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6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只针对那些在一个县内,根据该县中央委员会的规定,由州众议院选区或县监事区设立的委员会。

Section § 746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了县里某些委员会的名称。它们将被叫做“县议会选区委员会”或者“县监事会选区委员会”。

Section § 7462

Explanation
每个委员会由在特定议会选区或县政委员选区内被选入县中央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Section § 746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县中央委员会由县的区委员会和县中央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共同组成。简而言之,这两个群体共同构成了县中央委员会。

Section § 7464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区委员会可以选举自己的官员并做出决定,但前提是他们必须遵守其所属的县中央委员会章程所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74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当选成员不足以填补区委员会的所有职位,那么这些空缺职位将被视为空缺。区委员会本身负责填补这些空缺。

Section § 746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符合资格却被错误地任命或选举到区委员会,或者如果委员会成员死亡、辞职、无法履行职责、被免职、搬离或退出该党,他们的职位就被视为空缺。区委员会有责任任命某人来填补这个空缺职位。

Section § 7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区委员会的某位成员连续缺席三次以上县中央委员会的定期会议,他们可以被其区委员会投票罢免。但是,如果他们缺席是因为生病,或者在会议当天暂时不在县内,这项规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7468

Explanation

如果区委员会的成员迁出其所代表的区域,他们将自动辞去该委员会的职务。

区委员会的经选举或任命的成员,如果将其住所迁离其被选举或任命为该委员会成员的州众议院选区或县监事区,则应构成其自动辞去该委员会职务。

Section § 7469

Explanation
如果地区委员会的某位成员根据另一项规定(第7413条)需要被免职,委员会必须免除该成员的职务。

Section § 747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选中填补区委员会的空缺,委员会必须在10天内通知县中央委员会主席。接着,主席必须在30天内将此任命告知选举官员。通知中应包含新被任命人的姓名和地址、被替换人的姓名以及任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