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选民或符合资格的个人,通过向选举官员提交申请,来申请成为投票站工作人员。申请可能需要使用由选举官员提供的特定表格。

Section § 12301

Explanation
在每个投票地点,被选出来帮助管理选举的人员组成了该区域的“选区委员会”。

Section § 12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担任投票站委员会成员。通常,成员必须是本州选民,并且只能在他们被分配的投票站服务。但是,存在例外情况:每个投票站最多可有五名学生,他们必须年满16岁,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在校表现良好,并获得学校批准后才能被任命。他们不能计票。此外,每个投票站最多可有五名非选民被任命,他们必须是永久居民,并且除了公民身份外,其他方面都符合选民登记资格。这些非选民不能担任监察员或计票。

(a)CA 选举 Code § 12302(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应为本州选民。该成员只能在其获得任命的投票站服务。
(b)Copy CA 选举 Code § 12302(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2302(b)(1) 为提高对选举过程、选民权利和责任以及参与选举过程重要性的认识,并为投票站委员会提供额外成员,选举官员可任命每个投票站不超过五名学生,在选举官员指定的投票站委员会成员的直接监督下服务。尽管学生不具备投票资格,但在其就读的教育机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如果学生具备以下资格,则可被任命:
(A)CA 选举 Code § 12302(b)(1)(A) 在其担任投票站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时,年满16周岁。
(B)CA 选举 Code § 12302(b)(1)(B) 是美国公民,或在其担任投票站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时将成为公民,或在美国合法获得永久居留权,如联邦《移民和国籍法》(8 U.S.C. Sec. 1101(a)(20))第101(a)(20)节所定义。
(C)CA 选举 Code § 12302(b)(1)(C) 是就读于公立或私立中等教育机构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D)CA 选举 Code § 12302(b)(1)(D) 是平均绩点至少为4.0分制中的2.5分的学生。
(2)CA 选举 Code § 12302(b)(2) 根据本款任命的学生不得被投票站委员会用于计票。
(c)Copy CA 选举 Code § 12302(c)
(1)Copy CA 选举 Code § 12302(c)(1) 为促进本州居民的公民参与,并为投票站委员会提供额外成员,选举官员可任命每个投票站不超过五名非选民担任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尽管非选民不具备投票资格,但如果其具备以下资格,则可被任命:
(A)CA 选举 Code § 12302(c)(1)(A) 在美国合法获得永久居留权,如联邦《移民和国籍法》(8 U.S.C. Sec. 1101(a)(20))第101(a)(20)节所定义。
(B)CA 选举 Code § 12302(c)(1)(B) 除缺乏美国公民身份外,根据第2101节规定,其他方面均符合选民登记资格。
(2)CA 选举 Code § 12302(c)(2) 根据本款任命的投票站委员会非选民成员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A)CA 选举 Code § 12302(c)(2)(A) 担任投票站委员会的监察员,或履行其任何职责。
(B)CA 选举 Code § 12302(c)(2)(B) 为投票站委员会计票。

Section § 12303

Explanation

(a) 任何不能读写英语的人都不能在投票站委员会任职。

(b) 鼓励非英语公民投票,并应采取措施减少他们投票的障碍。

(c) 如果一个选区中至少有3%的投票年龄居民是非英语人士,选举官员必须努力招募双语投票站委员会成员。这需要与公民合作,并利用媒体宣传,特别是那些服务于非英语人士的媒体。

每次大选后,各县选举官员必须报告招募了多少双语委员会成员,这些数据将在网上公布。投票站的委员会成员将通过标签表明他们的语言技能,以便选民知道在哪里可以获得其他语言的帮助。

