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提名提名文件
Section § 8400
如果您在加州竞选全州性职位,您需要获得至少1%的本州登记选民签署的提名文件,该比例以上一次大选的登记选民总数为基准。对于非全州性职位,您需要获得您所在特定区域至少3%的登记选民的签名。对于填补国会议员或州参议员等职位空缺的特别选举,您需要500到1,000个签名,或者上一次选举投票总数的1%(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
Section § 8401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核实签名数量超过500个的提名文件上的签名。选举官员可以使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来核实签名,确保每个签名都有平等的被检查机会。如果抽样结果显示有效签名数量接近所需数量,那么所有签名都需要被检查。如果文件有效,将签发一份有效证明,并通知候选人。如果文件无效,则不采取任何行动,但可以重新提交一份新的提名文件。
Section § 84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选举提名文件的规则。如果需要缴纳申请费,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148天至88天之间提交提名文件;如果无需缴纳申请费,则必须在选举前193天至88天之间提交。一旦提交给县选举官员,这些文件必须在24天内转交至州务卿。如果候选人在某个完全在该县内的选区提交的签名不足,则提名无效,无需核实。当选区跨越多个县时,县选举官员会在两天内向州务卿报告签名总数。如果全州范围内的签名不足,州务卿将通知相关县,从而无需核实签名。
Section § 8404
如果您签署提名文件以支持某人竞选某个职位,那么在每次选举中,您只能为该职位签署一份此类文件。但是,如果同一职位有多个空缺,您可以为与空缺职位数量相同的候选人签署。在这种情况下签署多份文件是被允许的,并且不违反任何规定。签署时,您必须填写您的家庭住址,包括街道和门牌号(如适用)。
Section § 84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独立候选人提交一份免除报名费的请愿书,县选举官员必须将该请愿书上的所有有效签名计入免除报名费和提名文件所需的总签名数量。如果候选人在最初的请愿书中没有足够的签名,他们仍然可以在允许的时间内提交额外的提名文件,以收集所需的签名数量。
Section § 8406
Section § 8408
Section § 8409
本节规定了选举候选人提名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它要求候选人或候选人团体填写一份表格,其中需注明其姓名、所竞选的职位以及其他身份信息。
提名文件包含一份“签署人声明”,其中县内的选民提名候选人,并声明他们未曾为任何其他竞选同一职位的候选人签署提名文件。
此外,还有一份“征集人宣誓书”,需要由收集签名的人填写,以确认其年龄、地址,并确认他们亲眼见证了文件上的所有签名。
该宣誓书必须由征集人签署并经过公证,以核实提名过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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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存在街道或门牌号,足以明确确定其位置的居住地描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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