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4420(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在投票站关闭之前或关闭后立即,投票站委员会应将已投票的选票从选票箱中取出,并将其从保密信封中取出或从保密存根上分离。如果信封或存根也是手写选票,且其上已登记手写选票,则选票卡不得与信封或存根分离。如果在选举中使用了两张或多张独立的选票卡,投票站委员会应将其分类成组,每组应包含相同系列的选票卡。
(b)CA 选举 Code § 14420(b) 完成 (a) 款所述行动后,投票站委员会应清点每组选票卡的数量,并按照第 14107 节的规定,在投票名册上核证所投选票的数量。如果名册上列出的选民人数与所投选票数量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则应注明此事实并解释差异,并由投票站委员会所有成员签署。
(c)CA 选举 Code § 14420(c) 在投票站关闭之前或关闭时,县选举官员可以指示投票站委员会密封选票箱,并在选举官员提供的表格上记录第 14405 节所要求的选票核对所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