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总则和罢免的初步步骤罢免请愿书
Section § 11040
本节解释了在征集签名时,呈请书应如何组织。呈请书可以分成若干独立的部分,这些部分除了签名以及签署人和征集人添加的信息外,其余内容都应相同。每个部分的签名数量没有限制,由征集签名的人自行决定。
呈请书的每个部分可以包含任意数量的独立页面,只要纸张的任何一面有签名,该面就计为一页。
Section § 110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罢免请愿书的格式要求。提案人必须使用州务卿提供的官方罢免请愿书格式,该格式可从县选举官员或州务卿处获取。在收集任何签名之前,请愿书的每一页都必须包含某些信息,例如:如果罢免的是州官员,需要有继任者的请求;意向通知的副本,其中包含罢免理由;以及被罢免官员的任何答复。如果被罢免的官员是学区理事会成员,则必须提供特别选举的费用估算。此外,请愿书的所有部分都必须在尺寸、深浅和间距上保持一致。
Section § 1104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罢免选举中请愿书的处理流程。如果提交了罢免官员的意向通知,请愿书的提案人有10天时间向选举官员或州务卿提交两份空白请愿书副本。他们还必须提供意向通知已发布或张贴的证明。官员有10天时间检查请愿书是否符合所有要求,并书面通知提案人其调查结果。
如果需要修改,官员会通知提案人,提案人随后有10天时间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请愿书。这一提交和审查过程将持续进行,直到请愿书符合所有要求。重要的是,在请愿书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征集签名。
Section § 11042.5
本法律概述了审查罢免地方官员请愿书的程序。县选举官员必须在其办公室将请愿书公开供公众审查10天。在此期间,他们还会审查请愿书的形式和措辞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任何选民或选举官员认为请愿书的内容虚假、误导性或不符合要求,他们可以在这10天内请求法院命令修改或删除有争议的信息。要成功,他们必须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请愿书的声明存在问题。
Section § 11043
本节规定了请愿书签名的要求。每位签署人必须填写其签名、印刷姓名、完整住址以及所在城市或社区的名称。如果未包含主要资金支持者的摘要,则签名行附近必须出现重要警告,说明除非支持者信息是最新的,否则请勿签署。
请愿书必须有特定的页边距:顶部一英寸,底部半英寸,以及每个姓名后留出一英寸的空白区域用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