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为选举设定了具体的日期。选举在能被四整除的偶数年份以及奇数年份的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此外,偶数年份的四月第二个星期二也会举行选举。另一个选举日期是不能被四整除的偶数年份的六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最后,每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都会举行选举。

确定的选举日期如下:
(a)CA 选举 Code § 1000(a) 每年三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适用于能被四整除的偶数年份。
(b)CA 选举 Code § 1000(b) 每年三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适用于奇数年份。
(c)CA 选举 Code § 1000(c) 每年四月的第二个星期二,适用于偶数年份。
(d)CA 选举 Code § 1000(d) 每年六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适用于不能被四整除的偶数年份。
(e)CA 选举 Code § 1000(e) 每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

Section § 1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全州性选举的举行时间。选举在偶数年的11月以及3月和6月举行,但有特定条件:6月选举适用于不能被四整除的年份,而3月选举则在能被四整除的年份举行。

以下为全州性选举,其日期为全州性选举日期:
(a)CA 选举 Code § 1001(a) 在偶数年的11月举行的选举。
(b)CA 选举 Code § 1001(b) 在不能被四整除的偶数年的6月举行的选举,以及在能被四整除的每个偶数年的3月举行的选举。

Section § 1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州、县、市、区和学校的选举都必须在指定的选举日期举行。法律中提到了一个例外情况,在另一个条款(第 (1003) 条)中有所提及,但此处未详细说明。

除非第 (1003) 条另有规定,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州、县、市、区和学区选举均应在既定的选举日期举行。

Section § 1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本章所述规则的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州长召集的特别选举,也不适用于特许市/县中特许条款与本章冲突的选举。它还排除了某些学校董事会选举,特别是根据特定教育法典条款合并或通过请愿发起的选举。同样,特许区域内学校要求或允许举行并与较大市/县选举合并的选举也获得豁免。该法律也不适用于各种地方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选举,以及仅通过邮寄选票进行的任何选举或某些教育法典特定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