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区委员会总则
Section § 12302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担任投票站委员会成员。通常,成员必须是本州选民,并且只能在他们被分配的投票站服务。但是,存在例外情况:每个投票站最多可有五名学生,他们必须年满16岁,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在校表现良好,并获得学校批准后才能被任命。他们不能计票。此外,每个投票站最多可有五名非选民被任命,他们必须是永久居民,并且除了公民身份外,其他方面都符合选民登记资格。这些非选民不能担任监察员或计票。
Section § 12303
(a) 任何不能读写英语的人都不能在投票站委员会任职。
(b) 鼓励非英语公民投票,并应采取措施减少他们投票的障碍。
(c) 如果一个选区中至少有3%的投票年龄居民是非英语人士,选举官员必须努力招募双语投票站委员会成员。这需要与公民合作,并利用媒体宣传,特别是那些服务于非英语人士的媒体。
每次大选后,各县选举官员必须报告招募了多少双语委员会成员,这些数据将在网上公布。投票站的委员会成员将通过标签表明他们的语言技能,以便选民知道在哪里可以获得其他语言的帮助。
(d) 选举前14天,必须公开提供一份包含已任命官员的选区列表以及他们提供帮助的语言,包括在线提供。
Section § 12304
Section § 12306
这项法律允许政党提名其成员在初选和普选中担任投票站委员会成员。被提名的政党成员必须居住在该投票站区域并在那里注册投票。提名必须在选举前至少9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县选举官员应优先考虑那些在该投票站注册选民至少占10%的政党所提名的候选人。
Section § 12307
Section § 12309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命选举的选区委员会成员后,选举官员必须按照州务卿设定的标准,指导被任命的监察员了解他们的职责。只有接受过培训的人才能担任监察员,除非发生紧急情况,此时可以允许替代人员接受必要的指导。此外,如果选举官员提出要求,地方立法机构可以聘请合格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这项培训。这项法律自2005年6月30日起生效。
Section § 12309.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务卿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为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制定统一的培训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选民权利、处理选举质疑、操作投票系统以及确保投票站程序允许所有选民投票等主题。此外,它们还包括文化能力、了解残疾选民的需求以及管理各种投票程序(如临时投票)。此外,一个由至少12名经验丰富的个人组成的特别工作组将制定这些指南,确保它们反映多元化的选民群体,并在最终确定前进行公开审查。
Section § 12310
Section § 12311
Section § 12313
如果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日早上没有出现,在场的选民,包括任何在场的委员会成员,可以指定另一名选民来代替他们。如果没有委员会成员出现,在场的选民可以自行任命整个委员会。
但是,这条规则不适用于使用投票中心的选举。
Section § 12316
这项法律允许选举官员在认为有充分理由时,免除个人在投票区委员会任职。如果有人被免职,或因不合格或不称职而无法履行职责,官员可以任命其他人替补,直到最终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完成并送交投票区监察员。
Section § 1231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处理和分发流程。投票站委员会成员任命后,县选举官员必须向每个合格政党的县中央委员会提供一份成员名单副本。此外,该名单必须向任何索取者提供,前提是他们签署名册并出示身份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本节不适用于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
Section § 12321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监察员和投票区委员会成员必须签署一份声明,承诺忠实履行职责,并支持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宪法。监察员的声明必须在其服务开始前至少15天交回。如果监察员未签署,将指定一名替代者。这些声明需要有证人见证,并且具有与就职誓言同等的约束力。
投票区委员会成员在开始履行职责前也必须签署一份类似的声明。声明的表格可在投票站名册中查阅。此外,任何投票区委员会成员都可以在选举期间免费管理和证明誓言,县官员也可以要求监察员在开始选举职责时签署其声明。
⎰
⎰
Section § 12327
如果在选举前没有任命选区委员会成员或设立投票站,县选举官员必须立即介入,指派委员会成员或选择投票地点。官员应将任命通知委员会成员。
如果无法在原选区安排投票站,官员可以在相邻选区选择一个地点,并且在此地点的任何委员会成员都被视为在其正确的选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