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少于五个州议会选区的县如何选举县中央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按县监事区选举,每个区的成员人数根据最近一次州长选举的票数确定。具体来说,一个区内投给该党州长候选人的票数,除以全县州长选举总票数的一部分,来决定该区的代表人数。

本法律确保这些较小县的委员会至少有21名成员。如果计算结果少于21名成员,则会调整票数除数,以确保选出超过21名成员。

在每个包含少于五个州议会选区的县中,县中央委员会应按县监事区选举产生,且每个县监事区应选出的委员人数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应取该县监事区在上次州长选举中投给该党州长候选人的票数,或者,如果该党没有州长候选人,则取全州范围内获得最多票数且仅代表该党的候选人的票数。 该票数应除以该县州长选举总票数的二十分之一,或者,如果该党没有州长候选人,则除以该县投给上述候选人的总票数的二十分之一。通过此类除法所得商的下一个最大整数,即为该党在该县监事区应选出的委员会委员人数。
包含少于五个州议会选区的县的委员会应由不少于21名委员组成。如果上述程序导致任何委员会选出的委员人数少于21名,则应将每个县监事区投给该党候选人的票数除以一个数额,该数额应足够小于该县州长选举总票数的二十分之一,以使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等于或最接近大于21名的数额。

Section § 74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萨克拉门托县的县中央委员会是如何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是根据各监事区内,某个政党州长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来决定的。这个票数会除以全县州长总票数的三十分之一,以此来确定委员会的代表人数。如果该党没有州长候选人,则使用该党在全州范围内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如果这样计算出来的成员人数少于31名,则会进行调整,以确保委员会至少有31名成员。

(a)CA 选举 Code § 7400.1(a) 尽管有第7400条和第7401条的规定,在萨克拉门托县,县中央委员会应由监事区选举产生,并且每个监事区应选出的委员人数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应取在上次州长选举中,该党在监事区内投给其州长候选人的票数;或者,如果该党没有州长候选人,则取该党在全州范围内获得最多票数且仅代表该党的候选人的票数。该票数应除以萨克拉门托县州长选举总票数的三十分之一;或者,如果该党没有州长候选人,则除以萨克拉门托县投给上述候选人总票数的三十分之一。该除法所得商的下一个最大整数,即为该党在该监事区应选出的委员会成员人数。
(b)CA 选举 Code § 7400.1(b) 萨克拉门托县中央委员会应由不少于31名成员组成。如果上述程序导致任何委员会选出的成员少于31名,则该党在每个监事区投给其候选人的票数应除以一个足够小于萨克拉门托县州长选举总票数三十分之一的数额,以使委员会的成员人数等于或最接近大于31名的数额。

Section § 7400.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在普莱瑟县,中央委员会是根据监事区选举产生的。每个监事区将选举七名成员进入委员会,不受其他条款的限制。

Section § 74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圣克拉拉县县中央委员会的选举方式。这些成员不是在全县范围内选举产生,而是按县政委员选区进行选举。为了决定每个选区应选多少名成员,他们会统计上次州长选举中该政党候选人获得的票数。然后,他们将这个票数除以全县州长选举总票数的二十二分之一,从而确定每个选区的委员会成员人数。县中央委员会的总人数必须至少有 23 名成员。如果常规方法选出的成员少于 23 名,他们会调整除数,以确保成员人数不少于 23 名。

(a)CA 选举 Code § 7400.3(a) 尽管有第 7400 条和第 7401 条的规定,在圣克拉拉县,县中央委员会应由县政委员选区选举产生,且每个县政委员选区应选人数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选举 Code § 7400.3(a)(1) 应统计在该县政委员选区上次州长选举中,该党州长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或者,如果该党没有州长候选人,则统计全州范围内获得最多票数且仅代表该党的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
(2)CA 选举 Code § 7400.3(a)(2) 该票数应除以圣克拉拉县州长选举总票数的二十二分之一,或者,如果该党没有州长候选人,则除以圣克拉拉县上述候选人总票数的二十二分之一。该除法所得商的下一个最大整数即为该党在该县政委员选区应选的委员会成员人数。
(b)CA 选举 Code § 7400.3(b) 圣克拉拉县中央委员会应由不少于 23 名成员组成。如果上述程序导致选出的委员会成员少于 23 名,则该党在每个县政委员选区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应除以一个比圣克拉拉县州长选举总票数的二十二分之一足够小的数,以使委员会成员人数等于或最接近大于 23 名的数目。

