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2170(a) “有条件选民登记”是指登记人在选举日前14天内或选举日当天向县选举官员提交的正式签署的登记宣誓书,该宣誓书在选举官员处理宣誓书、确定登记人的登记资格并验证登记人信息(如小节 (c) 所述)后,可根据本条规定视为有效。
(b)CA 选举 Code § 2170(b) 除了本法典规定的其他选民登记方式外,根据本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条第2款有资格登记投票的选民,包括军人及海外选民和残疾选民,可以在选举日前14天内或选举日当天,根据本条规定完成有条件选民登记并投下临时选票,或根据小节 (f) 投下非临时选票。
(c)Copy CA 选举 Code § 2170(c)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70(c)(1) 如果县选举官员能够在选举计票期之前或期间确定登记人有资格登记投票,并且登记人在登记宣誓书上提供的信息与机动车辆管理局或联邦社会保障局维护的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相符,则有条件选民登记应视为有效。
(2)CA 选举 Code § 2170(c)(2) 如果登记人在登记宣誓书上提供的信息无法根据第 (1) 款进行验证,但登记人仍有资格投票,则登记人应根据第2150条获得一个唯一识别号码,并且有条件选民登记应视为有效。
(d)CA 选举 Code § 2170(d) 县选举官员应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有条件选民登记和投票,并遵循以下所有程序:
(1)CA 选举 Code § 2170(d)(1) 选举官员应在县选举官员的所有常设和分支机构以及县内的所有投票站,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有条件选民登记和投票。
(2)CA 选举 Code § 2170(d)(2) 选举官员应告知登记人,有条件选民登记仅在登记人被确定有资格参加该选举的投票,并且登记人在登记宣誓书上提供的信息已根据小节 (c) 进行验证的情况下才有效。
(3)CA 选举 Code § 2170(d)(3) 选举官员应以保护选票秘密的方式,处理每份有条件选民登记的接收和处理,并提供和接收相应的选票,同时允许选举官员在计票或拒绝相应选票之前处理登记、确定登记人的登记资格并验证登记人的信息。
(4)CA 选举 Code § 2170(d)(4) 收到有条件选民登记后,选举官员应处理登记、确定登记人的登记资格并尝试验证登记人的信息。
(5)CA 选举 Code § 2170(d)(5) 如果一份有条件登记被视为有效,选举官员应将相应的选票纳入官方计票。
(e)CA 选举 Code § 2170(e) 收到有条件选民登记后,选举官员应按照以下程序提供临时选票:
(1)CA 选举 Code § 2170(e)(1) 如果选举办公室、分支机构或投票站配备了电子选民名册或其他确定选民选区的方式,如果选票可用,选举官员应向选民提供其选区的选票。选票可以通过选举办公室、分支机构或投票站提供的任何方式投出。
(2)CA 选举 Code § 2170(e)(2) 如果选举官员无法确定选民的选区,或者选民选区的选票不可用,选举官员应向选民提供选票并告知选民,只有选民在其指定选区有权投票的候选人和议案的选票才能根据第14310条小节 (c) 第 (3) 款进行计票。选票可以通过选举办公室、分支机构或投票站提供的任何方式投出。
(3)CA 选举 Code § 2170(e)(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如果选举官员能够确定选民的选区,但选民选区的选票不可用,选举官员可以告知选民其投票站的位置。本款所述的选民不被要求在其投票站投票,而是可以根据选民的选择,按照第 (2) 款投下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