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2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在初选前核实选民地址,以确保选民在其当前居住地登记。这必须通过在选举前90天向已登记选民邮寄明信片来完成。明信片会询问他们是否仍居住在所列地址,如果不是,则要求将明信片退还给邮递员。如果选民最近投过票,在线确认过其登记,或者未满18岁且不符合初选投票资格,则县政府无需向他们邮寄明信片。

(a)CA 选举 Code § 2220(a) 县选举官员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选举前居住地确认程序。此程序应在初选前第90天完成。该程序应通过在直接初选前向县内每位已登记选民邮寄一张不可转寄的明信片来启动。根据本条邮寄的明信片应以“请求地址更正,保证回邮邮资”的方式寄送,并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我们请求您协助更正已搬家但尚未重新登记的选民的地址。”
“1. 如果您仍居住在此明信片上注明的地址,您的选民登记将保持有效,您可以忽略此通知。”
“2. 如果此明信片上注明的人员不住在此地址,请将此明信片退还给您的邮递员。”
(b)CA 选举 Code § 2220(b) 县选举官员可自行决定,无需根据 (a) 款向以下任何人员邮寄居住地确认明信片:
(1)CA 选举 Code § 2220(b)(1) 在确认程序开始前六个月内参加过选举的选民。
(2)CA 选举 Code § 2220(b)(2) 在确认程序开始前一年内,已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确认其选民登记记录的选民。
(3)CA 选举 Code § 2220(b)(3) 根据第2102条 (d) 款提交了正式签署的登记宣誓书,且在初选当日或之前未满18岁的人员。

Section § 2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县选举官员在收到选民退回的居住地确认明信片时必须做什么。如果明信片被退回并标记为无法投递且没有转寄地址,选民的登记状态将被标记为非活跃,他们将收到一份确认通知。

如果明信片显示了县内或县外的转寄地址,官员必须用新地址更新选民记录,保留旧地址,并发送一份确认通知。所有这些更新都必须显示在官方选民名单上。

(a)CA 选举 Code § 2221(a) 根据第2220条收到的退回的居住地确认明信片上的邮政通知,县选举官员应采取以下行动:
(1)CA 选举 Code § 2221(a)(1) 对于其居住地确认明信片被邮局退回为无法投递且没有转寄地址的选民,县选举官员应根据第2226条(a)款(2)项将其选民登记状态更新为非活跃状态,并应向该选民邮寄一份如第2225条(c)款所述的确认通知。
(2)CA 选举 Code § 2221(a)(2) 对于收到县内或县外转寄地址的选民,县选举官员应立即更新其选民登记记录以反映邮局提供的新地址,原地址应与选民登记记录一并保存,并且应向该选民邮寄一份如第2225条(b)款所述的确认通知。
(b)CA 选举 Code § 2221(b) 根据本条对选民登记记录进行的所有更新,应按照第2191条的要求在选民名单上反映。

Section § 2222

Explanation

加州州务卿或地方选举官员不必寄明信片来核实某人的居住地址,他们可以与美国邮政局合作,使用他们的地址变更数据。这些信息有助于保持选民登记信息的最新状态,并通过州级数据库与地方选举办公室共享。

代替邮寄依照第2220条 (a) 款规定要求的居住地确认明信片,州务卿或县选举官员可以与美国邮政局或其被许可人签订合同,以获取使用邮政服务地址变更数据,例如全国地址变更系统 (NCOA) 和“邮件操作”。州务卿根据本条收到的数据应通过全州选民登记数据库与县选举官员共享。

Section § 2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选举官员不必向选民单独邮寄居住地确认明信片。相反,他们可以在过去六个月内选举期间寄出的县选民信息指南的外部附上地址更正请求。这有助于保持选民记录的最新状态并节省成本。

对于未参与近期选举或未收到附有地址更正请求的信息指南的选民,其地址确认必须通过居住地明信片或使用特定数据源进行地址核实来完成。

(a)CA 选举 Code § 2223(a) 县选举官员可以代替向县内每位注册选民邮寄居住地确认明信片,将县选举官员办公室的退回地址印在在确认程序开始前六个月内举行的选举中邮寄给选民的县选民信息指南或县选民信息指南信封的外部,并附上以下声明:“请求地址更正”和“注意:如果县选民信息指南上所列人员不在该地址,请将此县选民信息指南退回给您的邮递员,以帮助保持选民名册的最新状态并节省纳税人的钱。”
(b)CA 选举 Code § 2223(b) 在确认程序开始前六个月内不符合选举资格的选民,或未收到附有地址更正请求的县选民信息指南的选民,其地址应通过居住地确认明信片或根据本条使用根据第2222条的NCOA/邮件操作数据或根据第2227条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数据进行的地址核实邮件来确认。