Section § 740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圣贝纳迪诺县县中央委员会的选举方式。委员会成员是根据上次州长选举中各监事区内的投票情况选出的。具体来说,会使用投给该党州长候选人的票数(或者,如果没有州长候选人,则使用该党在全州范围内独立参选并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的票数)。这个票数会除以圣贝纳迪诺县总票数的三十分之一,结果决定了每个区选出多少名委员。但是,委员会的总人数必须至少有30名。如果计算结果少于30名委员,那么除数会进行调整,以确保委员会总人数至少达到30名。

(a)CA 选举 Code § 7400.5(a) 尽管有第7400条和第7401条的规定,在圣贝纳迪诺县,县中央委员会应由监事区选举产生,且每个监事区应选出的委员人数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选举 Code § 7400.5(a)(1) 应取该监事区在上次州长选举中投给该党州长候选人的票数,或者,如果该党没有州长候选人,则取全州范围内该党候选人中获得最多票数且仅为该党候选人的票数。
(2)CA 选举 Code § 7400.5(a)(2) 该票数应除以圣贝纳迪诺县州长选举总票数的三十分之一,或者,如果该党没有州长候选人,则除以上述候选人的票数。通过该除法所得商的下一个最大整数应构成该党在该监事区应选出的委员会委员人数。
(b)CA 选举 Code § 7400.5(b) 圣贝纳迪诺县中央委员会应由不少于30名委员组成。如果上述程序导致选出的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30名,则该党在每个监事区候选人的票数应除以一个数额,该数额应足够小于圣贝纳迪诺县州长选举总票数的三十分之一,以使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等于或最接近大于30名的数额。

Section § 7401

Explanation

在拥有五到十九个议会选区的县中,规定必须选举一个县中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该县内每个议会选区选出的六名成员组成。

在每个包含超过四个且少于二十个议会选区的县中,应从议会选区中选出一个县中央委员会,并应由每个议会选区选出的六名成员组成。

Section § 740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有20个或更多的众议院选区,那么该县的中央委员会必须从该县内的每个众议院选区中选出七名成员。如果一个众议院选区仅部分位于这样的县内,那么这些成员将从该选区位于该县内的部分中选出。

在每个包含20个或更多众议院选区的县中,县中央委员会应由从该县内全部或部分包含的每个众议院选区选出的七名成员组成。在一个仅部分位于包含20个或更多众议院选区的县内的众议院选区中,这七名成员应从该众议院选区位于该县内的部分中选出。

Section § 7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旧金山共和党县中央委员会的选举方式。该委员会由25名成员组成,从该地区的两个州众议院选区中选出。注册共和党人占多数的选区选举13名成员,并根据超出多数的共和党人百分比增选额外成员。另一个选区选举剩余成员。“注册共和党人”是指在选区重新划分后的初选前154天,在注册时表明共和党偏好的任何选民。旧金山选举局负责确定每个选区共和党人的百分比。对于2012年6月5日的初选,任何偏好共和党的旧金山居民都可以签署提名,无论他们属于哪个选区。

