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0

Explanation
您在加州的选民登记是终身的,并保持有效,除非选举官员因法律中列明的特定原因正式取消。

Section § 2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县选举官员或州务卿何时以及如何必须取消某人的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可以被取消的情况包括:他们提出请求、被宣布精神失能、因重罪被监禁、法院下令、他们死亡、在另一州登记,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资格。如果计划取消某人的登记,官员必须提前通知他们,并提供一种质疑该行动的方式。对于因搬迁、服刑或精神失能等原因的取消,必须提前发送通知;对于死亡,则在之后不久发送。此外,如果县提供翻译的选票,通知应使用首选语言。

州务卿必须向某些委员会更新相关选举法的实施情况,一旦所有必要措施都已实现,即可停止更新。本法律定于2025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26年1月1日废止。

(a)CA 选举 Code § 2201(a) 县选举官员应在下列情况下取消登记:
(1)CA 选举 Code § 2201(a)(1) 应登记人的签署书面请求。
(2)CA 选举 Code § 2201(a)(2) 当登记人的精神失能根据第2208、2209、2210和2211条的规定依法确定时。县选举办公室应仅使用州务卿根据第2211.5条(d)款提供的信息,以此理由取消选民登记。
(3)CA 选举 Code § 2201(a)(3) 有证据表明该人目前因重罪定罪而被监禁。县选举办公室应仅使用州务卿根据第2212条(d)款、美国地区法院或联邦监狱管理局提供的信息,以此理由取消选民登记。
(4)CA 选举 Code § 2201(a)(4) 出示指示进行取消的经认证的判决副本时。
(5)CA 选举 Code § 2201(a)(5) 登记人死亡时。
(6)CA 选举 Code § 2201(a)(6) 根据第2条(自第2220条起)的规定。
(7)CA 选举 Code § 2201(a)(7) 收到官方通知,表明该选民已在另一州登记投票时。
(8)CA 选举 Code § 2201(a)(8) 有证据表明该人其他方面不符合投票资格时。
(b)CA 选举 Code § 2201(b) 州务卿可在下列情况下取消登记:
(1)CA 选举 Code § 2201(b)(1) 当登记人的精神失能根据第2208、2209、2210和2211条的规定依法确定时。
(2)CA 选举 Code § 2201(b)(2) 有证据表明该人目前因重罪定罪而被监禁时。
(3)CA 选举 Code § 2201(b)(3) 登记人死亡时。
(c)Copy CA 选举 Code § 2201(c)
(1)Copy CA 选举 Code § 2201(c)(1) 在根据(a)款第(2)、(3)或(6)项规定的原因取消某人登记之前,包括15至30天在内,县选举官员应通过一级邮件向选民发送一份可转寄通知,其中包含已付邮资并预先写好地址的回执表格。
(A)CA 选举 Code § 2201(c)(1)(A) 如果县根据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第203条(52 U.S.C. Sec. 10503)的规定需要提供该语言的翻译选票,则该可转寄通知应以该人的首选语言提供。
(B)CA 选举 Code § 2201(c)(1)(B) 该通知应包含大致如下的声明:
“重要通知。您的选民登记记录计划于[日期]被取消。此取消是由于[县名]县选举办公室收到的信息表明,根据加州选举法第2208、2209、2210或2211条(视情况而定),您因居住地变更、入狱或精神失能而无法在该县投票。
如果您认为此取消有误,请在本通知日期起15天内,通过寄回随附的已付邮资明信片或拨打[县选举办公室电话号码]免费电话通知我们的办公室。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对此通知的回复,您可能需要在下次选举中重新登记投票或使用临时选票投票。您可以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URL]或选民热线[电话号码]上找到有关选民资格规则的更多信息。您也可以在[URL]查询您当前的登记状态。”
(2)CA 选举 Code § 2201(2) 第(1)项所述的预先写好地址的回执表格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选举 Code § 2201(2)(A) 供选民填写其当前居住地的空间。
(B)CA 选举 Code § 2201(2)(B) 供选民填写其当前邮寄地址的空间,如果与居住地不同。
(C)CA 选举 Code § 2201(2)(C) 一个方框,旁边附有大致如下的声明:“我的选民记录取消有误,因为我尚未被法院认定为精神失能而无法投票,并且我目前没有服州或联邦监狱刑期。此外,如果我已搬家,我已在此表格上提供了我的新居住地址。”
(D)CA 选举 Code § 2201(2)(D) 供选民填写其签名和日期的空间。
(3)CA 选举 Code § 2201(3) 选举官员可以向选民发送额外的书面通知,也可以亲自、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或通过其他方式通知选民计划的登记取消。
(d)Copy CA 选举 Code § 2201(d)
(1)Copy CA 选举 Code § 2201(d)(1) 在根据(a)款第(5)项规定的原因取消选民登记之前或之后15天内,县选举官员应通过一级邮件向选民发送一份可转寄通知,其中包含已付邮资并预先写好地址的回执表格,以便选民核实或更正其选民登记取消。

