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央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7200
本法规定了加州少于五个众议院选区的县如何选举县委员会。每个监事区的委员会委员人数取决于上次州长选举中投给该党候选人的票数。计算方法是将这些票数除以该县州长总票数的二十分之一,以确保委员会总人数至少为21名。如果此方法产生的委员人数少于21名,则会调整计算方式以达到至少21名委员。
Section § 7201
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县,居住在每个州议会选区的人投票选举六名成员进入县中央委员会。这些选民只能从同样居住在该县和同一选区的候选人中进行选择。基本上,候选人和选民都必须居住在同一区域。
Section § 7201.1
在萨克拉门托县,县中央委员会的成员由监事区选举产生,每个区选出六名成员。无论是委员会成员还是选民,都必须居住在他们希望代表或投票的区域。简单来说,你只能为你所在地方区域的候选人投票,而候选人也必须居住在他们想要代表的区域。
Section § 7201.2
Section § 7202
在拥有五到十九个议会选区的县中,规定必须选举一个县中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该县内每个议会选区选出的六名成员组成。
Section § 7203
如果一个县有20个或更多的众议院选区,那么该县的中央委员会必须从该县内的每个众议院选区中选出七名成员。如果一个众议院选区仅部分位于这样的县内,那么这些成员将从该选区位于该县内的部分中选出。
Section § 7204
这项法律规定了旧金山民主党县中央委员会的选举方式。该委员会由来自两个州众议院选区的24名成员组成。注册民主党人占多数的选区选举14名成员,而另一个选区选举10名成员。“注册民主党人”是指在选区重新划分相关的特定截止日期前,在选民登记表上选择民主党的人。旧金山选举局负责确定每个选区民主党人的百分比。
Section § 7205
Section § 7206
Section § 7207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某些高级公职人员,例如州长、副州长、州务卿以及其他列出的官员,自动成为他们居住县的某个委员会的成员。这些成员拥有与第7206节中规定的其他自动成员相同的权利和特权。
Section § 7208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成员,无论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还是因职务而担任的(当然成员),如果他们愿意,可以任命一名候补成员。如果涉及加州参议院或众议院的成员,他们任命候补成员时不需要特别许可。候补成员只有在获得任命者的书面许可后才能投票。这些候补成员必须遵守委员会的规定,符合与正式成员相同的资格,并且只有在正式成员不在场时才能投票。
Section § 7209
这项法律规定了参选政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符合资格,一个人的选民登记必须表明对该委员会所属政党的偏好。然而,如果委员会的章程允许,那些如果成为美国公民就有资格登记投票的非公民也可以参选。
这些非公民还必须符合委员会章程中的其他要求。委员会必须在初选前的特定截止日期前通知县选举官员,他们允许非公民参选,并提供一份资格条件清单。候选人在提交参选声明时,必须同时提交一份资格声明。县选举官员将接受这份声明作为资格证明,而无需独立核实候选人的资格。选举官员不会附上资格证书,而是将资格声明附在候选人的文件上。
Section § 7211
如果一个选区没有足够的当选候选人来填补其在党派委员会中应有的所有职位,就会出现空缺。这些空缺必须由该委员会按照第 7212 条规定的方式填补。
Section § 72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委员会成员不再有资格任职会发生什么。如果委员会成员变得不符合资格、去世、辞职、丧失工作能力、搬离或退出党派,他们在委员会的职位就被视为空缺。委员会负责通过任命填补此空缺。此外,如果成员根据第 (7213) 条或第 (7215) 条中概述的具体规则被免职,也会出现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