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表格
Section § 2150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进行选民登记时必须包含的信息。这包括确认资格证明,例如年龄和居住地,以及选民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和任何先前的选民登记详情。如果适用,还要求提供驾驶执照号码或社会安全号码的最后四位数字。选民不会因未提供电话号码、电子邮件或种族等可选信息而被拒绝登记。政党偏好以及确认目前未因重罪被监禁是必需的。最后,宣誓书必须签署,以确认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且必须注明协助登记的人员。
Section § 2151
在加州登记投票时,你可以选择说明你偏好的政党。这个选择会记录在你的登记记录和列表中。
选民登记卡必须告知你可以选择不披露政党偏好。但如果你不披露,通常就不能在特定政党的总统初选中投票,也不能投票给党委员会,除非该政党通过党规允许。然而,在州和国会初选中,无论你或候选人的政党偏好如何,你都可以投票给任何候选人。
登记卡上必须列出所有合格政党,并提供一个选项让你选择不指定政党偏好。这个“无政党”选项应放在列表的最后。
通常,你只能在你声明偏好某个政党的情况下,才能在该政党的初选中投票,除非该政党通过党规允许其他人投票。如果你以前选择了一个政党,你的偏好会继续有效,除非你重新登记并选择新的偏好。如果你以前没有选择政党,则意味着你选择不披露偏好,除非你再次登记以更改。州务卿可以在印制反映这些新规定的表格之前,继续使用旧的登记表格。
Section § 2152
加州选民如果在选举前想更改或披露其政党偏好,可以通过提交一份新的选民登记表来完成,其中包含更新后的信息。这必须在选举登记截止前完成。
然而,从选举前14天开始直到选举日结束,选民可以通过提交一份书面请求来更改其政党偏好,该请求需包含其姓名、地址、新的政党偏好、真实性证明以及签名。
这份请求应提交给县选举办公室或任何提供有条件选民登记的地点。选举办公室随后将根据特定规则发放选票。如果选民在其正确的投票站且满足某些条件,他们将获得一张常规的非临时选票。如果他们不在其投票站或不满足特定条件,他们将收到一张临时选票。
收到有效请求后,选民的登记信息将立即更新,并且该请求将添加到他们的选民记录中。
Section § 2153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登记投票时,你的登记表(或宣誓书)必须包含所有要求的信息。如果缺少某些信息,县选举办公室会尝试联系你来补齐。如果他们联系不上你但有你的邮寄地址,他们会告诉你表格被拒绝的原因,并寄给你一张新的登记卡或另一份文件让你填写。你需要以伪证罪的处罚为前提,确认所补充的信息真实无误。
Section § 2154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选民登记表未填写所有要求的信息会发生什么。如果没有中间名,则假定没有。如果未注明政党偏好,选民将被标记为“未知”,并被视为无政党偏好。如果没有日期,则假定表格在选举前15天完成,前提是在此日期前收到或在此截止日期前盖有邮戳。如果未列出美国出生州,但表格使用了表明美国出生地的术语,则假定此人出生在美国。缺少出生地详细信息不会使表格失效。
Section § 2155
当您在加州登记投票或更正您的投票地址时,县选举办公室会通过平信向您发送一份通知,以确认您的详细信息以及您选择的任何政党偏好。这份通知是您登记、因搬家而进行的任何更新或政党偏好变更的记录。如果此卡上的信息不准确,请务必联系该办公室。此外,您有资格在收到此卡15天或更长时间后举行的选举中投票,您的姓名将出现在投票站的选民名册上。
Section § 2155.3
如果您未满18岁并在加州提交了选民登记表,您将收到一份选民预登记通知,而不是通常的选民通知。这会在确认您的表格正确无误,并且您符合所有投票资格要求(除了年龄)之后进行。
该通知将通过一级邮件寄送,并要求地址更正。通知会感谢您预登记,告知您的政党偏好,并说明在您年满18岁并有资格投票的选举前,您将收到投票指南。如果通知上的信息有误,建议您在线更新信息或联系相关办公室。
Section § 2155.4
选举官员可以向您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他们已收到您的选民登记或地址更新信息。无论您是根据加州法律的某些条款还是根据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提交的登记或更新表格,此规定均适用。之后,您还会收到关于您登记状态的另一份通知。
Section § 2155.5
这项法律允许州务卿与希望加入的县选举官员合作,制定处理选民登记问题的投诉方法。这包括迅速重新登记那些认为自己的登记信息被错误更改的选民。然而,这些新方法仍必须遵守所有现行的选民登记法律,特别是那些涉及选举前夕的规定。
Section § 2156
Section § 215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纸质选民登记表格的要求,由州务卿监管。它强制要求这些表格包含特定信息,例如选民签名部分,该签名将与邮寄选票上的签名进行比对。
表格还必须允许包含县级特定信息,包含关于保密选民身份的声明,并告知选民将登记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属于非法行为。表格必须包含一个用于举报选民登记欺诈的免费热线电话,并且必须作为预付邮资的邮件寄回。
现有选民登记卡在新卡印制出来之前仍然有效,并且不允许通过县网站电子提交选民登记表格,但可以提供一个链接到州电子系统。
Section § 2157.2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选民了解他们在登记投票时,其个人信息将如何被使用。地方选举网站和州选民指南必须包含一份声明,解释选民数据用于官方选举目的,例如告知选民投票站位置和选票议题。将此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是非法的。这些数据可以与政治候选人及其他人共享,用于特定的非商业用途,但社会安全号码等敏感信息受到保护。如果选民怀疑信息被滥用,可以拨打热线电话。此外,还有一个计划旨在保护面临生命威胁的选民的信息。
Section § 2158