(d) 选举前14天,必须公开提供一份包含已任命官员的选区列表以及他们提供帮助的语言,包括在线提供。

(a)CA 选举 Code § 12303(a) 无法阅读或书写英语的人员,没有资格担任任何投票站委员会的成员。
(b)CA 选举 Code § 12303(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非英语公民,如同所有其他公民一样,应被鼓励投票。因此,应做出适当努力,以尽量减少非英语公民无需协助即可投票的障碍。
(c)Copy CA 选举 Code § 12303(c)
(1)Copy CA 选举 Code § 12303(c)(1) 如果选举官员发现(b)款所述公民约占一个选区投票年龄居民的3%或以上,或者如果有兴趣的公民或组织提供了选举官员认为表明(b)款所述合格公民需要投票协助的信息,则选举官员应做出合理努力,招募精通(b)款所述公民所使用的语言和英语的选举官员。此招募应通过有兴趣的公民和组织的合作,以及通过媒体(包括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特别是那些服务于(b)款所述非英语公民的媒体)中自愿捐赠的公益广告进行。
(2)Copy CA 选举 Code § 12303(c)(2)
(A)Copy CA 选举 Code § 12303(c)(2)(A) 在每次全州大选后的150天内,县选举官员应向州务卿报告招募担任投票站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包括根据《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52 U.S.C. Sec. 10101 et seq.)第14201条和第203条要求代表的每种语言的精通人数。州务卿应发布统一的标准报告指南。
(B)CA 选举 Code § 12303(c)(2)(A)(B) 州务卿应在每次全州大选后的180天内,将根据(A)项收到的所有县报告公布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
(3)CA 选举 Code § 12303(c)(3) 在每个投票站,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应通过佩戴姓名牌、徽章、贴纸、挂绳或其他由县选举官员确定的方式,标明该成员除英语外所说的语言。表明投票站委员会成员语言技能的文字应使用该成员所说的非英语语言。
(d)CA 选举 Code § 12303(d) 选举前至少14天,选举官员应准备并向公众提供一份根据本条任命官员的选区列表,包括在县选举官员的互联网网站上,以及他们将提供协助的除英语以外的语言。

Section § 12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投票站委员会的构成,其组成由选举官员根据选举区划的大小决定。每个委员会必须至少有一名监察员和两名办事员,如果该选区的登记选民人数较多,则会增加更多的办事员。这项规定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党提名其成员在初选和普选中担任投票站委员会成员。被提名的政党成员必须居住在该投票站区域并在那里注册投票。提名必须在选举前至少9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县选举官员应优先考虑那些在该投票站注册选民至少占10%的政党所提名的候选人。

任何县的县选举官员,在根据本法典的规定任命各投票站委员会成员以在直接初选和普选中任职时,应当允许每个合格政党的县中央委员会提名一名在该投票站注册并居住的该政党成员担任投票站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条的提名应当在提出提名的选举前不少于9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县选举官员。在根据政党提交的提名任命投票站委员会成员时,县选举官员应当优先考虑在该投票站注册选民至少占10%的任何合格政党所提名的候选人。

Section § 12307

Explanation
一旦选举办公室提交了被选为投票站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它必须立即通知每位被任命的选民。该通知将包括他们的任命、具体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职的任何处罚,以及选举办公室决定包含的任何其他重要信息。

Section § 12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命选举的选区委员会成员后,选举官员必须按照州务卿设定的标准,指导被任命的监察员了解他们的职责。只有接受过培训的人才能担任监察员,除非发生紧急情况,此时可以允许替代人员接受必要的指导。此外,如果选举官员提出要求,地方立法机构可以聘请合格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这项培训。这项法律自2005年6月30日起生效。

(a)CA 选举 Code § 12309(a) 在任命选区委员会成员后,选举官员应指导如此任命的监察员,使其了解他们在选举进行中的职责,该指导应符合州务卿根据第12309.5条采纳的统一标准。
(b)CA 选举 Code § 12309(b) 任何人不得在选举中担任选区委员会监察员,除非已按照本条规定接受指导;但在常规监察员因紧急情况丧失能力时,替代监察员应接受选举官员认为必要的任何指导。
(c)CA 选举 Code § 12309(c) 应选举官员的要求,立法机构可以与任何合格的个人或组织签订合同,以便根据本条规定指导监察员。
(d)CA 选举 Code § 12309(d) 本条于2005年6月30日生效。

Section § 123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务卿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为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制定统一的培训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选民权利、处理选举质疑、操作投票系统以及确保投票站程序允许所有选民投票等主题。此外,它们还包括文化能力、了解残疾选民的需求以及管理各种投票程序(如临时投票)。此外,一个由至少12名经验丰富的个人组成的特别工作组将制定这些指南,确保它们反映多元化的选民群体,并在最终确定前进行公开审查。