Section § 2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选举官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取消一个人的选民登记。这包括个人书面请求、精神失能、因重罪入狱、死亡或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不符合资格等情况。州务卿也可以在类似情况下取消登记。

在因精神失能、入狱、死亡或因其他问题导致不符合资格而取消登记前,官员必须提前 15-30 天通过邮寄通知告知选民。这份通知允许选民在认为信息有误(例如关于其资格的信息不正确)时进行回复。这项法律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

(a)CA 选举 Code § 2201(a) 县选举官员应在以下情况下取消登记:
(1)CA 选举 Code § 2201(a)(1) 经登记人签署的书面请求。
(2)CA 选举 Code § 2201(a)(2) 当登记人的精神失能依法确立,如第 2208、2209、2210 和 2211 条所规定。县选举办公室仅应使用州务卿根据第 2211.5 条 (d) 款提供的信息,以此理由取消选民登记。
(3)CA 选举 Code § 2201(a)(3) 经证明该人目前因重罪定罪而被监禁。县选举办公室仅应使用州务卿根据第 2212 条 (d) 款、美国地区法院或联邦监狱管理局提供的信息,以此理由取消选民登记。
(4)CA 选举 Code § 2201(a)(4) 经出示指示取消登记的判决书认证副本。
(5)CA 选举 Code § 2201(a)(5) 登记人死亡。
(6)CA 选举 Code § 2201(a)(6) 根据第 2 条(自第 2220 条起)。
(7)CA 选举 Code § 2201(a)(7) 经官方通知选民已在另一州登记投票。
(8)CA 选举 Code § 2201(a)(8) 经证明该人因其他原因不符合投票资格。
(b)CA 选举 Code § 2201(b) 州务卿可在以下情况下取消登记:
(1)CA 选举 Code § 2201(b)(1) 当登记人的精神失能依法确立,如第 2208、2209、2210 和 2211 条所规定。
(2)CA 选举 Code § 2201(b)(2) 经证明该人目前因重罪定罪而被监禁。
(3)CA 选举 Code § 2201(b)(3) 登记人死亡。
(c)Copy CA 选举 Code § 2201(c)
(1)Copy CA 选举 Code § 2201(c)(1) 在因 (a) 款 (2)、(3)、(5) 或 (6) 项所述原因取消某人登记前,县选举官员应在 15 至 30 天(含)内,通过平信向选民寄送一份可转寄通知,其中应包含已付邮资和预先填写地址的回执表格。
(A)CA 选举 Code § 2201(c)(1)(A) 如果县根据联邦《1965 年投票权法案》第 203 条(52 U.S.C. Sec. 10503)要求提供该语言的翻译选票,则应以该人偏好的语言提供可转寄通知。
(B)CA 选举 Code § 2201(c)(1)(B) 通知应包含与以下内容基本相似的声明:
“重要通知。您的选民登记记录定于 [日期] 取消。此次取消是由于 [县名] 县选举办公室收到的信息表明,根据加州选举法第 2208、2209、2210 或 2211 条(如适用),您因居住地变更、死亡、入狱或精神失能而无资格在该县投票。
如果您认为此次取消有误,请在本通知日期起 15 天内,通过寄回随附的已付邮资明信片或拨打 [县选举办公室电话号码] 免费电话通知我们办公室。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对此通知的回复,您可能需要在下次选举中重新登记投票或使用临时选票投票。您可以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 [URL] 或选民热线 [电话号码] 上找到有关选民资格规则的更多信息。您也可以在 [URL] 查询您当前的登记状态。”
(2)Copy CA 选举 Code § 2201(2)
(1)Copy CA 选举 Code § 2201(2)(1) 项所述的预先填写地址的回执表格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选举 Code § 2201(2)(1)(A) 供选民填写其当前居住地的空间。
(B)CA 选举 Code § 2201(2)(1)(B) 供选民填写其当前邮寄地址的空间,如果与居住地不同。
(C)CA 选举 Code § 2201(2)(1)(C) 一个方框,旁边附有与以下内容基本相似的声明:“我的选民记录被取消是错误的,因为我尚未被法院认定为精神失能而无法投票,我目前没有服州或联邦监狱刑期,并且我没有死亡。此外,如果我已搬家,我已在此表格上提供了我的新居住地址。”
(D)CA 选举 Code § 2201(2)(1)(D) 供选民填写其签名和日期的空间。
(3)CA 选举 Code § 2201(3) 选举官员可以向选民发送额外的书面通知,也可以通过当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选民计划的登记取消。
(d)CA 选举 Code § 2201(d) 本节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22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以安全的方式保存所有原始选民登记文件,以确保选民信息的机密性。官员可以不保存纸质副本,而是使用缩微胶片或数字格式,前提是这些格式不能被修改。如果他们选择数字格式,必须确保选民信息保持机密和安全。转移到数字格式后,原始文件可以被处置,但处置方式必须保持安全性和机密性。州务卿可以制定规定来管理这一过程。

