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00

Explanation
征集提名签名的人在他们的文件部分经核实后,必须将其交还给参选人。候选人随后收集来自其区域的所有已核实部分,并将其整理以便官方审查和提交。

Section § 8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为将在一个以上县或全州范围内列入选票的候选人收集提名文件时,你可以按县整理这些文件。但是,你不能将来自不同县的文件装订在一起。

对于在一个以上县或全州范围内进行投票的所有候选人提名,提名文件在妥善整理后,可以按县装订在一起,但在任何情况下,由不同县选民签署的提名文件都不得装订在一起。

Section § 8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提名文件必须提交给县选举官员进行审查,然后正式备案。提交和备案的时间安排由第8403条另行规定。

提名文件应交由县选举官员审查,并由其根据第8403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备案。

Section § 8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审查提名文件,并核实文件上的签名是否与在签名签署之前制作的选民注册宣誓书上的签名一致。如果不一致,官员将把这些签名标记为“不充分”。

Section § 8504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选举中提交提名文件,县选举官员有24天时间来核查这些文件。审查后,他们必须出具一份证明,说明文件上有多少姓名是有效的。这份证明随后会送交州务卿,用于某些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