Section § 2224

Explanation

如果选民四年多没有参加选举,也没有更新他们的地址、姓名或政党偏好,县选举官员可能会寄给他们一张明信片来确认他们的居住地。这张明信片可以在某些通知退回后寄送,但不能作为标准居住地核查的一部分。这张明信片可以转寄,并允许选民通过寄回预付邮资的表格来更新他们的信息。

明信片上的信息强调了核实地址的重要性,以便保留在活跃选民名单上,并警告说,如果选民在15天内未能确认其详细信息,他们可能需要在未来的选举中投票时提供居住证明。如果提供免费电话号码,选民可以使用它来确认地址,但任何地址变更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使用此程序的县必须通过县选民信息指南或单独邮寄的方式告知选民。该法规已于2020年1月1日失效,并将于2029年1月1日废止。

(a)CA 选举 Code § 2224(a) 如果选民在过去四年内未在任何选举中投票,且在此期间选民的居住地址、姓名或政党偏好未曾更新,县选举官员可以寄送一份替代性居住地确认明信片。此明信片可在全国变更地址服务(NCOA)或县选民信息指南退回后寄送,但不得用于根据第2220条进行的居住地确认程序。该明信片应可转寄,包括一份已付邮资并预先填写地址的回执表格,以便选民核实或更正地址信息,且其格式应大致如下:
“如果明信片上所列姓名之人不住在此地址,请将此明信片退还给您的邮递员,以帮助保持选民名册的最新状态并节省纳税人的资金。”
“重要通知”
“根据我们的记录,您在过去四年内未在任何选举中投票,这可能表明您已不再居住在____县。如果您继续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您必须确认您的居住地址,以便保留在活跃选民名单上并接收邮件中的选举材料。”
“如果15天内未收到确认,您可能需要在未来的选举中投票时提供您的居住地址证明。”
(b)CA 选举 Code § 2224(b) 使用免费电话号码确认旧居住地址是可选的。选民地址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接收。
(c)CA 选举 Code § 2224(c) 采用替代性居住地确认程序的县应将该程序告知所有选民,在县选民信息指南中或通过单独邮寄的方式。
(d)CA 选举 Code § 2224(d) 本节于2020年1月1日失效,并于2029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2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利用美国邮政服务的信息更新选民地址。当地址发生变更时,县选举官员会寄送通知以核实或更正地址信息。如果检测到选民在加州境内搬迁,通知会告知选民其信息已更新,选民只有在信息不正确时才需要采取行动。如果没有转寄地址或表明已迁出本州,则会使用不同格式的通知。地址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免费电话号码可以用于确认旧地址,但这不是强制性的。除非有州外数据或不充分的转寄信息表明选民已迁离,否则选民的登记状态不会被标记为非活跃。

(a)Copy CA 选举 Code § 2225(a)
(1)Copy CA 选举 Code § 2225(a)(1) 根据从美国邮政服务或其被许可方收到的地址变更数据,县选举官员应寄送一份可转寄通知,其中包括一份已付邮资并预先写好地址的回执,以便选民核实或更正地址信息。
(2)CA 选举 Code § 2225(a)(2) 如果通过NCOA或“邮件行动”收到的通知或退回的邮件表明选民已搬迁且未提供转寄地址,或表明选民已迁出本州,县选举官员应寄送一份可转寄通知,其格式应与《美国法典》第52篇第20507节(d)款(2)项中规定的通知格式基本相同。
(b)CA 选举 Code § 2225(b) 如果邮政服务地址变更数据表明选民已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新居住地址,则该可转寄通知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我们已收到通知,您已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新居住地址。您的选民登记记录已更新至此新地址。如果此信息正确,您无需采取任何行动。如果此信息不正确,您可以通过寄回随附的已付邮资明信片或拨打免费电话通知我们;您必须在下次选举前至少15天通知我们,否则您可能需要使用临时选票进行投票。”
(c)CA 选举 Code § 2225(c) 如果从不可转寄邮件收到的邮政服务地址变更数据表明选民已搬迁且未留下转寄地址,或表明选民已迁出本州,则应寄送一份可转寄通知,其格式应与《美国法典》第52篇第20507节(d)款(2)项中规定的通知格式基本相同。
(d)CA 选举 Code § 2225(d) 使用免费电话号码确认旧居住地址是可选的。选民地址的任何变更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收到。
(e)CA 选举 Code § 2225(e) 在向选民寄送(b)款所述的可转寄地址确认通知后,县选举官员不得将选民的登记状态更新为非活跃。
(f)CA 选举 Code § 2225(f) 在向选民寄送(c)款所述的可转寄地址确认通知后,县选举官员应将选民的登记状态更新为非活跃。