(a)CA 选举 Code § 2202(a) 县选举官员应以安全方式保存所有未注销的选民登记宣誓书,以保护选民信息的机密性,符合第2194条的规定。
选民登记宣誓书应构成第2章第5条(自第2183条起)要求保存的登记册。
(b)CA 选举 Code § 2202(b) 县选举官员可以不保存未注销的选民登记宣誓书,而是将其缩微胶片记录、记录在光盘上,或记录在任何其他不允许对原始文件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的电子介质上。任何此类使用电子介质记录未注销宣誓书的方式,都应保护选民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县选举官员可以处置根据本条规定转移的任何未注销的选民登记宣誓书。任何未注销宣誓书的处置应以不损害其中包含的选民信息的安全性或机密性的方式进行。就本条而言,选民登记宣誓书的副本应被视为原件。州务卿可以为本条目的制定适当的规定。

Section § 2205

Explanation

每月,地方登记官必须告知县选举官员有关16岁及以上已故人员的信息。此报告应包含逝者的姓名、年龄及其他重要统计信息等详细资料。县选举官员随后将取消该逝者的选民登记。

地方出生和死亡登记官应不迟于每月15日,将所有16岁及以上已故人员的信息通知县选举官员,这些人员的死亡已在其处登记,或其死亡已由州生命统计登记官在上个月通知其。此通知应至少包括每位逝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出生日期、居住地以及死亡日期和地点。
县选举官员应注销已故选民的登记宣誓书。

Section § 2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制定规定,以便更容易获取州卫生服务部的死亡记录。这些信息由州务卿或县选举官员用于将已故人员从选民登记名单中移除。