(a)CA 选举 Code § 7403(a) 在旧金山市县,县中央委员会应从位于该市县的两个州众议院选区中选出,并由25名成员组成。两个州众议院选区中,在旧金山市县注册共和党人占多数的选区应选举13名成员,加上该选区注册共和党人每超出旧金山市县注册共和党人总数多数4%的部分,增选一名成员。其余成员应从在旧金山市县注册共和党人中占少数的州众议院选区中选出。
(b)CA 选举 Code § 7403(b)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选举 Code § 7403(b)(1) “注册共和党人”指该市县内任何选民,其已根据第2150、2151和2152节,在其注册宣誓书上表明共和党偏好,截至任何州众议院选区边界重新划分后的首次直接初选前第154天。
(2)CA 选举 Code § 7403(b)(2) 旧金山市县选举局,或任何类似的继任机构,应计算该市县内每个州众议院选区中注册共和党人总数的百分比。
(c)CA 选举 Code § 7403(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12年6月5日的全州初选,县中央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文件的签署人应是根据第2151节披露共和党偏好且居住在旧金山县的选民,无论他们是否是该候选人将被投票的选区的居民。

Section § 7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每个县,特定的政治被提名人会自动成为某个政党委员会的成员。这些被提名人包括竞选州参议员、州众议员或国会代表的人,也包括通过特别选举产生的被提名人。如果新被提名人取代了之前的被提名人,那么一旦新被提名人的提名得到认证,之前的被提名人就会失去其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当然成员在委员会中拥有全部权利,但未来在竞选委员会成员时,不能在选票上注明“现任”。

如果一名自荐候选人赢得选举,并且在选举前至少六个月隶属于该党派,他们也将成为当然成员。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被提名人也会作为额外的当然成员加入委员会,并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

(a)CA 选举 Code § 7404(a) 在每个县,该党派的州参议员被提名人、该党派的州众议员被提名人,以及在特别选举中被提名为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以填补空缺的任何人,以及该党派的国会代表被提名人,均为本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如果最近在州众议院或参议院席位或国会众议院席位的特别选举中被提名或选出的某党派人士并非该党派在较早选举中同一职位的被提名人,则后者的当然成员资格应在州务卿认证该被提名人或(如果没有第二轮选举)最近被提名或选出的人士的选举结果后立即终止。当然成员应享有所有权利和特权,包括投票权,并与本委员会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地位,但他们在下一次总统初选中寻求竞选本委员会成员时,无权获得“现任”的选票标注。任何人凭州务卿根据第8147条颁发的提名证书,即有权获得当然成员资格,届时前任被提名人的任期应终止。
(b)CA 选举 Code § 7404(b) 如果最近被提名为参议院、众议院或国会众议院议员的人士在随后的普选中,就特定职位获得的票数少于同一职位的自荐候选人,并且该自荐候选人当选该职位,则为本部分之目的,该自荐候选人应被视为每个受影响县的当然成员,前提是该自荐候选人的登记宣誓书反映其在普选前至少六个月已隶属于该党派。
(c)CA 选举 Code § 7404(c) 如果自荐候选人根据(b)款有权成为每个受影响县中央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则每个受影响县中央委员会应将(b)款所述的党派被提名人指定为其委员会的额外当然成员。根据本款被指定为当然成员的任何人,应享有与委员会其他当然成员同等的所有权利和特权。

Section § 7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高级政府官员无需经过选举,即可自动获得其所在县委员会的席位。这些官员包括州长、副州长、财务长、主计长、总检察长、州务卿、州平衡委员会成员以及任何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参议员。这些当然成员在委员会中享有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类似成员相同的权利和特权。

以下各项职务的被提名人应为其居住县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a)CA 选举 Code § 7405(a) 州长。
(b)CA 选举 Code § 7405(b) 副州长。
(c)CA 选举 Code § 7405(c) 财务长。
(d)CA 选举 Code § 7405(d) 主计长。
(e)CA 选举 Code § 7405(e) 总检察长。
(f)CA 选举 Code § 7405(f) 州务卿。
(g)CA 选举 Code § 7405(g) 州平衡委员会成员。
(h)CA 选举 Code § 7405(h) 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参议员。其权利和特权,包括成员资格权,应与第7404条中为其他当然成员规定的权利和特权相同。

