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中央委员会在七月总统初选后的首次会议上,有权根据自身意愿任命额外成员。他们也可以在之后的任何会议上做出此决定。

Section § 7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中央委员会通过平衡选举产生和任命的成员人数,来确保其团体由相同数量的男性和女性组成。

县中央委员会可以要求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之间保持平衡,以实现总成员构成中女性占50%和男性占50%的比例。

Section § 7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成为和平与自由党县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一个人必须是该县在该党注册的选民,或者是一名该县居民,如果他们没有受到法律阻碍,就会在该党注册。

Section § 7853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成员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例会,委员会可以投票决定将其免职。但是,如果该成员因生病或暂时不在本县而缺席会议,则不能因此类缺席而被免职。

Section § 7854

Explanation
如果县中央委员会的成员迁出其被选举产生的县,他们将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

Section § 7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罢免任何成员,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的,如果他们做出某些损害委员会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加入或注册成为另一个政党成员,告诉人们不要投票给本党提名的候选人,支持其他政党的候选人或反对本党提名的候选人,或违反委员会的规定。

委员会可以罢免任何选举产生或任命的成员,如果该成员在其任期内,加入或注册成为另一政党成员,公开主张选民不应投票给本党提名的任何职位的候选人,公开支持或声明偏爱另一政党的候选人或反对本党提名的候选人的候选人,或违反委员会的章程或宪章。

Section § 7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有人员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时,委员会主席必须通知县选举官员和州中央委员会主席。此通知必须在任命后30天内完成,并包含被任命人的姓名、地址和任命日期。

Section § 785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没有选举或任命和平与自由党中央委员会的成员,或者所有成员都失去了他们的职位或党派归属,州中央委员会可以介入。他们可以按照特定程序任命一个拥有全部权力的临时县中央委员会。

如果在一个县,在上一次总统初选中没有选出中央委员会成员,或者没有根据第7784条在一个县选定成员,或者,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一个县中央委员会的所有成员被免职或不再注册为和平与自由党的附属成员,那么州中央委员会可以根据第7840条规定的程序任命一个拥有全部权力的临时县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