Section § 220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即使个人处于监护状态,通常也假定其有投票能力。但是,如果法院认定某人即使在获得帮助的情况下也无法表达投票意愿,则该人可能会被取消投票资格。这一决定必须基于在特定法律情境中(例如指定监护人、认定某人不适合受审或以精神失常为由辩护)出示的有力证据。该法还强调,需要协助进行选民登记(例如使用签名印章或他人帮助)并不会取消某人的投票资格。此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A 选举 Code § 2208(a) 无论个人处于何种监护状态,均假定其有投票能力。如果法院在下述任何程序中,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人无法(无论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并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况,则该人应被认定为精神上无能力,从而丧失投票资格:
(1)CA 选举 Code § 2208(a)(1) 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1400条起)的规定,为该人或该人及财产指定了监护人。
(2)CA 选举 Code § 2208(a)(2)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编第1部第3章(第5350条起)的规定,为该人或该人及财产指定了监护人。
(3)CA 选举 Code § 2208(a)(3)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352.5条启动的程序为该人指定了监护人,该人已被认定不具备受审能力,并且根据《刑法典》第1370条,该人的审判或判决已被中止。
(4)CA 选举 Code § 2208(a)(4) 某人以精神失常为由辩称无罪,根据《刑法典》第1026条被认定无罪,并且在判决时被认定为严重残疾,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008条(h)款第(2)项。
(b)CA 选举 Code § 2208(b) 如果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进行的程序由陪审团审理,则陪审团必须一致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人无法(无论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然后该人才会被取消投票资格。
(c)CA 选举 Code § 2208(c) 如果作出了设立监护的命令,并且与该命令相关,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人无法(无论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则法院应根据第2211.5条向州务卿发出通知。
(d)CA 选举 Code § 2208(d) 不得根据本条规定,因某人为了完成选民登记宣誓书而做或需要做以下任何一项事情,而取消其投票资格:
(1)CA 选举 Code § 2208(d)(1) 根据第2150条(b)款,以标记或十字在选民登记宣誓书上签名。
(2)CA 选举 Code § 2208(d)(2) 根据第354.5条,通过签名印章在选民登记宣誓书上签名。
(3)CA 选举 Code § 2208(d)(3) 根据第2150条(d)款,在他人协助下完成选民登记宣誓书。
(4)CA 选举 Code § 2208(d)(4) 在合理便利下完成选民登记宣誓书。
(e)CA 选举 Code § 2208(e) 本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确定受监护人是否可以参与投票的程序。在对监护权的定期审查中,法院调查员会检查该人是否能够表达其投票意愿(即使需要帮助),以及他们是否能够完成选民登记。如果该人之前因沟通问题被取消投票资格,调查员会决定这些问题是否仍然存在。如果问题仍然存在,则无需举行法庭听证会;但如果问题不存在,法院将举行听证会以决定该人是否能够表达其投票意愿。如果该人被认定有能力,其投票权应予恢复。如果某人之前未被认定无法投票,但现在无法表达该意愿,法院将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无法表达投票意愿,法院将取消其投票资格。这些程序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A 选举 Code § 2209(a) 对于依照《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自第1400条起)设立的监护,法院调查员应在依照《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3部分第2章(自第1850条起)的要求对监护进行的年度或两年期审查期间,审查该人是否有能力,无论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