Section § 7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成员拥有可以代表他们投票的候补人员。选任成员和当然成员可以指定候补人员,但某些职务的现任官员无需事先批准即可指定。候补人员需要书面许可才能投票,并且必须遵守委员会的规定。他们应符合与正式成员相同的标准,但政府官员的候补人员除外,他们只需居住在相关县,而无需居住在确切的选区。

委员会可以授权其每位选任成员和每位当然成员任命一名候补成员。如果某当然成员在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同时是第7404条和第7405条所列任何职务的现任公职人员,并且该成员希望任命候补成员,则无需该委员会授权即可任命候补成员。
候补成员仅在任命其的成员书面授权下才享有投票权。委员会的候补成员应遵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候补成员必须具备与正式成员相同的资格,并且只能在其任命成员缺席时投票,但由现任参议员、州议会议员或国会议员任命的候补成员,无需居住在任命方的选区内,而只需居住在委员会管辖的县内。

Section § 7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你在被任命或选举时已正式注册为该党成员,否则你不能被任命或选举为委员会成员。

任何人,如果在其被任命或选举时未注册为该党附属成员,则不具备被任命或选举为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Section § 7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选区未能选出足够多的党派委员会成员来填补其所有应有的席位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当选成员不足,就会产生空缺。这些空缺需要由缺少成员的同一个委员会来填补,并遵循另一条款,即第 (7410) 条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倘若从某一选区选出的委员会候选人人数未达到该选区有权获得代表的党派委员会成员人数,则产生一个或多个空缺,空缺数量为当选委员会成员人数与该选区有权获得代表的委员会成员人数之差。当出现空缺时,应由成员选举不足的该委员会依照第 (7410) 条规定的方式填补。

Section § 74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委员会中的某人不符合资格、死亡、辞职、无法履行职责、迁离委员会管辖的区域,或不再是该政党成员,就会产生一个空缺。这个空缺必须由委员会的其余成员填补。此外,如果成员根据其他指定条款被免职,也会产生空缺。

如果一个不符合资格的人被任命或选举到委员会,或者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死亡、辞职、丧失行为能力、迁出委员会管辖范围,或不再是本党成员,则出现空缺。该空缺应由出现不符合资格或空缺的委员会任命填补。当成员根据第7411条或第7413条被免职时,委员会中也应出现空缺。

Section § 74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个委员会的成员(不包括当然成员),并且一年内缺席了四次会议,你将被免去委员会职务。但是,如果你缺席会议是因为生病或暂时不在本县,你就不会被免职。

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有权免去任何一年内缺席四次或更多会议的成员的职务,无论其缺席原因如何,只要委员会在这样做时遵守自己的章程。

(a)CA 选举 Code § 7411(a) 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除当然成员外,在一个12个月的期间内缺席四次例行会议的,应被免去相关委员会的职务,除非其缺席是由于会议当日生病或暂时不在本县。
(b)CA 选举 Code § 7411(b) 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并根据其章程,免去在一个12个月的期间内缺席四次或更多例行会议的成员的职务,无论缺席原因如何。

Section § 7412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成员是从某个特定选区选举或任命的,并且他们搬离了那个选区,这就自动意味着他们已经辞去了委员会的职务。

Section § 7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罢免其任何成员,但那些自动获得职位(当然成员)的除外,如果这些成员加入或注册成为另一个政党成员。如果成员公开建议人们不应投票给本党被提名人,或者支持来自不同政党的候选人,或者支持反对本党被提名人的候选人,这项规定也适用。

委员会可以罢免任何成员,但当然成员除外,如果该成员在其任期内加入或注册成为另一政党成员,公开主张选民不应投票给本党任何职位的被提名人,或者支持或公开表示偏好另一政党候选人或反对本党提名候选人的候选人。

Section § 741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选中填补委员会的空缺,委员会主席必须通知选举官员和州中央委员会主席。这些通知必须在任命后30天内发出,应包括新被任命人的姓名和地址、被替换人的姓名以及任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