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罢免的最后步骤选票
Section § 11320
这项法律规定了罢免选举中选票上必须显示的内容,土地所有者投票区除外。选民将看到一个问题,询问是否应将某位官员免职,并附有“是”和“否”的选项。如果该官员是通过选民提名当选的,他们可以选择在选票上显示其政党偏好。他们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此决定告知州务卿。如果选择显示,政党偏好将出现在选票上官员姓名的旁边。如果其登记中未注明政党,则会显示“政党偏好:无”。如果他们错过了截止日期或选择不显示,选票上官员姓名旁边将不列出任何政党。
Section § 11322
Section § 11322.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州官员的罢免选举中必须添加到选票上的说明。它要求告知选民,选票上有两项独立的竞选:一项是关于罢免的,一项是关于替代候选人的。选民可以独立参与其中一项或两项竞选。本条款提供了这些说明的具体建议措辞,但确切的文本将由选举官员根据选票设计来制定。
Section § 11323
在对罢免提案进行投票时,选民必须清楚地标示“是”旁边的投票选项以表示支持罢免,或标示“否”以表示反对罢免。
Section § 11324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准备选票的官员必须在罢免选举前至少10天,向面临罢免的官员所在工作区域的每一位注册选民寄送一份选民信息指南。
如果罢免涉及州官员,这份指南还必须包含一份由财政部准备的、详细说明罢免预估费用的报告。
Section § 11325
当选民收到关于罢免选举的信息时,他们必须收到一份印刷文件,其中列出每位官员被罢免的理由,以及(如果适用)该官员对这些理由的回应。这些信息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作为选民指南的一部分,并且必须对理由和回应给予同等重视。
如果有多名官员面临罢免,每位官员的信息应归类在一起,并与其他官员的信息明确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