(b)CA 选举 Code § 2209(b) 如果该人因无法,无论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或因无法完成选民登记宣誓书而被取消投票资格,法院调查员应确定该人是否仍然无法,无论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并且调查员应如此告知法院。如果调查员确定该人仍然无法,无论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则无需就此问题举行法庭听证会。如果调查员发现该人并非无法,无论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法院应举行听证会,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确定该人是否无法,无论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除非该人被认定无法表达该意愿,否则该人的登记投票权应予恢复,并且法院应依照第2211.5条向州务卿提供通知。
(c)CA 选举 Code § 2209(c) 如果该人尚未被认定无法,无论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且法院调查员确定该人不再能够表达该意愿,调查员应如此通知法院。法院应举行听证会,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确定该人是否无法,无论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如果法院确定该人无法表达该意愿,法院应依照第2208条命令该人取消投票资格,并且法院应依照第2211.5条向州务卿提供通知。
(d)CA 选举 Code § 2209(d) 本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因精神健康原因处于监护之下的人,可以按照特定程序对其被取消投票资格提出异议。如果他们的监护在一年后结束,他们将自动恢复投票权,法院必须通知州务卿。如果有人申请延长监护,则需要对他们的投票资格重新做出决定。法律还强调,如果在法庭程序中恢复了投票权,必须通知州务卿。本节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

(a)CA 选举 Code § 2210(a) 如果该人或该人及其财产处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部第1编第3章(自Section 5350起)设立的监护之下,该人可以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Section 5358.3中规定的程序,对其被取消投票资格提出异议。
(b)CA 选举 Code § 2210(b) 当(a)款所述的监护在一年后终止时,该人的投票登记权应自动恢复,并且法院应根据Section 2211.5向州务卿提供通知。如果提交了重新任命监护人的申请,应重新决定该人是否应被取消投票资格。
(c)CA 选举 Code § 2210(c) 如果投票权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Section 5358.3恢复,或者如果监护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Section 5364进行的程序中终止,法院应根据Section 2211.5向州务卿提供通知。
(d)CA 选举 Code § 2210(d) 本节应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详细说明了某些人不得投票的情况。它适用于因精神错乱被判无罪的人、被认定不适宜受审的人、被裁定为精神失常性犯罪者的人,或在州立医院接受治疗的重罪犯。如果他们被非自愿地限制在某个机构中,他们就不能登记或投票。当这些人被送入或从治疗机构获释时,法院必须通知州务卿。这项法律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A 选举 Code § 2211(a) 任何人如果 (1) 以精神错乱为由抗辩无罪,并根据《刑法典》第 1026 条被裁定无罪,(2) 被裁定不适宜受审,且其审判或判决根据《刑法典》第 1370 条被中止,(3) 已被判犯有重罪,并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原第 6300 条(经 1981 年第 928 章法规废止)被司法认定为精神失常性犯罪者,或 (4) 已被判犯有重罪,并根据《刑法典》第 2684 条在州立医院接受治疗,则在该人根据法院命令被非自愿地限制在公共或私人机构期间,应被取消投票或登记投票的资格。
(b)CA 选举 Code § 2211(b) 根据 (a) 款所述的送入治疗机构的命令,法院应根据第 2211.5 条向州务卿发出通知。
(c)CA 选举 Code § 2211(c) 如果该人随后从公共或私人治疗机构获释,法院应根据第 2211.5 条向州务卿发出通知。
(d)CA 选举 Code § 2211(d) 本条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22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各县高等法院书记员在每月初之前,向州务卿报告任何与个人投票资格相关的法院裁定。共享的信息必须包括投票资格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法院诉讼的数量。