Section § 22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选民更改地址时更新选民登记记录的程序。如果选民在州内搬迁,其登记将立即更新。如果邮件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或表明选民已迁出本州,其状态将被标记为“非活跃”,这意味着他们将不会收到选举材料。如果选民因未确认地址而被标记为非活跃,他们将收到一份邮寄的地址验证。未能回复或在两次联邦大选中未投票可能导致选民记录被注销。然而,如果非活跃状态的选民尝试投票或确认其地址,他们将恢复为活跃状态。这些交易必须按照第 2191 条的要求显示在选民名单上。本条规定在州政府修改其选民登记数据库以在选民在线确认其记录时通知官员之前有效,此修改是联邦法律所要求的。

(a)CA 选举 Code § 2226(a) 根据第 2220 条至第 2225 条(含)收到的地址变更信息,或选民直接提供的地址变更信息,县选举官员应酌情采取以下行动:
(1)CA 选举 Code § 2226(a)(1) 如果信息显示选民已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新住址,县选举官员应立即更新选民的登记记录。
(2)CA 选举 Code § 2226(a)(2) 如果邮件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或者如果 NCOA、邮件操作、退回邮件或从不可转寄邮件收到的邮政服务地址变更数据表明选民已搬迁且未留下转寄地址,或者如果任何这些来源表明选民已迁出本州,县选举官员应将选民的登记状态更新为“非活跃”。具有非活跃选民登记状态的选民不接收选举材料,也不计入确定候选人和议案资格所需签名数量、选区规模或其他与选举管理相关流程的计算中。
(3)CA 选举 Code § 2226(a)(3) 如果选民的登记状态因选民未能根据第 2224 条确认其地址而处于非活跃状态,县选举官员应寄送一份可转寄的地址验证邮件,如第 2225 条 (c) 款所述。未回复地址验证邮件的选民的登记记录,且在第 2225 条所述邮件寄出之日与该邮件寄出之日后的两次联邦大选之间未主动投票或投票的选民的登记记录,应予注销。
(b)CA 选举 Code § 2226(b) 选民因未能回复第 2225 条 (c) 款要求的地址验证邮件而处于非活跃状态的,其选民登记记录,且在邮件寄出之日与该邮件寄出之日后的两次联邦大选之间未主动投票或投票的,应予注销。
(c)CA 选举 Code § 2226(c) 选民登记状态为非活跃的,在第 2225 条 (c) 款要求的验证邮件寄出之日与该邮件寄出之日后的两次联邦大选之间主动投票的,或通知选举官员其继续居住的,其选民登记状态应更新为活跃。
(d)CA 选举 Code § 2226(d) 根据本条对选民登记记录进行的所有地址更新、注销以及活跃和非活跃状态变更,应按照第 2191 条的要求反映在选民名单上。
(e)CA 选举 Code § 2226(e) 本条仅在州务卿证明本州的全州选民登记数据库(根据 2002 年联邦《帮助美国投票法》(52 U.S.C. Sec. 20901 et seq.)的要求开发)已修改为在选民通过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确认其登记记录时通知县选举官员之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2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县选举官员在收到地址变更信息时,应如何处理选民登记。如果选民在加州境内搬迁,其登记会立即更新。如果选民的地址无法投递或他们迁出本州,其状态将被设为“非活跃”,这意味着他们将不会收到选举材料。非活跃选民会收到一份地址验证通知,但如果在过去一年内已在线确认其信息的选民除外。如果他们未回复或在两次联邦大选期间未投票,其登记将被取消。然而,如果非活跃选民投票、确认居住地或在线验证其记录,其状态将再次变为“活跃”。所有变更都必须按照规定在选民名单中更新。

