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罢免官员继任候选人的提名,应按照常规选举中提名该职位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只要该程序与本条规定一致。该程序应作以下例外:
(a)CA 选举 Code § 11381(a) 对于州官员的罢免,提名文件和候选人声明应在选举日期前不少于59天提交,且不得早于选举令发布之日。州务卿应在选举日期前第55天之前认证将列入选票的候选人姓名。
(b)CA 选举 Code § 11381(b) 任何被寻求罢免的人不得在罢免选举中作为自己的继任候选人。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何提名候选人来取代被罢免的政府官员。它遵循常规选举中使用的提名程序,但对州官员有一些具体的例外。例如,候选人提名必须在罢免选举前不少于59天提交,并且不得早于选举命令发布之日。州务卿随后在选举前第55天之前确认候选人。此外,被罢免的人不能在选举中作为自己的继任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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