司法委员会将制定规则和表格,以规范这些通知。这些表格必须收集受这些法院裁决影响的个人的具体数据,例如全名、出生日期、最后已知地址和社会安全号码。

如果州务卿发现这些表格上缺少任何信息,他们会通知法院书记员。一旦收到完整信息,州务卿会在 3 天内将记录与选民数据库进行匹配,并更新相关的县选举官员。

县选举官员必须取消被取消投票资格的个人的选民登记,或者通知投票权已恢复的个人,包括必要时如何重新登记。

如果选举官员根据州务卿提供的错误信息采取行动,他们将免于承担责任。如果某人错误地收到投票通知并试图投票,除非他们明知故犯地非法投票,否则不构成欺诈罪。本法律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A 选举 Code § 2211.5(a) 各县高等法院书记员应在每月第一天之前,如果书记员选择更频繁地通知,则更频繁地通知州务卿以下各项,通知方式应符合 (b) 款的规定:
(1)CA 选举 Code § 2211.5(a)(1) 自书记员上次报告以来,法院根据第 2208 条至第 2211 条(含)各条的规定,就任何人的投票资格作出的所有裁定。
(2)CA 选举 Code § 2211.5(a)(2) 自书记员上次报告以来,在该法院发生的、如第 2208 条 (a) 款的 (1) 项至 (4) 项所规定的诉讼总数。
(b)CA 选举 Code § 2211.5(b) 经与州务卿协商,司法委员会应制定法院规则以实施本条,并制定供法院用于提供 (a) 款所述通知的司法委员会表格。表格应包含明确标明的以下各项空间:
(1)CA 选举 Code § 2211.5(b)(1) 受影响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选举 Code § 2211.5(b)(1)(A) 所有已知名字。
(B)CA 选举 Code § 2211.5(b)(1)(B) 所有已知姓氏。
(C)CA 选举 Code § 2211.5(b)(1)(C) 所有已知中间名。
(D)CA 选举 Code § 2211.5(b)(1)(D) 所有已知姓名后缀。
(E)CA 选举 Code § 2211.5(b)(1)(E) 最后已知地址。
(F)CA 选举 Code § 2211.5(b)(1)(F) 出生日期。
(G)CA 选举 Code § 2211.5(b)(1)(G) 该人社会安全号码的后四位(如果有的话)。
(H)CA 选举 Code § 2211.5(b)(1)(H) 驾驶执照或州政府颁发的身份证号码(如果有的话)。
(2)CA 选举 Code § 2211.5(b)(2) 法院案件编号。
(3)CA 选举 Code § 2211.5(b)(3) 影响个人投票权的命令日期。
(4)CA 选举 Code § 2211.5(b)(4) 法院命令是否根据第 2208、2209、2210 或 2211 条作出。
(5)CA 选举 Code § 2211.5(b)(5) 法院命令的法律效力是取消投票资格还是恢复投票权。
(6)CA 选举 Code § 2211.5(b)(6) 一份证明(如适用),证明该个人已被取消投票资格,原因是法院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个人无论有无合理便利,均无法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
(c)CA 选举 Code § 2211.5(c) 当州务卿收到法院通知,且该通知缺少 (b) 款要求的任何信息时,州务卿应通知法院书记员。
(d)CA 选举 Code § 2211.5(d) 收到 (b) 款所述的所有所需信息后,州务卿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选举 Code § 2211.5(d)(1) 识别全州选民数据库中包含与 (b) 款所述的每个唯一标识符匹配的个人身份信息的任何登记记录。
(2)CA 选举 Code § 2211.5(d)(2) 在收到法院信息后的三天内,对于 (1) 项所述的任何匹配记录,向相应的县选举官员提供 (b) 款 (1) 项所述的信息、全州选民数据库中包含的相应唯一标识符,以及一份关于法院命令的法律效力是取消还是恢复投票权的声明。
(e)CA 选举 Code § 2211.5(e) 收到州务卿根据 (d) 款提供的信息后,县选举官员应酌情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选举 Code § 2211.5(e)(1) 对于其登记信息与州务卿提供的唯一标识符匹配,并且根据州务卿提供的信息已被法院取消投票资格的任何人,选举官员应启动第 2201 条 (c) 款所述的取消程序。
(2)Copy CA 选举 Code § 2211.5(e)(2)
(A)Copy CA 选举 Code § 2211.5(e)(2)(A) 如果一个人的投票权已恢复,并且根据州务卿提供的信息,其地址在该县内,选举官员应通知该人其投票权已恢复,并且如果他们符合其他资格,可以登记投票。选举官员还应向该人提供有关登记投票程序的信息。如果州务卿提供的地址与县选民登记文件中包含的地址不同,选举官员应将上述通知和信息发送给该人的两个地址。
(B)CA 选举 Code § 2211.5(e)(2)(A)(B) 州务卿应准备一份表格,供县选举官员用于提供 (A) 项所述的通知。
(f)CA 选举 Code § 2211.5(f) 当县或县选举官员收到州务卿的错误信息时,对于执行或未能执行 (e) 款所述的行动,县或县选举官员不承担责任。
(g)CA 选举 Code § 2211.5(g) 如果一个无资格投票的人收到根据(e)款第(2)项发出的通知,随后登记或预登记为选民,并在该人登记或预登记生效日期之后举行的选举中投票或试图投票,则该人应被推定为获得官方授权行事,且不应根据第18560条被判犯有欺诈性投票或试图投票罪,除非该人明知自己不符合投票资格而故意投票或试图投票。
(h)CA 选举 Code § 2211.5(h) 本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惩教与康复部每周与州务卿共享关于重罪犯(包括在押和假释人员)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部分社会安全号码和驾驶执照号码。州务卿随后会将这些数据与选民登记数据库进行核对,以确保准确性。