(a)CA 选举 Code § 12309.5(a) 州务卿应不迟于2005年6月30日,根据依照(b)款任命的特别工作组的建议,采纳针对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培训的统一标准。该统一标准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CA 选举 Code § 12309.5(a)(1) 选民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301 et seq.)中提及和定义的语言少数群体、残疾人以及受保护群体的语言获取权利。
(2)CA 选举 Code § 12309.5(a)(2) 选举质疑程序,例如质疑投票站管理员不当行为、欺诈、贿赂或《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301 et seq.)中提及和定义的歧视性投票程序。
(3)CA 选举 Code § 12309.5(a)(3) 管辖区投票系统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化投票系统、触摸屏投票以及正确的计票程序。
(4)CA 选举 Code § 12309.5(a)(4) 投票时间以及选举日投票站开放和关闭的相关程序。应制定相关程序,以确保所有在关闭时间前到达投票站的合格选民,无论投票站排队时间长短或出现延误,均可投票。
(5)CA 选举 Code § 12309.5(a)(5) 相关选举法律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科目。
(6)CA 选举 Code § 12309.5(a)(6) 文化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对投票工作人员在选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同文化(包括语言)有足够的了解,以及与选民合作的适当技能。
(7)CA 选举 Code § 12309.5(a)(7) 关于残疾选民所面临问题的知识,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障碍和合理便利的需求。
(8)CA 选举 Code § 12309.5(a)(8) 临时投票、安全保障临时投票、邮寄投票以及邮寄临时投票的相关程序。
(b)CA 选举 Code § 12309.5(b) 州务卿应任命一个至少由12名成员组成的特别工作组,这些成员应具有选举管理经验及其他相关背景,以研究并推荐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培训的统一指南。该特别工作组应由两个最大县的首席选举官员、两个最小县的首席选举官员以及由州务卿选定的两名县选举官员或其指定人员组成。州务卿应任命至少六名其他具有选举专业知识的成员或其指定人员,包括可能包含熟悉不同族裔、文化和残疾人群体的公民的社区组织成员,以确保该特别工作组能够代表本州多元化的选民。特别工作组应在向州务卿和立法机构提交建议之前,将其建议公开征求意见。
(c)CA 选举 Code § 12309.5(c) 特别工作组应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向州务卿和立法机构提交其建议。

Section § 12310

Explanation
投票站委员会的每位成员都由举行选举的地方政府支付报酬。款项来自该地区的金库。监察员负责招募委员会成员等额外职责,因此可以比其他委员会成员获得更多报酬。

Section § 12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政府机构无须向除有权获得津贴的选举官员本人之外的任何人支付该选举官员的津贴。换句话说,如果一名选举官员被指派或调动,只有他们本人才能收到其服务报酬,而不是其他人。

Section § 12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员工,如果他们因担任选举工作人员而缺勤,不得被解雇或停职。

任何人不得因在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期间缺勤而被停职或解雇。

Section § 12313

Explanation

如果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日早上没有出现,在场的选民,包括任何在场的委员会成员,可以指定另一名选民来代替他们。如果没有委员会成员出现,在场的选民可以自行任命整个委员会。

但是,这条规则不适用于使用投票中心的选举。

(a)CA 选举 Code § 12313(a) 如果任何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日早上投票站开放时未出现,在场的选民,包括委员会成员,应指定一名选民填补空缺。如果届时所有被任命的成员均未出现,届时在场的该投票区选民可以任命一个委员会。
(b)CA 选举 Code § 12313(b) 本节不适用于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

Section § 12314

Explanation
如果投票站委员会的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监察员有权任命一名选民接替其职位。

Section § 12315

Explanation
如果投票站的主要选举监察员无法继续工作,该地点的大多数其他委员会成员可以选出一个人来接替。

Section § 12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选举官员在认为有充分理由时,免除个人在投票区委员会任职。如果有人被免职,或因不合格或不称职而无法履行职责,官员可以任命其他人替补,直到最终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完成并送交投票区监察员。

在组建投票区委员会时,选举官员可以免除其认为应予免除职务的被任命人员的职务。当任何被任命人员被免除职务、被发现不合格或不称职时,可以进行替补,直到最终或修订后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被送交该投票区的监察员为止。

Section § 12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处理和分发流程。投票站委员会成员任命后,县选举官员必须向每个合格政党的县中央委员会提供一份成员名单副本。此外,该名单必须向任何索取者提供,前提是他们签署名册并出示身份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本节不适用于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

