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64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的唯一法官需要帮助,以便及时重新计票或裁决选举争议,以赶上选票印刷,他们可以请另一位法官来协助。届时,程序将遵循与有多名法官的县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16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一个拥有多名高等法院法官的县发生选举争议时应如何处理。负责案件的法官必须立即告知首席法官,需要多少法官才能快速解决争议,以便及时为最终选举准备好选票。首席法官随后将指派足够多的法官协助,这些法官将共同重新计票,并按照法律规定裁决争议的结果。

Section § 16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举争议中重新计票的程序。它指出,参与的法官将开会决定每位法官将单独负责哪些投票选区。每位法官将独立重新计票其被分配的选区,确保选票一旦由一位法官审查过,就不需要再由另一位法官重新审查。

Section § 166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官对选举选区进行重新计票时,其程序应与有争议的选举中使用的程序相同。这包括法官如何任命必要的选举官员和助理。此外,第16503条也与重新计票过程相关。

每一位法官在对其获指派的选区进行重新计票时所进行的程序,关于选举官员以及在计票过程中作为法院助理的必要人员的任命,应与有争议的选举中的程序相同。第16503条适用于重新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