如果某人仍在监狱中,其选民登记将被注销。然而,获释人员会收到通知,告知其投票权已恢复,并获得如何登记的说明。如果共享的信息不正确,县官员不承担责任。错误收到投票权恢复通知并投票的人,除非明知自己行为违法,否则不会被指控欺诈。

(a)CA 选举 Code § 2212(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选举 Code § 2212(a)(1) “定罪”具有第2101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选举 Code § 2212(a)(2) “部门”指惩教与康复部。
(3)CA 选举 Code § 2212(a)(3) “监禁”具有第2101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4)CA 选举 Code § 2212(a)(4) “假释”指由该部门实施的监督期。
(5)CA 选举 Code § 2212(a)(5) “全州选民数据库”指根据2002年联邦《帮助美国投票法案》(52 U.S.C. Sec. 20901 et seq.)的要求开发的全州选民登记数据库。
(b)CA 选举 Code § 2212(b) 部门应每周向州务卿提供,并以州务卿规定的格式,提供(c)款所述的以下所有人员的身份信息:
(1)CA 选举 Code § 2212(b)(1) 因重罪定罪而被监禁并受该部门管辖的人员。在可获取的范围内,该部门提供的有关这些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包括每人监禁期开始的日期。
(2)CA 选举 Code § 2212(b)(2) 因重罪定罪而处于假释期或已获释出狱且不再受该部门管辖的人员。在可获取的范围内,该部门提供的有关这些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包括每人假释开始的日期以及该人员解除该部门管辖的日期。
(c)CA 选举 Code § 2212(c) 为(b)款之目的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2212(c)(1) 所有已知名字。
(2)CA 选举 Code § 2212(c)(2) 所有已知姓氏。
(3)CA 选举 Code § 2212(c)(3) 所有已知中间名。
(4)CA 选举 Code § 2212(c)(4) 所有已知姓名后缀。
(5)CA 选举 Code § 2212(c)(5) 最后已知地址。
(6)CA 选举 Code § 2212(c)(6) 出生日期。
(7)CA 选举 Code § 2212(c)(7) 个人社会安全号码的最后四位(如可获取)。
(8)CA 选举 Code § 2212(c)(8) 驾驶执照或州政府颁发的身份证号码(如可获取)。
(d)CA 选举 Code § 2212(d) 收到(b)款所述信息后,州务卿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1)CA 选举 Code § 2212(d)(1) 识别全州选民数据库中包含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任何登记记录,该信息应针对(c)款所述的每个唯一识别码(如可获取),与(b)款所述人员的相关信息匹配。
(2)CA 选举 Code § 2212(d)(2) 对于(1)款所述的任何匹配记录,应在收到部门信息后的三天内,向县选举官员提供(b)款所述信息以及全州选民数据库中使用的相应唯一识别码。
(e)CA 选举 Code § 2212(e) 收到州务卿根据(d)款提供的信息后,县选举官员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1)CA 选举 Code § 2212(e)(1) 注销(b)款(1)项所述人员的登记宣誓书,其登记信息与州务卿提供给该县的全州选民数据库中使用的唯一识别码匹配。
(2)CA 选举 Code § 2212(e)(2) 使用州务卿根据(f)款准备的表格,通知(b)款(2)项所述人员(其最后已知地址在该县内,且基于州务卿提供给该县的全州选民数据库中使用的唯一识别码),告知其投票权已恢复,并建议该人员如果其有权登记投票,则可以登记投票。县选举官员还应向该人员提供有关登记投票程序的资料。
(f)CA 选举 Code § 2212(f) 州务卿应准备一份表格,供县选举官员用于提供(e)款(2)项所述的通知。
(g)CA 选举 Code § 2212(g) 当县或县选举官员收到州务卿或该部门的错误信息时,县或县选举官员对采取或未采取(e)款所述行动不承担责任。
(h)CA 选举 Code § 2212(h) 如果一个无资格投票的人收到(e)款(2)项下的通知,随后登记或预登记投票,并在其登记或预登记生效日期之后举行的选举中投票或试图投票,则该人应被推定为已获得官方授权,且不应根据第18560节被判犯有欺诈性投票或试图投票罪,除非该人明知自己无权投票而故意投票或试图投票。

Section § 2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地方选举官员取消选民登记,如果该登记是非法进行的,或者因为新发生的事实而应该被取消。如果涉事选民尚未参与该案件,法院可以要求他们作为案件当事人。

在这项法律行动中,你还可以将选举官员以及任何对其存在相关诉讼事由的人列为被告。

任何人均可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县选举官员取消任何非法登记,或因登记后发生的事实而应予取消的登记。如果其登记被要求取消的选民并非该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可命令其作为被告当事人。
县选举官员以及任何对其存在诉讼事由的人均可被列为被告。

Section § 2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务卿每月在其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显示每个县根据特定标准被取消或恢复的投票权数量。报告还需包含每个县相关法律诉讼的详细信息。

州务卿还需与司法委员会合作,创建一个在线培训项目。该项目将培训法院官员和县选举官员,使其了解他们在投票权方面的职责、法律标准、法院调查员的职责以及报告义务。

官员们被要求每年至少完成一次这项培训,他们的完成情况将通过一个网络平台进行跟踪。所有这些要求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选举 Code § 2214(a) 每月,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报告,显示前一期间根据第2208条至第2212条(如适用)的规定,在每个县内被命令的投票权取消数量和投票权恢复数量,以及在每个县内发生的、第2208条(a)款第(1)项至第(4)项中规定的诉讼程序数量。
(b)CA 选举 Code § 2214(b) 经与司法委员会协商,州务卿应通过一个可通过州务卿互联网网站访问的远程网络学习平台,准备并提供一项培训。该培训应包含有关本章中规定的高等法院和县选举官员的职责的信息,以及有关投票权取消的法律标准、法院调查员的职责以及法院与投票权取消和恢复相关的报告要求的信息。
(c)CA 选举 Code § 2214(c) 至少每年,每位法院执行官和每位县选举官员应完成(b)款所述的培训。由法院执行官和县选举官员完成的培训应通过州务卿提供的远程网络学习平台进行跟踪。
(d)CA 选举 Code § 2214(d) 本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