(a)CA 选举 Code § 12318(a) 在根据第12307条任命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并收到通知后,县选举官员应向每个合格政党的县中央委员会邮寄或递送一份名单副本,并且选举官员可以向该委员会通知任何替补任命,直至最终命令通知发送给投票站检查员。该名单应按投票站顺序包含投票站委员会成员的姓名。
(b)CA 选举 Code § 12318(b) 此外,选举官员应向任何索取副本的人提供(a)款规定的名单副本。任何索取名单副本的人应签署一份名册,注明其姓名、电话号码和地址,并向选举官员提供充分的个人身份证明。
(c)CA 选举 Code § 12318(c) 本节不适用于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

Section § 12319

Explanation
选举官员必须迅速向每位被任命的监票员发送通知,告知他们选区投票站的地点以及在该投票站被选为选举工作人员的选民。

Section § 12320

Explanation
一个人在担任选举工作人员之前,必须签署一份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声明。

Section § 12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监察员和投票区委员会成员必须签署一份声明,承诺忠实履行职责,并支持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宪法。监察员的声明必须在其服务开始前至少15天交回。如果监察员未签署,将指定一名替代者。这些声明需要有证人见证,并且具有与就职誓言同等的约束力。

投票区委员会成员在开始履行职责前也必须签署一份类似的声明。声明的表格可在投票站名册中查阅。此外,任何投票区委员会成员都可以在选举期间免费管理和证明誓言,县官员也可以要求监察员在开始选举职责时签署其声明。

(a)Copy CA 选举 Code § 12321(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2321(a)(1) 每位监察员应签署一份忠实履行监察员职责的意向声明,并应在选举日或投票中心服务的第一天前至少15天将其交还给选举官员。如果监察员未能或拒绝签署并提交该声明,选举官员应指定一名替代者,该替代者应制作并提交申请。
(2)CA 选举 Code § 12321(a)(2) 监察员的声明以及本条规定的小区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每份声明,应在一名证人面前签署,且对签署人具有与就职誓言同等的约束力。
(3)CA 选举 Code § 12321(a)(3) 监察员的声明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加利福尼亚州
______县

ss.
我在此郑重声明,我将支持美国宪法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并将尽我所能,忠实履行______投票站或投票中心的监察员职责,该选举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举行。
在______(签名)______的见证下签署
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b)CA 选举 Code § 12321(b) 在开始履行职责之前,除监察员以外的每位小区委员会成员,应签署一份意向声明,忠实履行选举官员的职责。该声明应在小区委员会任何成员面前签署。每份声明的表格应在投票站名册中提供。小区委员会成员的声明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加利福尼亚州
______县

ss.
我在此郑重声明,我将支持美国宪法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并将尽我所能,忠实履行______投票站或投票中心的投票区委员会成员职责,该选举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举行。
在______(签名)______的见证下签署
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c)CA 选举 Code § 12321(c) 任何小区委员会成员均可管理和证明在选举进行过程中需要管理的誓言。此授权应包括授予公共雇员所需任何类型誓言的权力。管理誓言不收取任何费用。
(d)CA 选举 Code § 12321(d) 根据本章规定,县选举官员可以要求监察员在选举前和开始履行这些职责之前签署监察员声明,以代替签署并交还该声明。

Section § 12327

Explanation

如果在选举前没有任命选区委员会成员或设立投票站,县选举官员必须立即介入,指派委员会成员或选择投票地点。官员应将任命通知委员会成员。

如果无法在原选区安排投票站,官员可以在相邻选区选择一个地点,并且在此地点的任何委员会成员都被视为在其正确的选区服务。

(a)CA 选举 Code § 12327(a) 如果任何选区的选区委员会成员尚未被任命或无法履职,或者投票站未在选举前指定,县选举官员应通过书面命令,立即任命该选区的选区委员会成员或指定投票站,视情况而定,并应将任命通知每位选区委员会成员。
(b)CA 选举 Code § 12327(b) 如果此时选举官员无法在任何尚未指定投票站的选区为投票站做出适当安排,选举官员可以指定在任何相邻选区设立投票站。在此投票站服务的任何选区委员会成员,在本章的含义内,应被视为在适当的选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