加州的县选举官员必须在其办公室和县内多个地点提供选民登记卡,以确保选民方便获取。根据联邦法律要求,这些卡片必须提供多种语言版本。
个人和组织可以申请分发选民登记卡,但过去五年内因相关违规行为被定罪者除外。分发者必须遵守州务卿制定的规定。
如果有人帮助他人提交选民登记卡,他们需要签署一份收据,但即使不这样做也不会导致登记无效。分发者必须向任何索要卡片的人提供,前提是他们有足够的卡片,并且在邮寄未被要求的卡片时,必须附上说明。
最后,官员必须立即将登记卡寄给那些要求获取卡片的人。
Section § 2159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有偿帮助他人登记投票的人,必须在选民登记表上直接写上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和地址。他们还必须写上支付报酬的个人或公司的联系方式。即使缺少这些信息,选民的登记也不会因此失效。
如果有人有偿协助选民登记,却在登记表上谎报自己提供了帮助,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
Section § 2159.5
如果公司或组织等实体向他人支付报酬,以帮助他人登记投票,他们有特定的职责。他们必须详细列出所有获得报酬的人员名单,并告知这些人其法律责任,这些信息需保存三年。他们可以自行保存这些记录,也可以将其提交给县选举办公室,后者可能会收取少量费用。除非投票登记宣誓书是由获得报酬的协助者亲笔填写的,否则不应支付报酬。此外,在提交选民登记时,他们必须根据是否符合某些要求进行分类。未能遵守这些规定不会导致选民登记无效。
Section § 2160
本节允许县选举官员将临时选票的信封用作选民登记宣誓书。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他们必须在信封上包含某些重要细节,以证明选民的资格并遵守特定要求。他们还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5天将此用法通知州务卿。
Section § 2161
州务卿负责确保登记表格和选民卡得到印刷、整理和编号。他们必须根据县选举官员的需求,随时按所需数量提供这些材料。
Section § 2162
本节解释了加州的选民登记规则。它规定,只有州务卿批准的特定表格或全国选民登记表格才允许用于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卡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除非是添加邮寄地址和邮票(如果邮寄),或者州务卿允许进行特定更改。填写登记卡时,只有登记人本人或协助他们的人才能填写卡片上的宣誓书部分。
Section § 2163
Section § 2164
本法律规定,州务卿负责承担某些与投票相关的邮件的所有邮资费用。这些邮件包括寄送选民通知和地址更正、将选民登记宣誓书退还给县选举官员,以及邮寄空白选民登记卡。这些邮资支付的资金来自为此目的专门拨出的特定预算。
Section § 2166
这项法律允许面临生命威胁的个人将其选民登记信息保密。如果法院认定有充分理由,个人的住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可以保密。拥有此身份的选民将通过邮寄方式投票,除非他们选择退出;他们的详细信息不会出现在选民名单上。如果保密选民迁往新县,他们必须在 60 天内获得新的法院命令以维持其身份。新县必须在 60 天内尊重原有的保密状态。最后,政府实体对意外披露不承担责任,除非是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Section § 2166.5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特定保密计划的人在投票时对其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信息保密。这适用于提供证明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或敏感领域的志愿者。这些保密选民必须提供一个有效的邮寄地址,并将通过邮寄方式投票。如果他们选择不通过邮寄方式投票,他们的信息将被列入公开选民名单。选举官员不得列出保密选民的信息,并且法律保护官员免于因意外披露信息而被起诉,除非他们存在重大过失。然而,这种保护仅在个人参与该计划的身份有效期间才有效。
Section § 2166.7
这项法律允许县选举官员在县监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对公共安全官员的个人信息保密。如果公共安全官员面临危及生命的情况,他们可以申请这种保密,但他们的申请将是公开记录。
保密期最长为两年,但可以续期。官员必须提供邮寄地址,并将被视为邮寄选票选民。如果他们搬家,需要在新县重新申请保密身份。
如果官员的信息因过失被披露,除非是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否则不得对政府提起法律诉讼。公共安全官员的定义参照了《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
Section § 2166.8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选举工作人员在面临危及生命的情况时,对其住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进行保密。他们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交申请,声明其合格工作人员身份和具体情况,该申请将成为公共记录。保密期最长两年,并可续期一次。
如果具有保密身份的人员迁入新县,他们必须在60天内重新申请。新县将暂时承认其之前的保密身份,并协助他们申请新的身份。如果信息披露是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则不适用保密保护。
合格工作人员包括受雇于或与选举办公室签订合同,与公众互动或被公众观察到从事选举相关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不从事其他选举工作的投票站工作人员。州务卿每年会报告该项目的申请数量以及任何滥用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