(a)CA 选举 Code § 2226(a) 根据第2220条至第2225条(含)收到的地址变更信息,或由选民直接提供的地址变更信息,县选举官员应酌情采取以下行动:
(1)CA 选举 Code § 2226(a)(1) 如果信息表明选民已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新居住地址,县选举官员应立即更新选民的登记记录。
(2)CA 选举 Code § 2226(a)(2) 如果邮件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或者NCOA、邮件操作、退回邮件或从不可转寄邮件中收到的邮政服务地址变更数据表明选民已搬迁且未留下转寄地址,或者上述任何来源表明选民已迁出本州,县选举官员应将选民的登记状态更新为“非活跃”。处于非活跃选民登记状态的选民不会收到选举材料,并且不计入确定候选人和措施资格所需签名数量、选区规模或其他与选举管理相关流程的计算中。
(3)CA 选举 Code § 2226(a)(3) 如果选民的登记状态因选民未能根据第2224条确认其地址而处于非活跃状态,县选举官员应寄送一份可转寄的地址验证邮件,如第2225条 (c) 款所述。但是,县选举官员不应向在邮件寄出之日起一年内已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确认其选民登记记录的选民寄送此邮件。未能回复地址验证邮件,并且在第2225条所述邮件寄出之日至该邮件寄出日期后的两次联邦大选之间,未主动投票或参与任何选举的选民,其选民登记记录应予取消。
(b)CA 选举 Code § 2226(b) 因未能回复第2225条 (c) 款要求的地址验证邮件而处于非活跃状态的选民,并且在邮件寄出之日至该邮件寄出日期后的两次联邦大选之间,未主动投票或参与任何选举的选民,其选民登记记录应予取消。
(c)CA 选举 Code § 2226(c) 登记状态为非活跃的选民,如果在第2225条 (c) 款要求的验证邮件寄出之日至该邮件寄出日期后的两次联邦大选之间,主动投票或参与任何选举,或者通知选举官员其持续居住,或者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确认了其选民登记记录,则应将其选民登记状态更新为“活跃”。
(d)CA 选举 Code § 2226(d) 根据本条对选民登记记录进行的所有地址更新、取消以及活跃和非活跃状态的变更,应按照第2191条的要求反映在选民名单上。

Section § 2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县选举官员与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合作,更新选民地址信息,而不是寄送居住地确认明信片。签订合同后,该机构将查询其数据库中注册选民的地址变更信息,官员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向选民发送通知,以确认他们的新地址。但是,如果受某些隐私法律保护,保密的选民数据不能共享。信用机构只能将这些信息用于更新选民地址,并且不得保留这些信息。如果选民回应并确认新地址,官员将更新注册信息;但如果没有回应,选民的注册状态将保持不变。

(a)CA 选举 Code § 2227(a) 代替依照第2220条(a)款规定邮寄居住地确认明信片,县选举官员可以与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其被许可人签订合同,以依照本条规定获取地址变更数据的使用权。
(b)CA 选举 Code § 2227(b) 如果县选举官员依照(a)款与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其被许可人签订合同,则应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选举 Code § 2227(b)(1) 对于县内的每位注册选民,县选举官员应通过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其被许可人提供县内每位注册选民的姓名和居住地址,启动与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其被许可人的地址变更数据查询。
(2)CA 选举 Code § 2227(b)(2)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其被许可人应搜索其数据库中县选举官员提供的每个姓名和地址,并应向县选举官员报告任何表明注册选民已更改其居住地址的信息。
(c)Copy CA 选举 Code § 2227(c)
(1)Copy CA 选举 Code § 2227(c)(1) 尽管有本法典第2194条或政府法典第7924.000条的规定,并且除非(2)款另有规定,县选举官员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其被许可人披露注册选民的姓名和居住地址。
(2)CA 选举 Code § 2227(c)(2) 如果注册选民的姓名和居住地址信息根据本法典第2166、2166.5、2166.7或2166.8条,或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3.1章(自第6205条起)被视为保密的,县选举官员不得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其被许可人披露该信息。
(d)CA 选举 Code § 2227(d)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其被许可人仅应依照(b)款(2)项使用县选举官员提供的信息,且不得保留根据本条从县选举官员处收到的任何信息。
(e)CA 选举 Code § 2227(e) 根据从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其被许可人处收到的地址变更数据,县选举官员应向注册选民寄送一份可转寄通知,包括一份已付邮资并预先写好地址的回执表格,该表格可以是明信片的形式,以便选民核实或更正地址信息。该可转寄通知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我们已收到通知,您已迁至____县的新居住地址。除非您通知本办公室,此卡片所寄送的地址是您的永久居住地址变更,否则您将继续在旧地址注册投票。请通过寄回随附的已付邮资明信片书面通知本办公室。如果这不是永久居住地址,并且您不希望为投票目的更改地址,请忽略此通知。”
(f)CA 选举 Code § 2227(f) 县选举官员应酌情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选举 Code § 2227(f)(1) 如果选民回应了依照(e)款寄送的可转寄通知,或以签署的书面形式核实其已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新居住地址,县选举官员应通过将其与选民档案中的签名进行比对来核实回执上的签名,并在适当时,立即用新居住地址更新选民的注册记录。
(2)CA 选举 Code § 2227(f)(2) 如果选民未回应依照(e)款寄送的可转寄通知,也未以签署的书面形式核实其已迁至新居住地址,选举官员不应将选民的注册状态更新为非活跃或取消选民注册。
(g)CA 选举 Code § 2227(g) 就本条而言,“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具有民法典第1785.3条(d)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