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希望成为写入候选人并使其姓名作为在选举选票上写入的姓名被计入特定职位的选票的人,均应提交:
(a)CA 选举 Code § 8600(a) 一份写入候选人声明,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1)CA 选举 Code § 8600(a)(1) 候选人姓名。
(2)CA 选举 Code § 8600(a)(2) 居住地址。
(3)CA 选举 Code § 8600(a)(3) 一份声明其为写入候选人的声明。
(4)CA 选举 Code § 8600(a)(4) 其竞选职位的名称。
(5)CA 选举 Code § 8600(a)(5) 如果参加党派初选,其寻求的政党提名。
(6)CA 选举 Code § 8600(a)(6) 选举日期。
(7)CA 选举 Code § 8600(a)(7) 如果竞选选民提名职位,则需提供候选人过去10年(或如果在本州有资格投票的时间少于10年,则为有资格投票以来的全部时间)完整的选民登记和政党归属/偏好历史证明。
(8)CA 选举 Code § 8600(a)(8) 对于第13.5节所述的任何职位,一份声明候选人符合该节所述的该职位的法定和宪法要求的声明。
(b)CA 选举 Code § 8600(b) 根据第8062、10220和10510节要求,提名文件上所需的签名数量(如有),或者,对于不受《统一区选举法》(第10部第4部分(自第10500节起))管辖的特别区,该区主要法案所要求的签名数量。
(c)CA 选举 Code § 8600(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普选中作为选民提名职位的写入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