派选票”。选举日期和县名也应包含在内。此外,选票的每个部分都需要一个唯一的标识符或选区信息,以识别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选区。
Section § 13204
本节概述了选民须知应如何在选票上印刷。须知必须清晰易读,字体大小适中,位于选票识别信息下方和竞选项目上方,或者如果第一栏下方没有竞选项目,则位于第一栏。须知应告知选民如何投票给候选人,包括如何投“是”或“否”,如何填写候选人姓名,以及如果犯错应如何处理。
此外,须知中可以包含警告和检查,以帮助选民避免错误。只有当选票上出现相关竞选项目时,才需要提供特定说明。本节提供了建议文本,但可以根据每个县的投票系统和选票格式进行调整。须知还可以附带插图,以展示正确的投票方法。
Section § 13206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初选选票的格式要求。首先,对于政党提名的职位,选票会明确指出只有注册为特定政党成员的选民才能投票选举总统和党务委员会成员。如果某个政党允许无党派选民参与,选票上会注明这种可能性。某些投票系统可能具有固定的说明,这些说明会大致指出对特定政党投票的相同限制。其次,对于选民提名的职位,选票会说明所有选民都可以参与,但候选人的政党偏好仅供参考,并非政党认可。最后,对于无党派职位,说明会指出所有选民都有资格投票,且候选人不会显示任何政党偏好。
Section § 13206.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选举选票应如何排版。在能被四整除的年份,例如总统选举年,选票应明确区分“政党提名职位”,并说明候选人是政党的正式被提名人。在这些之后,“选民提名和无党派职位”部分应说明,候选人的政党偏好仅供参考,不代表政党认可。在其他偶数年份,选票上只需包含选民提名部分的声明。
Section § 1320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选票所需的版式和内容。它规定选票必须以平行栏目显示选举职位、留有空白供手写填写的候选人姓名以及提交的议案。在初选中,栏目会用一条黑线分隔,将党派职位与无党派和由选民提名的职位分开。栏目宽度通常为三英寸,但可略作调整;不过,总统候选人的栏目可以更宽。议案必须包含标题和摘要,并在旁边印有“是”和“否”的选项。
Section § 13208
这项法律规定,选票上的每个投票选项旁边都必须放置一个投票目标。选民根据投票说明,在这些目标上表明他们的选择。这些目标的大小必须至少为0.12英寸。“目标”一词指的是选票上选民标记其选择的区域。
Section § 13209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联邦投票权法案要求提供外语译文,选票就可以在选民做出选择的区域旁边附带外语译文。这确保了讲其他语言的人能够理解并参与投票。
Section § 13210
本法规定了各类候选人选票上特定投票说明和标题的格式。
对于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应以粗体字印上“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仅投票给一个团体”字样。
对于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选票上应标明“投票给一个政党”,并为这些职位设置粗体标题。
司法选票应指示选民“对每个职位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并为每个司法职位设置单独的标题。
对于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候选人,每位候选人的部分应指明司法职位,并询问该候选人是否应在规定任期内当选。
对于所有其他职位,选票必须清楚标明职位,并指示投票给多少位候选人,使用粗体字,并在说明和候选人姓名之间有清晰的分隔。
Section § 13211
本法律规定,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必须采用至少10磅大小的粗体字印制,且不得缩进。
Section § 13211.5
Section § 13211.7
这项法律规定,在因联邦《投票权法》而需要翻译选票材料的地区,选票上每位候选人的姓名必须音译成中文、日文或韩文等基于字符的语言,除非另有规定。
如果候选人的姓名出现在多个地区,所有选票上应使用相同的音译。如果以不同语言印制单独的选票,原始姓名和翻译姓名都必须出现。2020年7月1日之后购买的任何新投票系统都必须支持此要求。
如果候选人出生时拥有基于字符的姓名,或者在过去至少两年内以基于字符的姓名为人所知,他们可以使用该姓名,而不是语音音译。
Section § 13212
Section § 13213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选举选票上,不同职位的候选人姓名应如何分组和标注。每组必须有一个至少10磅粗体字体的标题,标明所竞选的职位,例如“美国总统”或“州参议员”。该标题必须与下方候选人的姓名分开显示。
Section § 13214
Section § 132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选票的印刷方式。它指出,选票可以附带一个深度不超过一英寸的存根。这个存根通过一条穿孔线与选票分开,并且只应显示选票的号码。然而,对于在按需打印或类似系统上使用的选票,则不需要存根。
Section § 13216
本法律条文规定,选票可以包含一个存根以方便实际使用,并且选票上可以有印刷标记,只要这些标记不损害选民选择的保密性。
Section § 13217
这项法律解释了选票应如何编号。每张选票必须与其存根编号相同,并且在县内或按政治选区组合进行连续编号。对于党派初选,每个政党的选票都从1号开始。在设有投票中心的县,选票可以以最有利于追踪和节省资金的方式进行组织。
Section § 13218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务卿设立一个选票设计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帮助制定关于选票应如何设计和格式化的规则。委员会由州务卿(或其指定人员)以及由州务卿任命的选票设计专家和县选举官员组成。这些专家需要有经过验证的选票设计经验,并能使选举材料易于选民理解。
Section § 13219
这项法律规定,选票必须装订成带有存根的簿册,这些簿册的尺寸可以由书记员决定。下令印刷选票的人必须保存印刷数量的记录。如果选票不使用存根(根据特定条款),那么选票可以由县选举官员选择其他方式装订。
Section § 1322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选举选票上区分竞选同一职位但任期不同的候选人。当同时有完整任期和短期任期的职位空缺时,选票必须在职位名称旁边清楚地标明每份候选人名单是“完整任期”还是“短期任期”,以表明任期的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