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对任何选举提出异议时,应向具有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书记官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应具体列明:
(a)CA 选举 Code § 16400(a) 异议人的姓名,以及他或她是举行被异议选举的区或县(视情况而定)的选举人。
(b)CA 选举 Code § 16400(b) 被告的姓名。
(c)CA 选举 Code § 16400(c) 职位。
(d)CA 选举 Code § 16400(d) 具体的异议理由,以及提交该声明所依据的本法典条款。
(e)CA 选举 Code § 16400(e) 清点选票的机构宣布选举结果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