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分发选民登记卡并从选民处收集已填妥卡片的人,必须在三天内将这些卡片交还给县选举办公室或邮寄出去。这个时间范围不包括周末和州法定节假日。

Section § 21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选民登记表上的特定个人信息,如驾驶执照号码、社会安全号码和签名,得到保密。分发选民登记卡或处理这些宣誓书的个人或团体不得披露这些详细信息。

此外,任何分发或协助办理这些登记的人,都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个人、私人或商业目的。这包括不得用于骚扰、销售、营销或媒体复制。

他们还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保护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或滥用。

(a)CA 选举 Code § 2138.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宣誓人的驾驶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社会安全号码和签名,凡包含在注册宣誓书上的,均属保密信息,不得由根据第2158条(b)款分发选民登记卡的个人或组织,或由根据第2158条(b)款第(2)项受选民委托保管注册宣誓书的人披露。但是,本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根据第2158条(b)款第(2)项受选民委托保管注册宣誓书的人,将该宣誓书退还给根据第2158条(b)款分发选民登记卡的个人或组织。
(b)CA 选举 Code § 2138.5(b) 根据第2158条(b)款分发选民登记卡的个人或组织、根据第2158条(b)款第(2)项受选民委托保管注册宣誓书的人,或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协助以电子方式提交注册宣誓书的个人或组织,均应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1)CA 选举 Code § 2138.5(b)(1) 不得将注册宣誓书信息用于任何个人、私人或商业目的,包括以下任何目的:
(A)CA 选举 Code § 2138.5(b)(1)(A) 骚扰选民或选民的家庭。
(B)CA 选举 Code § 2138.5(b)(1)(B) 向选民或选民的家庭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招揽、销售或营销。
(C)CA 选举 Code § 2138.5(b)(1)(C) 以印刷、广播视觉或音频形式复制,或在互联网上展示。
(2)CA 选举 Code § 2138.5(b)(2) 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行政和物理保障措施,对于以电子形式提供的注册宣誓书信息,还应采用技术保障措施,以保护选民登记信息免遭非法披露和滥用。

Section § 2139

Explanation
在选举登记的最后一天,任何分发了选民登记表的个人或团体必须立即将所有已填妥的表格交还给县选举官员。他们还需要在完成分发计划后交还所有未使用的表格。
任何选举的登记截止日当天,所有已提交分发计划的个人和组织必须立即将其持有的所有已填妥的注册宣誓书交还给县选举官员。未使用的宣誓书应在分发计划完成后交还。

Section § 21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向地区检察官宣誓报告任何提出了分发计划但未遵守本条规定规则的个人或组织。

Section § 2142

Explanation

如果县选举官员拒绝为选民登记,该选民可以在高等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强制其登记。多名情况相似的人可以共同参与此诉讼。

如果选民认为自己已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或其他公共机构登记投票但未被登记,他们也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强制登记。

法院书记员不收取任何处理此类案件的费用。

(a)CA 选举 Code § 2142(a) 如果县选举官员拒绝为县内的合格选民登记,该选民可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其登记。在本条规定的诉讼中,凡有诉讼理由者,均可作为原告加入诉讼。
(b)CA 选举 Code § 2142(b) 如果县选举官员未登记一名声称已通过机动车辆管理局或根据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被指定为选民登记机构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登记投票的合格选民,该选民可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其登记。在本条规定的诉讼中,凡有诉讼理由者,均可作为原告加入诉讼。
(c)CA 选举 Code § 2142(c) 法院书记员不得就本条规定的诉讼中所提供的服务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2143

Explanation
在涉及选举程序的争议中,除非在审判中证明县选举官员明知故犯地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否则不得要求其支付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