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430

Explanation
投票结束后,投票站委员会必须尽快准备好所有选举用品,例如选民名单和选举记录,以便移交给选举官员。

Section § 14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投票站委员会按照选举官员的指示,妥善封装所有类型的选票,无论是已投票的、作废的、取消的还是未使用的选票。

Section § 14432

Explanation

选举结束后,投票站委员会必须将某些重要文件打包并密封,以便安全运送回选举官员处。这些文件包括:如果选票在投票地点人工计票,则为两份计票单;名册(或其电子形式);选民名单(或其电子形式);质疑名单;以及协助投票选民名单。

投票站委员会应将以下所有物品封装并密封在一个或两个包裹中,具体数量由选举官员决定:
(a)CA 选举 Code § 14432(a) 两份计票单,如果选票在投票站进行人工计票。
(b)CA 选举 Code § 14432(b) 名册。如果使用电子投票簿,则电子投票簿和/或包含名册的电子介质应妥善保管并交还给选举官员。
(c)CA 选举 Code § 14432(c) 选民名单副本。如果使用电子选民名单,则电子选民名单和/或包含选民名单的电子介质应妥善保管并交还给选举官员。
(d)CA 选举 Code § 14432(d) 质疑名单。
(e)CA 选举 Code § 14432(e) 协助投票选民名单。

Section § 14433

Explanation
如果选票在投票站计票,选区委员会必须迅速将一份未密封的投票结果声明发送给选举官员。这份声明必须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14434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两名成员必须尽快将装有选举相关名单、文件和选票的密封包裹,未经开启地直接送交选举官员或指定的接收站。

Section § 14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选举相关的文件,例如清单、计票、文件或证明,不应仅仅因为它们格式不完美或不完全符合法典规定而被驳回,只要其含义清晰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