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2223(a) 凡是管辖区被划分为选举区,或既定选举区的边界被改变,或设立新的选举区时,选举区边界的划定方式应确保该选举区内的选民人数在选举日前的第 88 天不超过 1,000 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b)CA 选举 Code § 12223(b) 选举官员可以根据第 3 编第 3 章(自第 3200 条起)的规定,从选民总数中减去永久邮寄选票选民的人数,以符合 (a) 款的规定;如果在减去永久邮寄选票选民人数后,该选举区内的选民人数不超过管辖区内非永久邮寄选票选民在选举日前的第 88 天的百分比乘以 1,000 的结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